一個網(wǎng)絡集成項目評分結果顯示,5名評審專家給位居前列的A、B兩公司的技術分分別是:59/59、57/53、60/61、67/52、60/62,其中4人給兩家的打分均不相上下,最多的才4分之差,但另一位評委的打分卻相差15分,頗顯突兀。項目負責人仔細比對兩家的技術方案,發(fā)現(xiàn)旗鼓相當,只是A公司因報價比B公司高10%,所以報價得分比B公司低了6分。項目負責人要求該專家說明打分懸殊的原因,但沒料到的是,“A是業(yè)內熟知品牌”竟是促使這位專家“脫稿”打分的理由。該專家究竟是昧著良心違規(guī)操作,還是術業(yè)不專、水平有限,已無須理會,但其以如此輕慢態(tài)度對待評審卻令人不禁要探究原因。
權利責任不對等
“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的責任太小了。一旦缺少責任的束縛,權利發(fā)揮到極致就可能演化成為所欲為。” 業(yè)內人士認為,權利和義務不對等,是導致一些專家不負責任甚至借機謀取私利的主要原因。
一位專家透露,自己曾參與一個機電設備項目的評標,在評審過程中,招標文件的一個技術參數(shù)要求不允許有負偏離,但8家供應商中7家或多或少都有偏離。業(yè)內人都清楚,一定程度的偏離并不影響設備的質量和功能發(fā)揮,此乃招標文件制作者的一個失誤,而且招標文件也未明確是否為實質性響應條件。但在評審委員會組長的帶動下,除這位專家外,其他人都認為應該廢標。盡管項目負責人一再申明廢標對供應商不公平,也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會影響采購效率,但評委們堅持說有效投標不足3家,按照法律就應該廢標。但被要求列舉廢標原因時,評審委員會卻只寫了“因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導致廢標”幾個字,還說不用寫得太清楚,供應商自己知道毛病在哪兒。一次可能成功的招標就這樣草率地無果而終。
這位專家所述并非個案,遇到上述情形時,個別專家因反對意見曲高和寡,往往乖乖地隨大流;代理機構在法律意見模糊時,為避免被扣上干擾評審的帽子,也不敢輕易堅持;如果監(jiān)管部門不能發(fā)現(xiàn)問題,一次好端端的招標只能就這樣被“廢”了。
該專家坦言,個別人之所以這樣沒有責任感,就是因為肩頭沒有壓力,有些專家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約束,往往是評審一結束,拿了費用就走人,即使有問題,也由代理機構收拾“爛攤子”。他認為,各方信賴專家的專業(yè)素養(yǎng)沒錯,但不能忽略專家也有私情,如果不加控制地任其發(fā)揮,很可能導致其違法違規(guī)操作。
專家易進不易出
“我們政府采購專家?guī)斓拇箝T每時每刻都對社會各界符合條件的專業(yè)人士敞開著。”談到專家入庫情況時,這幾乎是各地監(jiān)管部門的“經(jīng)典”之言,當被問及有否明確專家被清除出庫的條件以及實際案例時,大家的答案幾乎如出一轍“沒有”。仿佛專家均為圣賢,不會出錯。
雖然實踐中由于專家原因導致投訴的案例屢見不鮮,但卻很少見到專家為此承擔過責任。這是為什么呢?“專家的特殊身份決定其不太好控制,尤其是在中等以下的城市,再具體到高精尖領域,專家數(shù)量有限,供應商可能把專家的具體情況摸得很清楚,雙方私下里的一些行為根本不留痕跡,而且由于人才難求,有時監(jiān)管部門即使發(fā)現(xiàn)問題往往也從輕‘發(fā)落’?!边@幾乎是各地都無法回避的現(xiàn)實。
某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說,由于處罰過輕,專家違規(guī)防不勝防,一次他們9點開標,8點才通知專家,8:40采購中心就接到投標商告發(fā):另一投標商曾在某路口與一專家“親密接觸”。核實后采購中心取消了該專家對此項目的評審資格,但幾天后該專家卻又現(xiàn)身于同一評標室參與另一項目的評審,曾與之有過“親密接觸”的供應商此次也如愿中標。
不僅在“場外”搞小動作,甚至在評標現(xiàn)場,有些專家也仰仗著自己在某方面的專業(yè)技能,蒙騙項目負責人和采購人代表,還堂而皇之地說在依法嚴格按照專業(yè)技術要求進行評審。但從未聽說哪個專家因此被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資格。
盡管《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fā)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一到三年內不得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但這幾乎是“擺設”,各地都沒實踐過。
承擔責任無依據(jù)
“評審專家總體上說在為采購人服務,在評審過程中要受很多限制,但評標過程,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能干預?!睂<艺J為,自己是接受采購人的委托從事評審工作,但他們只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評審,因為在制作招標文件的過程中采購人是理性的,一旦進入評審階段,看到自己有所傾向的供應商存在被淘汰的危險時,就可能失去理智而干預評審,所以為了正義,他們必須堅持原則。
可是,一旦專家的“過于原則”被供應商看出了破綻,發(fā)生質疑和投訴時,誰該為因此造成的損失買單?評審專家究竟在哪一個階段、哪一個方面承擔責任?作為一個臨時成立的組織,專家之間沒有約束和聯(lián)系,專家也沒有必須承擔義務的法律制約或經(jīng)濟擔保,該如何讓其承擔責任?
在某市教學設備采購結束后,落標供應商質疑、投訴后又起訴到法院,稱在競爭性談判過程中,代理機構未對談判文件進行書面形式變更,就要求所有供應商多報了一次價格,正是這額外報價剝奪了自己的成交機會。經(jīng)查實,提出三次報價建議的是評審委員會,忽視出具書面文書并要求各方簽字確認的是代理機構。因此造成的損失究竟由誰賠償?
律師稱,談判小組有違法行為,作為招標組織者,代理機構沒有發(fā)現(xiàn)其違法行為,未有效制止其違法行為,是其工作失誤,因為談判小組是一個臨時的團體,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林廣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