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9日,廣東××職業(yè)技術學院發(fā)布了采購公告,欲通過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采購電子圖書。2006年10月19日,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如期進行。
根據(jù)競爭性談判文件,此次采購活動只有兩輪報價。談判采購活動開始后,在供應商第二次報價環(huán)節(jié),三家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分別遞交了書面第二次報價,其中北京A數(shù)字技術有限公司第二次報價178000元,同時承諾如果此報價不是最低報價,將比最低報價再降1000元。而在三家公司報價中,北京B信息技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的145000元報價是最低報價?;谠摴镜倪@個報價,此項目談判小組便按北京A數(shù)字技術有限公司的承諾計算,認定北京A數(shù)字技術有限公司的第二次報價為144000元……
10月24日,廣東××職業(yè)技術學院發(fā)布了中標公告:“廣東××職業(yè)技術學院電子圖書采購項目的評標工作已圓滿結束,現(xiàn)將中標人名單公告如下:中標單位是北京A數(shù)字技術有限公司,中標價為144,000.00元?!?
北京B信息技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對采購結果不滿,遂對評標過程中的“問題報價”提出了質疑,但卻沒得到滿意的答復。最終,北京B信息技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提起了投訴。
業(yè)內專家分析認為,根據(jù)競爭性談判文件的規(guī)定,在最終報價階段,各報價人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統(tǒng)一密封提交最終報價,且采購人提供的最終報價表“報價總計”欄只有填寫大寫、小寫報價金額的內容。這就表明在最終報價過程中,各報價人應自主確定最后的報價金額。而在具體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中,北京A數(shù)字技術有限公司的最后報價是附有條件的、有選擇的報價,并未確定最終報價金額,該公司的報價必須在其他報價人完成最后報價后才能最終進行確定。因此,北京A數(shù)字技術有限公司的這輪報價顯然是不符合競爭性談判文件要求的,也違背了《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其他供應商都在同一時間確定了自己的最終報價,北京A數(shù)字技術有限公司的報價卻要建立在其他供應商完成最終報價后才能最終確定,這種附條件的報價顯然不應該被認可。否則,對其他供應商是絕對不公平的。
業(yè)界人士指出,如果允許如此附條件的報價,競爭性談判活動的秩序將被擾亂,“A供應商可以報出‘如果還不是最低報價,將比最低報價少于1000元’的最終報價,那B供應商為什么不可以報這樣的價呢?同樣地,C、D等等供應商也一樣可以如法炮制,那最終報價報到何時才能終止,又如何確定誰的報價更低呢?”
專家提醒,在競爭性談判活動中的報價是確定的、惟一的報價,絕對不能是有選擇的報價,更不應該是建立在其他供應商報價結果出來后才能確定的報價。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建立在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基礎之上。案例中,這種有選擇的報價會直接影響對各報價人的價格評分,并最終影響成交結果。而這樣的采購結果一旦被認可,就是對中標供應商“投機取巧”行為的一種鼓勵,會助長其在今后市場競爭中的“投機”欲望,而忽略了完善自己產品,真正提升自身實力;同時,還會打擊其他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積極性,給陽光采購活動蒙上“陰影”。
萬玉濤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