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機構要堅持規(guī)范操作,確保采購程序和采購結果的公平、公正,減少“源發(fā)性”投訴
一些代理機構認為采購活動中自己是“主角”,自然擁有最終發(fā)言權,大事小事,惟自己單位利益、個人利益是圖,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法不依,造成投訴不斷;還有些招標采購單位認為政府采購好,什么事都想通過政府采購來辦,可就是不懂政府采購的程序和方法,在操作中時常不得“要領”,還常引發(fā)投訴;還有些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意識淡薄,對供應商總是不冷不熱,一副拒人千里的面孔,供應商很不“受用”,這也常招致投訴。
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的具體操作中要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學習型采購隊伍,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既要讓經辦人員放手地干好工作,也要實行嚴格的責任控制制度。因此,一方面要實行項目負責制或經理負責制,明確采購項目操作的負責人,該負責人或項目經理根據代理機構領導的授權依據采購法規(guī)全權負責采購事務,向代理機構領導報告工作;另一方面要對每個采購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實行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對完不成或未能及時完成采購任務的及違規(guī)操作的采購項目,首先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在查清責任后,再追究所有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代理機構還要定期對員工的業(yè)績進行考核,績效掛鉤,獎優(yōu)罰劣,真正體現“干好干壞就是不一樣”。
代理機構不但要帶頭模范遵守回避制度,而且要完善內控制度并積極協(xié)助采購人做好回避工作,建立“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主動回避制度”,主要內容可包括:規(guī)定項目負責人不得經辦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供應商參加的采購活動、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標工作、不得為串通投標提供任何方便、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主動引咎辭職等。
代理機構應準確地“定好位”、“站好崗”,牢固確立在服務求生存、以服務促發(fā)展的指導思想,著力做好兩個方面的服務,一要急采購人之所急,解采購人之所難,真正把采購人及其干部職工滿意不滿意、贊成不贊成作為衡量采購機構業(yè)績的終級指標,內部要優(yōu)化人員分工,定崗定位定責,設立服務投訴箱和熱線電話,對一年度內有投訴的員工,取消其評優(yōu)獲先資格,一年度內若有三次投訴,則將其調離或解聘,徹底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現象;二要在采購活動中始終恪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積極貫徹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推動節(jié)能產品采購的政策措施,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的供應商要一視同仁,不搞差別待遇,努力構建良性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毫不動搖地推進“陽光操作”。
對政府采購尤其是招標采購活動,代理機構在實施嚴密的內部監(jiān)督的同時,須主動將整個招標采購過程置于外部監(jiān)督之下。一方面要邀請對政府采購工作有著監(jiān)督管理職能的財政、監(jiān)察、審計機關參與全程現場監(jiān)督,邀請檢察機關進行現場檢察,邀請司法機關進行現場公證,讓監(jiān)管部門了解、支持、促動代理機構規(guī)范運作;另一方面要采取隨機辦法在所有投標供應商中抽取1名以上奇數代表,全程監(jiān)督評標過程。接受外部監(jiān)督要形成一種制度,一種規(guī)范,成為代理機構的自覺行動。
無論是貨物、工程,還是服務類招標采購項目,評標方法及評標標準一定要公開化,與招標文件一起公開,有條件可在網上發(fā)布,而不必遮遮掩掩、諱莫如深。評標標準公開后,方便潛在投標供應商對照,不但可減少供應商無謂的付出,而且可達到優(yōu)選供應商的目的;投標供應商可以根據評標標準給自己先“打分”,做到胸中有數,一旦發(fā)現自己遭受不公正待遇時可“先發(fā)制人”。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要事先公開成交供應商確定標準,標準一經確定就不得隨意調整。
三、投訴來了,監(jiān)管部門應不躲不閃,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做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和政府采購秩序的“保護神”
一些監(jiān)管部門見到投訴就以為是“狼來了”,惟恐避之而不及,失失慌慌,手足無措,采取躲、拖的辦法,實際處理速度緩慢,以至于一拖再拖,拖而不決,有時錯過了最佳處理時機,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究其原因,一方面害怕?lián)熑危桓蚁陆Y論,生怕招來報復,另一方面在權與法的較量中,讓權力和關系占據了上風,于是“拖”成了最佳選擇;還有些監(jiān)管部門對待投訴十分火暴,衙門作風濃重,對供應商反映的問題漠不關心,習慣于“臉朝里”,在其位而不謀其政,視供應商為弱勢群體,視其投訴為“找麻煩”,對前來投訴的人動輒訓斥,讓人退避三舍,不寒而栗,根本無法展開正常的交流,遇到這樣的監(jiān)管部門,供應商時常是有苦無處訴、有冤無法申,不得不知難而退;還有些監(jiān)管部門面對投訴倒是熱情有余,受理、處理無策,沒有原則性和立場,既不調查,也不定性,誤判誤斷,不負責任;有些監(jiān)管部門的經辦人員政治立場不堅定,以權謀私,惟利是圖,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盡管投訴事實確鑿,證據充分,但總以種種理由搪塞應付前來投訴的供應商,同時還將“內部消息”向被投訴人通風報信,千方百計維護被投訴人的利益,完全成了被投訴人的“內應”和“臥底”,淪為破壞政府采購投訴機制的“幫兇”。
政府采購投訴工作無小事,可以說投訴機制是否健全、投訴渠道是否暢通、投訴處理是否公正是檢驗和判斷一個地區(qū)、一個部門政府采購工作的“試金石”,政府采購需要陽光普照,而政府采購的投訴工作更需陽光的直射,供應商的投訴路不能也不應有“紅燈”。監(jiān)管部門要敞開投訴方便門,做合格的“裁判員”的堅定的“守護神”。各級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經辦人員必須恪盡職守,帶頭學習和遵守《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多站在投訴人的立場上思考問題,要理解、尊重和支持供應商的正常投訴行為,要自覺地提高處理投訴事件的政策水平和實務能力,練就“伏妖降魔”的過硬本領,及時受理、快速處理投訴事件,不厭其煩,虛心接納采購各方的意見,善于主持公道,面對供應商的投訴,在熱情接待和耐心解釋的同時,在第一時間深入采購第一線調查取證,力求掌握確鑿的證據,并嚴格對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處理,讓有理的滿意、違法的領過、旁觀的信服,作出公正的裁決,決不能給政府采購抹黑,投訴處理結果要公告,接受再監(jiān)督。此外,各級司法部門要以極端負責的態(tài)度處理涉及包括投訴案件在內的政府采購類訴訟,堅決消除投訴過程中的“腸梗阻”,堅決鏟除有礙公平競爭的消極腐敗行為,堅決拔除任何膽敢以身試法的不法分子,還受害人還政府采購還社會一個公道。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作者:張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