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面對政府采購投訴問題,從投訴方看,既有合理的和善意的,也有無理的和惡意的;從受理方看,既有積極的和負責任的,也有消極的和玩忽職守的。近日,財政部下發(fā)了《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標志著政府采購的法治化進程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本文旨在對供應商如何運用投訴武器維護合法權益、招標采購單位如何減少“原發(fā)性投訴”、監(jiān)管機關又該如何正確處理投訴等問題作進一步闡述。
一、供應商投訴要有理有據(jù),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學會“正當防衛(wèi)”,切忌惡意投訴
一些供應商在生意場上遭遇不公正待遇,甚至招受了很大損失,心里很窩火,就是不知道氣該“怎么撒”,坐在家里整天嘆息,最終自認倒霉;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難免會遇到違法違規(guī)違紀操作的問題,供應商作為極其重要的當事人有權動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采購秩序,有的供應商確實很“委屈”而且掌握了大量真憑實據(jù),雖然很有“理”,但是由于對政府采購方面的知識了解不夠,在投訴過程中有向計委投訴的、有向紀委投訴的、有向建設局投訴的、有向審計局投訴的,惟獨沒有向財政部門投訴,結果“摸錯了門、找錯了人”,嚴重影響投訴時效,甚至錯過有效投訴期;還有一些供應商一旦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就認為誰無欠他的,“老子天下第一”,到處橫沖直撞,蠻不講理,只會驢喊馬叫不,能按正常的程序向監(jiān)管部門投訴,更有行為過激的供應商打罵、侮辱有關當事人,到處撒潑,對他人的人格缺乏起碼的尊重,光講自己遭受多大的委屈,而不搜集有關資料和證據(jù),結果到頭來有理也會變成無理;還有些供應商一旦自己中標或成交不成,盡管自己的權益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心里不痛快,到處放“暗劍”、“冷劍”傷人,惡意攻擊他人的名譽,通過捏造事實、匿名投訴、電話騷擾等手段向財政、監(jiān)察等多個部門投訴,以達到“把水攪渾”的目的,給正常的采購工作帶來很多負面影響。
供應商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時“有話好說”才會取得理想的效果,“有話好說”并不意味著供應商要通過一些不當手段借以拉攏受理部門的人員,而是指在質疑、投訴過程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處理,不可亂了方寸,忌病急亂投醫(yī)。真正做到質疑有方、投訴有門,還須著力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供應商應認真研究學習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供應商投訴的條件做到心知肚明,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知道投訴的程序、投訴的方式、向什么部門投訴、投訴的期限等,采取合法的手段和規(guī)范的程序積極維權,坐等處理和“橫沖直撞”均不可取。供應商在投訴時須注意,投訴之前應首先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才可投訴。
其次,供應商決定投訴前應三思而后行,必須掌握確鑿的證據(jù),道聽途說或是猜測臆斷的東西不足為證,投訴書中應載明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jù),佐證的材料可作為投訴書的附件。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的投訴不但浪費時間,徒耗精力,而且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影響了投訴人自身的形象。如果一味地捏造事實無端攻擊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其他當事人,一旦被財政部門認定為虛假、惡意投訴,麻煩可就大了,投訴供應商將受到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
再次,《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意即投訴受理和處理的職能部門是財政部門,供應商有“冤”應向財政部門申訴,實際工作中,不少供應商要么心中沒底不知向誰投訴,要么不問青紅皂白胡亂投訴,其中直接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投訴的情形較為多見,這些部門在不明究里的情況下時常越俎代皰,“代勞”應財政部門負責的投訴受理、處理事務,造成政府采購監(jiān)管職能的錯位。
第四,政府采購投訴和其它經(jīng)濟案例的訴訟一樣有著很強的時效性,所謂“過期不候”,供應商如果超過投訴的有效期限必定會“有冤難申”?!墩少徆掏对V處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了投訴的期限“供應商應質疑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供應商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積極行動,不等不靠,迅速地收集投訴材料,撰寫投訴書,爭取在第一時間內投訴“到位”,以免后悔莫及。
第五,受各種外界因素的干擾以及經(jīng)辦人個人素質的影響,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在受理、處理供應商投訴案件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一些不公正甚至是嚴重玩忽職守的行為。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投訴供應商萬萬不可退縮,因為投訴人若采取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反而會招致更為嚴重的侵害,而應據(jù)理力爭,對不公正的處理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訴訟,具體地講投訴人對同級財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有必要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待續(xù))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 作者:張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