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斷、理還亂,政府采購中介和采購人之間關系復雜,溝通就需要技巧。如何在盡自己作為采購人代理人的職責、保護采購人利益的同時,保證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公正、公平、公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是每個政府采購中介的從業(yè)者都必須面對的問題。對采購人說“不”,既要有勇氣,更要有技巧。
中介機構是“第三方”
一家招標公司的老總曾經(jīng)談過他的一段經(jīng)歷:“我們公司曾經(jīng)接過一筆政府采購業(yè)務。當時,采購人的要求并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為了能把這筆業(yè)務做成,也為了維護雙方的良好關系,我們還是硬著頭皮做了。結果,公司最后被人投訴,還被罰了一筆錢?!闭勂鹜拢@位老總很感慨,“該說的,我們都向采購人說了,對方還是堅持,我們沒有頂住壓力,真是得不償失啊。”
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認為,代理人是被代理人行為能力的延伸,也就是說,代理人體現(xiàn)的是被代理人的意志。但是,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荊貴鎖認為,在政府采購領域,政府采購中介和采購人之間的關系卻另有特點,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政府采購中介是采購人和供應商之外的“第三方”,而作為“第三方”的中介,則要起到一個監(jiān)督的作用。
“我說中介是‘第三方’,這是由于在政府采購的過程中,中介有其自己的利益和信譽。我認為中介有兩個任務,一方面是為采購人服務,維護采購人的利益,另一個方面,中介還要保證整個政府采購程序公正、透明、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保證供應商能得到公平的待遇。采購人可能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是很清楚,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違法的要求。政府采購中介要正確引導,避免違法行為成為事實,起到對采購人保護和制約的作用,這也是中介的一種自我保護”,荊貴鎖說。
對采購人說“不”要講技巧
作為代理人,政府采購中介不應該草率的處理和采購人之間的關系,更不能不加解釋的直接拒絕采購人的不合理要求,即使采購人的要求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這也就是說,“不”是該說的、要說的、要有勇氣說的,但并不意味著,“不”要說的生硬、直接,而是說的要有技巧,要讓人不反感。
荊貴鎖表示,面對采購人一些違反法律的要求,對于政府采購中介來說,要會說“不”。直截了當?shù)木芙^很可能會引起對方的反感,讓事情復雜化;政府采購中介要與采購人進行透徹的溝通?!安少徣颂岢鲆?,如果這個要求違反法律的話,中介不能直接對采購人的要求進行否定,而是要耐心向采購人講解法律,站在采購人的角度上分析,一旦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將會引起什么樣的后果。最后,一定要向采購人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而建議也不能只有一個,要讓采購人有所選擇。簡單的說‘不’,只能證明中介自身的業(yè)務水平很低”,荊貴鎖說。
向采購人說“不”的強大信心來源于平日里知識的儲備,如果沒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jīng)驗,如何能向采購人提出多條有針對性和建設性的意見?從中介自身的角度來看,掌握法律法規(guī),熟悉政策,是最基本的要求,而這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輕松。政府采購也好,招標投標也好,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數(shù)量多而分散,因此,荊貴鎖建議,要養(yǎng)成搜集、研究資料的習慣,特別是平時要注重對地方性法規(guī)、制度進行收集。
積累經(jīng)驗方能“胸有成竹”
除了要有向采購人說“不”的技巧和勇氣外,對政府采購過程的良好控制,也是維護采購人利益和保證整個過程公正、公平、公開的要點。這就要求政府采購中介具備兩方面的素質:細心和經(jīng)驗豐富。
從表面上看,政府采購的程序并不復雜,但是,往往在一些小事上經(jīng)常有人會犯錯誤。比如說,有人就在公司名稱的問題上犯過錯,明明報名投標的是母公司,標書上卻赫然寫著子公司的名字。做為政府采購中介,不細心是缺乏責任心的表現(xiàn)。
另外,也有專家指出,做為政府采購中介一定要在政府采購過程中仔細地觀察各方的反應。專家有傾向性,有意無意的偏向某一公司;采購人“熱心”于某一公司的產(chǎn)品;或者是投標人暗中使用一些伎倆;這些都有跡可尋,假如政府采購中介能敏銳的發(fā)現(xiàn)這些“小動作”,就能很好的控制住局面,反之,則可能會導致采購人的利益受損或結果喪失公平?!斑@需要經(jīng)驗”,荊貴鎖也贊同這種觀點,他進而表示衡量一個項目經(jīng)理的好壞,也往往就是看他在評標現(xiàn)場的表現(xiàn),看他能不能掌控住評標現(xiàn)場。
在政府采購中,政府采購中介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也起著重要的作用,是橋梁,是紐帶,也是讓國家財政資金得到有效利用和政府采購活動公正、公平、公開的一個重要保障。只有起到這樣的作用,政府采購中介才能建立良好的信譽,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fā)展。做政府采購中介,就要做到在整個過程中,讓各方面都能夠信服,讓各方都覺得的確是“找對了人”。
短評:
中介不能做采購人的“傳聲筒”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政府采購中介靠什么來生存?很多中介公司的老總認為,靠的是技術和信譽。技術是保證招標過程公正、公平、公開的必要條件,而良好的信譽是政府采購中介保證招標過程公正、公平、公開的必然結果,一句話,只有招標能順利合法的進行,政府采購中介才能生存和發(fā)展。
雖然,政府采購中介是采購人的代理人,應該以采購人的合法利益為先,但是,在實踐中,政府采購中介還需要盡力保證招標過程順利合法進行,以維護自己的信譽。守法、公平、守信,這些要求政府采購中介必須遵守。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政府采購中介在為整個招標過程的各方服務,因此一些情況下,比如說采購人的行為違反了公正、公平、公開的要求,設置了歧視性的條款,觸犯了法律,這時,政府采購中介的利益與采購人的利益也就發(fā)生了沖突。在發(fā)生沖突的時候,政府采購中介不能對采購人的行為放任不理,不能不進行糾正!
在國外,律師業(yè)職業(yè)道德中有這樣一個規(guī)定,一般來講,律師即使掌握了委托人違法的證據(jù),也不能將該證據(jù)提交,而對于委托人方做的偽證,律師也不能主動揭發(fā)。這些規(guī)定明顯是與法律相違背的,也不利于最終判決結果的公正與公平,而這些規(guī)定卻成了同為代理人的律師的基本職業(yè)要求。
為什么會產(chǎn)生這樣的區(qū)別?因為律師和政府采購中介的生存雖都基于信譽,但二者的職責卻有所不同。在國外,律師的職責是盡最大限度的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是“一元的”,而對政府采購中介來說,他除了要維護采購人的利益外,還要保障整個招標過程的順利進行和結果的公正,是“二元的”,而律師卻沒有維護法庭秩序和判決公正的義務,那是法官的責任。因此,律師只要不主動做偽證就不會被處罰,他沒有義務保證委托人證言具備真實性,而對于政府采購中介來說,對于不公正的評標結果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蕭兆)
趙哲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