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貴報2007年3月2日第3版《質疑是怎么上升為投訴的》一文中,有專家認為監(jiān)管部門作出“該招標公司重新組織品目3和品目5的招標”的決定不合理。我們認為該監(jiān)管部門作出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無不合理之處。
文章中,有專家認為“取消排名第一的供應商的中標資格后,應該直接讓位列評審結果第二的投訴人獲得品目3和品目5的中標資格。資格審查不嚴不是位列第二供應商的錯,不應把采購失敗的后果轉嫁給位列第二的供應商,讓其再次投入成本參與投標?!?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看似合情但卻找不到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第六十條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侯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在該案例中,B鑄造廠不具備投資資格,不屬于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因此不能根據上述條款由位列評審結果第二的供應商中標。
B鑄造廠不具備投標資格而獲取了中標資格,其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因此被監(jiān)管部門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兩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在資格審查中,評標委員會未能審查出B鑄造廠存在的問題,直接影響到了中標結果。由于H車輛有限責任公司已提起投訴,該案例的處理就應依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進行。該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該案例中監(jiān)管部門作出“該招標公司重新組織品目3和品目5的招標”的處理決定并無不當之處。
李健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