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政府采購管理處在一次監(jiān)督評審專家抽取的過程中,收到一位專家的回復:“抱歉,該項目我恐怕不方便參加評標,因為已有供應商給我打電話了?!北鴪F采購辦很為專家的這種誠信行為感動,隨即繼續(xù)抽取專家。
專家的自覺行為值得稱道??上?,這種行為并不多見,也未成為專家行為的主調(diào)。為什么評審專家類似的行為會如此稀缺?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政府采購是專家采購。評審專家的傾向和不誠信行為會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然而這種行為又極具隱蔽性,即使在中標公告中公布評審小組名單,公眾也只能對“是否有利害關系”進行監(jiān)督,至于專家是不是聽從了某個企業(yè)的招呼、是不是做了傾向性打分,公眾一般很難發(fā)現(xiàn)。
另外,政府采購領域目前對專家的制度監(jiān)管正遭遇瓶頸。雖然關于政府采購很多不規(guī)范源自評審專家責權不對等的問題屢次被提及,但現(xiàn)有的法律制度卻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評審專家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現(xiàn)狀不改變,專家用自己暫時擁有的打分權力與供應商進行交換的問題也就難以從根本上杜絕。
筆者認為,正是因為專家行為成為制度監(jiān)管和公眾監(jiān)督的真空才導致了上述專家的自覺誠信行為變得稀缺。作為評審專家,固然應該有心理素質(zhì)和職業(yè)道德來抵御供應商的糖衣炮彈,但是,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市場,卻不能僅僅依賴于當事人的自覺,公共管理制度的建設更為重要。針對評審專家,應該有明確其權責的制度來規(guī)范、制約其行為在誠信的軌道上進行。
希望將來的某一天,我們可以不再單單為某一位專家的誠信行為稱道、感慨,希望我們的制度建設能夠盡快結出誠信的碩果。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