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某裝飾裝潢公司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建委大樓裝修工程招標中因為竣工日期不符合要求被判了無效標。事情雖然過去了一個禮拜,但作為項目經理的某裝飾裝潢公司吳先生再次提起這件事情時,還是非常惱火:“他們雖然在項目介紹過程中,要求12月30日竣工,但并沒列入實質性條款。相反地,他們還在實質性要求中規(guī)定‘裝修工程須合格完成,提前完成為無效標?!?
據(jù)了解,在此次投標中,某裝飾裝潢公司在制作投標文件時,也考慮在12月30日完成該工程的。但制作時出現(xiàn)疏忽,把竣工日期寫成了12月31日。在吳經理看來,根據(jù)招標文件,早于12月30日完成就應為無效標,但推遲完成就不該被判作無效標,扣分他沒意見。不過,×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卻不這么看。他認為,既然要求了12月31日完成的就應該按時完成,把“提前完成為無效標”列入實質性要求,是為了保證中標供應商能夠花費足夠的工期在采購標的上,以保證質量。最終, 雙方的分歧還是上升到了投訴,代理機構也被責成重新依法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組織這次采購活動。
在具體的采購活動中,由于實質性要求不明確而引發(fā)的“糾紛”已經不是第一起。筆者認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既然作為法定判無效標的根據(jù)之一,就應該考慮得嚴謹周密,到了評標環(huán)節(jié),無論實質性要求是否符合采購人的需求都應該嚴格按照實質性條款去判定取舍。上述“紛爭”中,采購代理機構在項目介紹時雖然提了竣工日期,但在列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時,卻沒有列。相反地,還強調了為了保證質量,不允許提前完成,這很容易給投標人造成一種誤導——不可以提前完成,不提前完成就成了。與此同時,項目介紹中要求的竣工日期就很容易被忽略。上述代理機構既然要求中標供應商必須在12月31日完成采購標的,就應該在實質性條款中列明“提前完成和推遲完成都將不被允許”,而不是單純地強調“不允許提前”。
因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制作招標文件的過程中,考慮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時,應該仔細推敲,力求便于投標人理解并更好地響應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不是制作給自己看的,而是給供應商看的,一定要以供應商為閱讀對象來編制,反復地推敲,做到閱讀對象能順暢理解。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