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詢價采購,各地具體操作有別,各方體會也均不相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靈活運用”是探討,否則,只能視之為違背法律規(guī)定了。對于《詢價采購 就該指定品牌》一文的觀點,個人也無法茍同。
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但采購代理機構也應明確政府采購制度所賦予的“被委托”之目的與重任。雖然在基層很多采購代理機構的生存環(huán)境艱難,施展空間處處受限,但只考慮“詢價采購后非名牌成交了,采購人會作何感想”,只能讓自身工作置于被動,當?shù)卣少徃母锵萑肽嗾?。因而,采購代理機構應學會、應敢于拒絕不法和無理要求,切不能犧牲制度規(guī)范來換取采購人表面的支持,換取政府采購制度表面的繁榮與發(fā)展。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不能指定品牌,財政部18號令第五、第二十一條中也有相關內容?!安荒苤付ㄆ放撇少彙?,其含義是無論采取哪種采購方式,包括詢價采購在內,只要是政府采購均不許指定品牌,否則是與《政府采購法》提倡的“三公”原則背道而馳。
不許指定品牌,正是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本意之一:剝離采購人的購買權,“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要改變采購人品牌偏好的購買慣性并非易事,但事在人為,進行困難不能成為踟躇不前的理由,“有法難依”也不能成為“有法不依”的借口。即使“保證采購效益是初衷”,但更別忘記依法、守法是前提,是根本。
此外,法律規(guī)定要在更高的層級上執(zhí)行,應領會法律規(guī)定的深層內涵,不能只盯著法律文本的字面“說文解字”?!胺喜少徯枨蟆①|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原則的確定,目的在于提倡低價中標,實現(xiàn)《政府采購法》要求的“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初衷。而且“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規(guī)定也并非如此死板,是否真的只有同一品牌才能比較出“同質”,未必也。對《政府采購法》同樣的誤解還出現(xiàn)在該文作者認為單一來源采購指定品牌上,單一來源采購雖然確實是從一家供應商處購買貨物、服務,然而購買行為并非隨意,莫忽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
同時,在此斗膽地推測該文作者對政府采購五種采購方式理解存在混淆,這從談論詢價采購時經(jīng)常出現(xiàn)“投標人”、“唱標”、“中標”、“評標專家”等可以窺見。雖然名稱可謂細節(jié),但政府采購制度是嚴謹?shù)模词乖诩毠?jié)上也不容馬虎。具體工作中,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應理清五種采購方式的程序、特點和適用情形,嚴格每種采購方法的中標或成交原則,招標方式的中標原則不能與非招標方式的成交規(guī)定“融會貫通”。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詢價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隨后根據(jù)供應商報價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方式并不需要詢價小組如招標采購中使用綜合評分法時一樣根據(jù)具體因素打分?;煜鞣N采購方式的問題,在基層不少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值得注意。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