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采購合同的順利履行,政府采購中標供應商一般應在繳納中標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后,方可簽訂有效的采購合同,然后買賣雙方開始履行合同。但在履約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過程中,作為政府采購工作的財務工作者,個人認為,在保證金的管理上應靈活操作。
收取比例按項目不同靈活設置
許多地方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比例為中標金額的10%,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供應商的資金周轉,增加了供應商的資金成本;中標供應商為了降低其資金成本,勢必會在其投標報價中予以考慮這部分資金的流動成本,加大采購人的購買成本,使政府采購制度在節(jié)約財政資金的作用上大打折扣。
特別是一些已經(jīng)實行全國連保的貨物,如計算機、汽車、電視機和空調等商品,各代理銷售商只負責銷售,產品的質保全部由生產商或特約定點維修單位負責,如果對這類產品的銷售商收取10%的履約保證金,無疑增加了采購成本。筆者認為,對這類產品的銷售商應小比例收取或者免收履約保證金。
返還時間按標的物不同設置
履約保證金是為了保證采購合同順利履行而特設的,采購合同履行完畢后即如數(shù)返還。但對合同履行完畢時間的界定各地有所不同,有的以貨物交貨驗收合格時間為準,有的以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為準。筆者認為,應就不同的采購項目靈活設定保證金的期限。
例如,電子、電器類產品驗收合格時就應返還,而道路工程類項目則應在質量保證期滿時返還。
盡量采取非貨幣性資金形式
履約保證金的格式主要有銀行匯票、電匯等轉賬、現(xiàn)金及銀行保函等幾種形式,目前,各地以貨幣資金形式收取履約保證金較多,使用銀行保函者較少。這一方面造成了供應商的攜帶風險,另一方面也影響了供應商的資金周轉,加大了采購人的采購成本。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應以銀行保函的形式為主,根據(jù)采購標的物的不同,收取不同比例的履約保證金,在采購已實行全國連保并且具有良好聲譽的貨物或科技技術含量不高,在使用過程中除人為因素外,不易損壞的貨物時,可適當降低履約保證金收取比例;或在貨物交貨驗收合格后,即返還履約保證金。
對各類政府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的管理,應把握“靈活、區(qū)別對待”的原則,站在買賣雙方的立場上,充分發(fā)揮履約保證金的最大價值。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