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活動中,經常遇到供應商代理某個品牌的行為,這種代理關系就是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關系在政府采購中表現商業(yè)代理。
商業(yè)代理中的代理商在代理業(yè)務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并從中賺取傭金,代理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代理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系后,代理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并享有收取傭金的權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guī)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托人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qū)內的其他相競爭的公司。委托人通過代理方式,利用代理人在市場上的地位、銷售渠道及其專業(yè)知識,委派代理人去開拓市場、組織銷售和進貨、進行售后服務、傳播信息等,可避免因設立分支機構帶來的人員、財務上的負擔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等各種問題。代理人則可得到一定的傭金報酬。
三種代理方式
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對代理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一般代理、獨家代理和總代理。一般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區(qū)和期限內,可選定一家或幾家客戶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代銷商品的實際數量按協議規(guī)定的辦法付給傭金,委托人可直接與該地區(qū)的買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傭金。獨家代理是委托人給予代理商在規(guī)定地區(qū)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托人在該指定地區(qū)和時間內,不得委托其他第二個代理人,獨家代理與包銷方式下的專營權不同(參見包銷),獨家代理下的專營權指的是專門代理權,商品出售前所有權仍歸委托人,由他負責盈虧。另外,除另有規(guī)定外,委托人也可直接與指定地區(qū)的買主進行交易,但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應向獨家代理商計付傭金。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qū)的全權代表,他有權代表委托人進行全面業(yè)務活動,除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還可進行一些非商業(yè)性的活動。
商業(yè)代理的特點
商業(yè)代理具有一般代理的全部特征,也遵循一般代理制度中的原則。但由于其商業(yè)性特點,決定其具有不同之處:
首先,一般代理通常情況下的主要特征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代理人代理行為所產生的后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承擔。而在商業(yè)代理中,代理人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在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時候,他的行為就是間接的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后果。
其次,商業(yè)代理人除具備一般代理人的資格外,即在相當情況下商業(yè)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職員或者雇員或者經過商業(yè)登記或企業(yè)登記的法人。
再次,商業(yè)代理本身即是商業(yè)行為,因此經營中的代理均是有償代理。這種代理的內容都是體現商品交換關系的而產生的財產關系。比如甲公司代理乙公司產品所獲取的經營收入由甲乙雙方合同或協議約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較常見的有汽車、辦公自動化設備等生產廠家與異地的銷售代理商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最后,商業(yè)代理關系層次比較復雜。它不僅在商事主體之間,批發(fā)商與零售商之間,而且通過企業(yè)內部的職員,還在企業(yè)內部建立了深層次的代理關系。
商業(yè)代理表現為總委托
商業(yè)代理系委托代理,在授權方式上往往體現為總委托,即被代理人就某項經營活動及與此相關的一系列活動授權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綜合實施的法律行為。這種代理關系有以下幾個特點:
通過分支機構委托 例如甲公司委托王某設立一分支機構并從事經營,則王某不僅要從事營業(yè)活動,還要落實分支機構的場所購買或者租賃房屋、辦理產權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開業(yè)登記,依法納稅等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活動。
通過轉委托(再代理) 接受轉委托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并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68條確認了轉委托(復代理),《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guī)定。但是,轉委托在適用中應當符合如下法律規(guī)則:轉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代理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托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托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權限范圍內,向復代理人轉委托其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過其代理權限;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復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受。
例如境外生產廠家在國內沒有自己的分支機構,便選擇國內一代理商作為總代理,再由總代理逐級分銷給其他代理商。在國內的生產廠家可以同時根據地域不同,委托多家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這些受委托的代理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在自己的營銷范圍內,把代理關系再委托下去,這種行為就是代理制度中的轉委托或再代理關系,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商業(yè)代理必須以委托合同和授權(證書)為依據 委托合同和授權證書是有區(qū)別的。前者是雙方法律行為,后者是單方法律行為,是委托人單方面給被委托人授權的一種行為,也是代理關系的一種具體表現。授權行為的法律形式是代理證書,故代理證書就是證明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法律文件。
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專門就委托代理的代理證書加以規(guī)定:委托代理的代理證書,“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guī)定應當用書面形式的,應用書面形式”。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規(guī)定了委托書的主要內容:“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睉攺娬{的是,代理證書所載代理權限范圍應當明確。而政府采購一般要求代理證書為書面形式。
實踐中設定代理權限的方式可以概括為三種情況:一是單項事務代理權,即授權代理人就某項事務代理一次法律行為。如廠家對供應商一次授權;二是特別代理權,就是授權代理人在一定時期內連續(xù)代行同一法律行為。如授權長期代銷一種商品;三是總代理權,就是授權代理人就某項事務,代為有關的各種法律行為。如就某幢房屋,授權代理人代為購買、登記、納稅、維修、出租及收取房租、發(fā)生糾紛時代為參加訴訟等。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劉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