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實行協議供貨的過程中,有一個現象值得關注:采購人在購買協議供貨內產品時,基本上不需要親自出面,一切事務全權委托給供應商,由供應商把采購申請拿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處審批或送到政府采購中心處核價,采購人完全聽從協議供應商的“安排”。如此一來,政府采購中心要求協議供應商之間在最高限價的基礎上再次競價的要求就失去了意義,協議供貨變成了“關系供貨”。
這種情況為何會出現
協議供貨對“壟斷性質”的供應商缺少監(jiān)管手段 協議供應商的資格不是通過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直接確實的,而是由中標的生產廠家或總代理指定地區(qū)代理商,政府采購部門在協議供應商的確定環(huán)節(jié)上只能被動接受??紤]到協議供貨不能演變成協議壟斷,在操作過程中,各地也逐漸形成了同品牌供應商數量上的競爭關系,這也是吸取了各方意見和建議后做出的理論化的探索,然而對于地區(qū)協議供貨商不予以配合的情況,政府采購部門其實沒有很好的約束手段,協議供應商與采購單位之間的不少行為并不完全被政府采購部門所掌握、控制。
協議供應商指派業(yè)務員去采購單位了解采購信息,指導單位采購物品型號的選擇,是采購人希望的服務內容之一,但業(yè)務員的推薦標準往往以自身代理的品牌為依據,并不客觀。而且供應商往往代理不止一種產品,那么,在代理范圍內進行選擇也給采購人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協議供貨設定的多品牌選擇、多供應商競爭的格局自然而然的演變成“協議推銷”了。由于協議供貨商代替采購人辦理操作事務,則最高限價內的“二次競爭”或叫“二次報價”實際上形同虛設。
政府采購部門只重視效率,為減少麻煩,管理動力不足 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六種采購方式相比,協議供貨的好處很明顯,解決了零星頻繁采購、指定品牌采購、重復采購帶來的繁瑣問題。各級政府采購部門經過探索、研究摸索出來的協議供貨形式,確實能夠在一段時間內解決效率的問題,但其較為突出的矛盾仍然在于缺乏改革創(chuàng)新的動力。就協議供貨采購形式而言,本質上說,集中采購機構所要承受的壓力要比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多很多,但集中采購機構所能行使的職責有限,無法針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制止。
采購人考慮的不是價格,而是求方便,機關作風盛行 采購人常常指責采購代理機構協議供貨價格高,但若要具體說到項目,采購型號、標準等是否一致,采購人多半不再進行詳細說明。采購人默認、支持協議供貨采購形式的很大原因在于,這種采購形式滿足了采購時限性方面的要求,至于價格采購人并非真正關心。在不少采購人看來,財政資金不是個人或本單位的錢,用不著那樣斤斤計較。部分采購單位機關作風嚴重,正好迎合了供應商的胃口,供應商代替采購人跑審核、跑申報,既解決了采購人怕麻煩的心理,也使供貨商獲得了確鑿的訂單,可謂各取所需。
此外,價格考核機制方面的空白也給“關系供貨”的出現提供了便利。集中采購機構核定最高限價,原則上要求采購人在幾家代理的協議供應商內在進行競價,最后填寫供貨單,因此,最高限價與實際供貨價可能有所不同,但由于價格審核與供貨單操作之間有時間間隔,導致集中采購機構對協議供貨的實際價格缺乏了解,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更是無從下手。
供應商“代跑”的危害
協議供應商替采購人完成以前需要采購人多次往來才能完成的任務,協議供應商之間已經失去了競爭,徹底變成了“關系供貨”,本來設想要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的協議供貨形式,最終變成了不公平操作的溫床,政府采購“三公原則”受到踐踏。而且,由協議供應商代替采購人進行業(yè)務辦理,更把政府采購部門“二次競價”的想法擊碎,“關系供貨”把協議供貨內二次競爭的渠道徹底堵塞了,政府采購形象因此遭受貶損。采購人與供應商建立的非正常關系,違背了《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假如協議供貨長期這樣運行下去,不但是采購人的悲哀,更是政府采購的悲哀。
如何改變關系供貨
自協議供貨采購形式出現后,各方一直認為,協議供貨是解決零星、指定品牌采購和提高采購效率的較好辦法,雖然目前還不是十分完善,但政府采購相關各方可以通過多方探索,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價格問題由于涉及到采購人與供應商的切身利益,而且與質量、服務密切相關,應慎重、穩(wěn)妥地處理。政府采購中心核定的最高限價與政府采購定價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固定價格實行不起來遭到供應商的反對,政府采購相關部門要分析其中的原因;如能否探索政府采購采取實物配發(fā)的方式進行,在預算形成與實際需求調查的基礎上,將辦公用品、IT產品等實行統(tǒng)一招標,以減少壟斷行為,應該說這是協議供貨形式創(chuàng)新的可供研究的領域之一,江蘇省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值得關注。
筆者認為,要改變協議供貨中的“關系供貨”狀態(tài),目前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首先,堅決制止采購人要求供應商代為進行政府采購程序操作的作法,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對由供貨商代辦的情況,如有發(fā)現,給予嚴格的處罰;其次,廣泛宣傳協議供貨內容,提高采購人選擇采購項目的自覺性和自主性;再次,協議供貨單上要注明最高限價與實際供貨價,采購人的二次“詢價”要作為資料附后備查;第四,規(guī)定同一品牌的供應商要達到三家及以上數量,否則給予適當處罰甚至取消其協議供貨的資格,以保證采購人在最高限價的基礎上進行再次競價,提高協議供貨內的競爭程度。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趙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