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采購人的委托,5月12日,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招標公告,就其所需的相機、打印機、碎紙機、錄音筆等辦公用品進行公開招標。6月5日,開評標活動如期舉行。6月9日,代理機構發(fā)布中標公告,C公司為此次采購的中標供應商。6月11日,S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這次采購,專家肯定受了招標文件中參考品牌的影響,否則憑我們投的相機型號以及性能,肯定能成為此次采購的贏家……”代理機構的回復是:招標文件列的品牌不止是C公司代理的品牌,貴公司應該也知道,我們列了三個品牌……
對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7月7日,S公司向當?shù)刎斦块T提起了投訴。當?shù)刎斦块T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在這次采購中,招標文件中提到技術參數(shù)時,的確列了三個品牌。而S公司收到代理機構質疑答復的時間為6月12日。因此,當?shù)刎斦块T采取的處理措施為:駁回S公司的投訴;對代理機構進行批評教育。其理由是,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列參考品牌涉嫌采購傾向。之所以會駁回S公司的投訴,是因為S公司沒有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及時提起投訴。
透過上述案例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一、在招標文件中列參考品牌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二、監(jiān)管部門能否以“供應商沒有及時提出投訴”而駁回其投訴?
同時列多個品牌也不行
采訪中,不少從業(yè)人員都表示,有些東西如果不通過“列參考品牌”的方式,是很難表述清楚技術要求的,列參考品牌可讓采購需求更直觀。但湖南某招標公司的老總的卻指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列參考品牌的方式顯然違反了該條的規(guī)定,即便是窮盡所有的品牌也是有可能引起投訴的,因為列舉的時候還有個先后順序的問題,“因此,招標文件不能列參考品牌,如果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可以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沒有必要去冒違規(guī)的風險?!?BR>
及時投訴利于維護權益
針對上述案例中,財政部門因供應商沒及時投訴而駁回其投訴的問題,法律專家提醒,這種做法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法條用了“可以”一詞賦予了供應商投訴的權利?!墩少徆掏对V處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中用的也是“可以”二字來賦予供應商投訴的權利。而這個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但是根據法律,作為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遇到投訴當然應該受理并追究,政府采購并沒有“逾期不理”之規(guī)定。
但有業(yè)內專家提醒;“雖然過了15個工作日,供應商還可以對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提出質疑、提起投訴,但是一旦采購合同已經履行,恐怕質疑和投訴的目的就很難實現(xiàn),因此,供應商如果有疑問,及時提出為好。”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