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供應商提供授權證書的種種問題,筆者想從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角度出發(fā),結合實際工作經驗談談看法。
多家代理統(tǒng)計為一家
多頭授權、重復授權的問題由來已久,早在2003年,財政部就以〔2003〕38號文件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公開招標中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以及政府采購服務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計算供應商家數。
筆者的問題是:假如有三家供應商屬于這種情況,三家供應商作為一家計算,實際中如何操作?在使用招標方式時,是否代理同一品牌開標后才被發(fā)現,評標時該把三家供應商捆綁起來作為聯合體看待,還是分開獨立打分,或只確定其中一家為有效投標人其他兩家為無效投標?如果確定其中一家為有效投標人,標準是什么?采用其他采購方式,同樣也涉及依據什么標準篩選有效的談判、詢價供應商的問題。而且,如此計算,實際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家數明顯減少,將大大提高有效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幾率,提高廢標的可能性,這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不愿看到的。
由于《政府采購法》沒有對廠商和代理商間的法律關系進行界定,也沒有對“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做出禁止規(guī)定,因此,雖然財政部有明文規(guī)定,但各地因實際情況不同,執(zhí)行情況也不一樣。
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是指定品牌的“副產品”。雖然招標文件可以對多家代理同一品牌問題作出限制,但要真正有效解決這一問題,還須從立法著手,在制定《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乃至修改《政府采購法》時作出明確。
再代理把握三點
關于轉委托、再代理問題,如果采購文件中沒有明確禁止,一般不存在違反要求的問題;如果采購文件明確要求供應商必須提供生產廠商的銷售授權,則再代理授權是不符合要求的。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對特別重大、復雜的設備進行如此嚴格的要求。
如此要求,一方面降低了采購風險;另一方面也是為最大限度杜絕同一品牌重復授權和多家代理的問題。相對于生產廠商的源頭授權,各級代理商的層層授權無疑提高了采購工作的風險,也增加了采購代理機構的審查壓力。
據筆者經驗,采購代理機構審查這種轉委托授權書時,應當著重把握三點:一是除審查供應商提供的轉委托授權書外,還應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被代理人(上一級委托人)給代理人(轉委托人)的授權書,并對兩份授權書進行比對核實,應當特別注意是否超出授權權限。二是轉委托是否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和《合同法》第400條的規(guī)定,代理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三是采購方應當明白,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上一級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再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直接歸屬被代理人(委托人)承受,而不是轉委托人承受。這一點在實踐中經常被弄錯,尤其是供應商,以為代理商再授權出去與己無關,以至于對代理商的再授權、轉委托漠不關心或審查不嚴,殊不知其責任最終還是要承擔的。
授權書形式要件應合法
從表面上看,授權書出現形式要件問題主要原因在于供應商的委托授權人對于授權工作重視不夠;深層原因,則反映出委托授權人內部管理不完善、工作標準不高、法律文書不規(guī)范,是企業(yè)管理低水平的表現。
筆者以為,委托授權書將本公司部分職權賦予他人,同時也意味著責任的承擔,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供應商應當充分重視,專人管理,在語句的表達上字斟句酌,并由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備份留存,這是對內、對外負責的表現。同時,供應商應當加強代理商管理,審慎簽署委托授權書,防止授權過多過濫,維護本企業(yè)的良好形象。
對于采購代理機構來說,則要加強對供應商的資質審查,將各種問題消滅在評審階段。如果供應商授權書形式要件方面的問題沒有構成對其投標文件根本性的損害,應當允許供應商進行澄清或補充;如果授權書超越權限、超過期限,且不能補充合法權限范圍和最新期限內的授權書,應當認定其為無效授權。需要指出的是,對供應商授權書的審查,涉及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各類民商事法律,要求采購與評審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
為更好地勝任工作需要,一方面,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另一方面,建議修改現行法律規(guī)定,除經濟、技術專家外,要求評審過程中必須有法律專家參與,這是采購工作規(guī)范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