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約后簽合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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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09年05月12日
“我們打算先驗收再簽定采購合同,這樣不但能保證項目的質量,也能給我們控制供應商履約行為留出余地?!苯?,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在談及工作時,向筆者講述了他們即將進行的“改革”。但是筆者認為,還是不宜先履約后簽合同。
首先,《政府采購法》在對政府采購合同相關要求中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政府采購合同什么時候簽訂,已經在《政府采購法》中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人為地將其后延,顯然是不妥的。
其次,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政府采購合同屬于合同書形式,如果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而供應商已經開始履約,那么一旦因采購人單位存在“私心”而對供應商履行的主要義務不予接受的話,憑借采購代理機構一己之力來改變采購人的做法可能存在困難,這樣就會將供應商置于一個很被動的位置,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形象和執(zhí)行情況。
所以,無論從政府采購的法定程序來看還是出于對供應商合法利益的保護來看,采購合同的簽訂程序都不宜后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