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一些省市本來自身人才儲備就不多,同時還堅持著評審專家寧缺毋濫的準入制,所以評審專家相對緊缺。這就造成了“一遇到這類的項目,就是這幾個專家來評審”的現(xiàn)象。那么評審專家的抽取機制和保密機制形同虛設,很難避免一些供應商利用“情和利”來籠絡評審專家。同時,由于一些采購項目的特殊性,很多人才“富足”的省市在某類采購項目上也會出現(xiàn)評審專家缺乏的現(xiàn)象。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一般都是各個行業(yè)的精英,在他們自己的行業(yè)中,全省市乃至全國的業(yè)內(nèi)人士可能都認識他們?!蹦呈姓少徶行闹魅谓谠谡劦皆u審專家的時候說,“這就需要他們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要保證潔身自好。但是我們都是凡人,要求評審專家在長期供應商這種長期的攻勢下還保持清正廉潔幾乎不太可能。”筆者認為,只靠評審專家自己潔身自好是不夠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該控制評審專家的“出鏡率”。
在財政部和監(jiān)察部印發(fā)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四條提出: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nèi)不得連續(xù)三次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這就說明國家相關部門對于評審專家的“出鏡率”是有一定控制的。既然給出了“原則上一年不超過三次”的基本標準,那么各地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時候,即便是有困難也不能“超支”太多。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建立起一個類似于專家回避制度的“控制出鏡率”制度,如果發(fā)現(xiàn)某位或者某些專家一年之內(nèi)被抽取到的次數(shù)超過三次,就應該讓這位專家“回避”,另抽取一位專家進行評審工作。而確實存在困難的省市或者是行業(yè),相關政府采購部門也可以考慮在外省借專家進行電子化遠程評審等手段,化解眼前的矛盾。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