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供應商認為問題出在采購組織者身上,因此被投訴對象并未包括貨物的使用方--采購人。可是,集中采購機構認為項目跟采購人關系密切,且采購人代表也為談判小組成員,于是仍然將投訴的各種情況向采購人進行了通報,并希望采購人能夠配合他們向監(jiān)管部門提交未違規(guī)組織談判的證據(jù)。
問題就出在這兒。采購人接到情況通報后并無任何反應--貨物已采購到手且使用得很好,自然不愿去招惹投訴這種麻煩事,更何況自己并不是被投訴的對象,沒有義務非要做出參與投訴處理的任何行動。可是,身為采購的最重要參與者,采購人手握有力的話語權,也掌握項目采購的來龍去脈。
集中采購機構深知,采購人的證詞對整個投訴處理有著“撥云見日”的效果,可他們偏偏不愿配合。無奈之下,集中采購機構要求監(jiān)管機構向采購人調查取證。不過,采購人并未因監(jiān)管部門的出面有任何改變。還是那句話--項目都使用那么久了,還搞什么投訴調查。
聽了這個案例,許多人的第一反應都是--真拿這種采購人無可奈何。雖然不是被投訴對象,但采購人是政府采購的重要當事人,從法律上來講,它們對采購項目有著天然的權利與義務。這義務,當然也包括配合質疑答復、投訴處理取證。采購人必須擁有這種法律意識,盡管從目前的法律制度來看,“不作為”應該還不會受到任何嚴厲處罰。
做工作需要主觀能動性,尤其在政府采購這種需要多方配合的工作中。任何一方有懈怠,都會給其他各方參與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只有各方共同努力,制度改革的車輪才會越行越快。
采購人千萬不要給自己樹立這樣的形象:面對國家出臺的采購新制度先不思考如何執(zhí)行,而是要抱怨幾句,在實際采購活動中總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就開頭的事例而言,采購人難道不想通過配合處理供應商投訴來了解一下事情的真相嗎?如果真的有人泄露了供應商報價,那采購人就完全沒有“事不關己”的理由了,也就是說,他們采購到的商品其實并不是最好的。如此看來,即使采購人不是被投訴對象,投訴事項也會與他們息息相關。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