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數(shù)量不足三家能否“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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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7月14日
在一些對時間性要求較高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包括采用單一來源方式實施的項目)中,實際響應的供應商數(shù)量往往達不到三家的最低法定要求,有的甚至只有一家供應商前來響應,采購人的迫切需要與政府采購法的原則規(guī)定出現(xiàn)了“沖突”。
一、數(shù)量不足三家,能否“變通”搞“會辦”
為解決這一“沖突”,采購代理機構作為采購活動的組織者會應采購人工作上的迫切要求采取“變通”的辦法,以“忽略”法律規(guī)定,試圖以“會辦”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和分散違規(guī)操作可能帶來的風險,保證采購活動的繼續(xù)。其“變通”的做法大致是,讓供應商退場,采購代理機構召集采購人代表、公證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人員、評審專家等參與采購活動的有關各方人員,向眾人說明采購活動如果繼續(xù)將與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但事實上采購活動又不能停止,鑒于這一現(xiàn)狀,為保證采購任務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完成,需要大家形成“決議”,并在“決議書”上“會辦”,除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代表外,參與采購活動的其他有關人員一般不會“半頓”,認為采購的事本來與自己就無關痛癢,簽個字未嘗不可,何況大家都能簽,我干嘛不能簽,受這種從眾心理的驅使,“變通”會很奏效。
“會辦”現(xiàn)象好發(fā)于特殊設備的采購,采購代理機構為什么會在采購活動中出此“下策”,其主要原因有三點:
一是采購項目的時間性極強,采購活動必須保證一次成功,沒有回頭路可走,如110報警及醫(yī)療設備的采購,還有公務車輛定點保險項目的采購,若遇到類似情形斷難“重新來過”,因時間問題引起的行政的、經(jīng)濟的、人身的事故責任誰都無法擔待得起,因而采購代理機構寧愿違反程序操作也要將采購活動繼續(xù)下去,實屬無奈;
二是采購方式把握不準,錯誤地認為公開招標方式最好,邀請招標次之,競爭性談判再次,詢價采購更次,單一來源方式不能用,在采購項目實施前缺乏市場行情的調查研究,不分青紅皂白地采用非單一來源方式,其中對公開招標方式更是鐘愛有加,其實盡管公開招標是主要采購方式,但有些采購項目只能使用單一來源方式;
三是資格條件、服務條款“門檻”過高,付款方式過于苛刻,究竟原因或是通過“高門檻”來期望高質量、或是通過“高門檻”來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以保證某一特定供應商,如某地的110報警系統(tǒng)預算為20萬元,但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很高光注冊資金就要求1000萬元,還有售后服務有這樣的條款“三年全免費服務,以后每逢重大節(jié)日由專人巡回檢測”,付款方式為“首付30%,24個月后再付30%,余款在36個月后付清”,采購方式為競爭性談判,只有3家供應商購買談判文件,談判活動開始前一天,有一供應商說,“售后服務要求太高無法響應,我們放棄”,另一供應商說,“付款方式我們不能接受,我們不參加”,這個項目還未開始應宣告“流產(chǎn)”。
二、“會辦”管用嗎?
“會辦”實質上是采購代理機構將未來可能或必定出現(xiàn)的法律責任分散并轉嫁給其他有關當事人,為違法違規(guī)操作尋求“藉口”,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經(jīng)過集體討論所決定的事項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會辦”的效用也并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經(jīng)“會辦”所繼續(xù)實施的采購項目并不能逃脫法律的約束;“會辦”將誤導正常的采購行為,采購人認為法律條款也可“通融”,將懷疑采購活動的公正性,采購代理機構如常用此“變通”之法而不進行反思,直接影響規(guī)范操作的良性發(fā)展,為違法違規(guī)操作開“方便之門”,使不良供應商和采購人有機可乘;”會辦”從表面上看似乎能體現(xiàn)集體負責的精神,其實出了問題、遇到麻煩,結果“誰都不愿負責任”。
可見,供應商數(shù)量不足法定要求,“會辦”根本無法彌補這一不足,更為重要的是”會辦”并不能為違法違規(guī)操作披上“合法外衣”,只是包括采購代理機構在內(nèi)的有關當事人的一廂情愿而已,通過”會辦”而繼續(xù)實施的采購項目不能改變違法違規(guī)操作的性質,有關當事人勢必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三、如何有效避免“不足三家”
一要依法選準采購方式。廣大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要充分地做好調查研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具體狀況實事求是地科學地選用法定的采購方式,避免因采購方式不恰當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公開招標應作為首選的采購方式,但并適用一切采購項目。
對特殊的項目應采取特殊的方式,以提高采購效率,保證采購質量,當然這個特殊的前提是置于法律的嚴格監(jiān)督之下,如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則必須履行變更報批手續(xù),另外還應大膽地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不能視單一來源為“洪水猛獸”,這也是法定的采購方式之一,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使用,但要注意規(guī)范操作。
二要科學編制采購文件。對一般的采購項目不能人為地設定一些特殊條件以限制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要維護政府采購法令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維護政府采購競爭秩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別有用心的采購人和供應商進行串通,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要仔細地審查采購文件中是否有一些特殊的且供應商通常不能響應的資格條件,采購人是否在售后服務、付款方式等方面設定一些不正常的特殊要求,使供應商無法響應等,如有必須堅決刪去。
三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必須時刻堅持以法為鑒,嚴格依法操作,當停則停,絲毫含糊不得,對搞了“會辦”的違法違規(guī)操作項目必須及時補救整改,如采購人的時間要求相對寬松,整個采購工作應重新組織;如采購人的時間要求沒有回旋余地,而又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方式的應改用談判、詢價等方式,仍然難以實施的則應改為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方式的變更應事前履行報批手續(xù),對只有兩家供應商響應的采購項目,應在有效監(jiān)督的前提下靈活地模擬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既確保操作的規(guī)范性,又能圓滿地完成采購任務。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
一、數(shù)量不足三家,能否“變通”搞“會辦”
為解決這一“沖突”,采購代理機構作為采購活動的組織者會應采購人工作上的迫切要求采取“變通”的辦法,以“忽略”法律規(guī)定,試圖以“會辦”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和分散違規(guī)操作可能帶來的風險,保證采購活動的繼續(xù)。其“變通”的做法大致是,讓供應商退場,采購代理機構召集采購人代表、公證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人員、評審專家等參與采購活動的有關各方人員,向眾人說明采購活動如果繼續(xù)將與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但事實上采購活動又不能停止,鑒于這一現(xiàn)狀,為保證采購任務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完成,需要大家形成“決議”,并在“決議書”上“會辦”,除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代表外,參與采購活動的其他有關人員一般不會“半頓”,認為采購的事本來與自己就無關痛癢,簽個字未嘗不可,何況大家都能簽,我干嘛不能簽,受這種從眾心理的驅使,“變通”會很奏效。
“會辦”現(xiàn)象好發(fā)于特殊設備的采購,采購代理機構為什么會在采購活動中出此“下策”,其主要原因有三點:
一是采購項目的時間性極強,采購活動必須保證一次成功,沒有回頭路可走,如110報警及醫(yī)療設備的采購,還有公務車輛定點保險項目的采購,若遇到類似情形斷難“重新來過”,因時間問題引起的行政的、經(jīng)濟的、人身的事故責任誰都無法擔待得起,因而采購代理機構寧愿違反程序操作也要將采購活動繼續(xù)下去,實屬無奈;
二是采購方式把握不準,錯誤地認為公開招標方式最好,邀請招標次之,競爭性談判再次,詢價采購更次,單一來源方式不能用,在采購項目實施前缺乏市場行情的調查研究,不分青紅皂白地采用非單一來源方式,其中對公開招標方式更是鐘愛有加,其實盡管公開招標是主要采購方式,但有些采購項目只能使用單一來源方式;
三是資格條件、服務條款“門檻”過高,付款方式過于苛刻,究竟原因或是通過“高門檻”來期望高質量、或是通過“高門檻”來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以保證某一特定供應商,如某地的110報警系統(tǒng)預算為20萬元,但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很高光注冊資金就要求1000萬元,還有售后服務有這樣的條款“三年全免費服務,以后每逢重大節(jié)日由專人巡回檢測”,付款方式為“首付30%,24個月后再付30%,余款在36個月后付清”,采購方式為競爭性談判,只有3家供應商購買談判文件,談判活動開始前一天,有一供應商說,“售后服務要求太高無法響應,我們放棄”,另一供應商說,“付款方式我們不能接受,我們不參加”,這個項目還未開始應宣告“流產(chǎn)”。
二、“會辦”管用嗎?
“會辦”實質上是采購代理機構將未來可能或必定出現(xiàn)的法律責任分散并轉嫁給其他有關當事人,為違法違規(guī)操作尋求“藉口”,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經(jīng)過集體討論所決定的事項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會辦”的效用也并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經(jīng)“會辦”所繼續(xù)實施的采購項目并不能逃脫法律的約束;“會辦”將誤導正常的采購行為,采購人認為法律條款也可“通融”,將懷疑采購活動的公正性,采購代理機構如常用此“變通”之法而不進行反思,直接影響規(guī)范操作的良性發(fā)展,為違法違規(guī)操作開“方便之門”,使不良供應商和采購人有機可乘;”會辦”從表面上看似乎能體現(xiàn)集體負責的精神,其實出了問題、遇到麻煩,結果“誰都不愿負責任”。
可見,供應商數(shù)量不足法定要求,“會辦”根本無法彌補這一不足,更為重要的是”會辦”并不能為違法違規(guī)操作披上“合法外衣”,只是包括采購代理機構在內(nèi)的有關當事人的一廂情愿而已,通過”會辦”而繼續(xù)實施的采購項目不能改變違法違規(guī)操作的性質,有關當事人勢必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三、如何有效避免“不足三家”
一要依法選準采購方式。廣大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要充分地做好調查研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具體狀況實事求是地科學地選用法定的采購方式,避免因采購方式不恰當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公開招標應作為首選的采購方式,但并適用一切采購項目。
對特殊的項目應采取特殊的方式,以提高采購效率,保證采購質量,當然這個特殊的前提是置于法律的嚴格監(jiān)督之下,如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則必須履行變更報批手續(xù),另外還應大膽地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不能視單一來源為“洪水猛獸”,這也是法定的采購方式之一,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使用,但要注意規(guī)范操作。
二要科學編制采購文件。對一般的采購項目不能人為地設定一些特殊條件以限制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要維護政府采購法令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維護政府采購競爭秩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別有用心的采購人和供應商進行串通,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要仔細地審查采購文件中是否有一些特殊的且供應商通常不能響應的資格條件,采購人是否在售后服務、付款方式等方面設定一些不正常的特殊要求,使供應商無法響應等,如有必須堅決刪去。
三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必須時刻堅持以法為鑒,嚴格依法操作,當停則停,絲毫含糊不得,對搞了“會辦”的違法違規(guī)操作項目必須及時補救整改,如采購人的時間要求相對寬松,整個采購工作應重新組織;如采購人的時間要求沒有回旋余地,而又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方式的應改用談判、詢價等方式,仍然難以實施的則應改為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方式的變更應事前履行報批手續(xù),對只有兩家供應商響應的采購項目,應在有效監(jiān)督的前提下靈活地模擬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既確保操作的規(guī)范性,又能圓滿地完成采購任務。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