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透法規(guī) 靈活運用各種評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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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7月16日
有關招標投標及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均規(guī)定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必須寫明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選擇哪一種評標方法,如何量化評標標準在招標投標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他關系到評標是否公正,采購活動是否規(guī)范,還直接關系到確定評標結果,關系到能否采購到最佳的貨物或選擇出最合適的工程施工隊伍,等等。所以我們應該認真研究法律法規(guī),熟練掌握和運用各種評標方法,運用到實際工作中。
評標方法的歸納
目前,國家有關部委下發(fā)的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不盡相同。如:七部委2001年第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二種評標方法:“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建設部2001年第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二種評標方法:“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guī)定二種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價法”;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三種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交通部2006年第7號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四種評標方法:“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雙信封評標法”。除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和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外其他法規(guī)均規(guī)定還可以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認真分析比較這些評標方法,有的評標方法雖然提法不一致,但實質內容卻相同,作為國家法律或者部門法規(guī),應將其統(tǒng)一歸納為一種評標方法;而有的評標方法雖然提法完全相同,但含義卻有著本質區(qū)別,也應該站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與統(tǒng)一的高度予以區(qū)分。
筆者認為以上這些法規(guī)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應該歸納為如下五種:
一是綜合評估法(也可以稱作綜合評價法、綜合評分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叫做綜合評價法,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叫做綜合評分法,其他規(guī)定中叫做綜合評估法。
這些評標方法,雖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對價格、技術、商務等條款進行綜合評價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確定中標與否,其實質內容是相同的。應該歸納為同一種評標方法。
二是最低評標價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7號令都規(guī)定了“最低評標價法”,這三部委法規(guī)的提法雖然完全相同,但含義卻大不一樣,評標價的概念和計算方法等實質性內容有著本質區(qū)別。
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和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所規(guī)定的“最低評標價法”含義相同,都是指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了強制標準條款,即規(guī)定了關鍵的商務和技術條款,如果關鍵條款有一項偏離將導致廢標;在關鍵條款均滿足的情況下,對非價格因素,如對一些非關鍵的技術、商務條款的偏離,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投標報價,然后將投標報價和所有偏離所換算出的價格相加之和,稱作評標價,以評標價格的高低為依據,確定中標人。
交通部2006年第7號令所規(guī)定的“最低評標價法”是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復核,如有計算錯誤,按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也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修正,修正后的報價減去暫定金等非合同因素價格,所得的差稱作“評標價”。按此“評標價”的高低確定中標候選人。
在很大程度上,此種評標價方法與其規(guī)定的“合理低價法”或其他部委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有相同之處,均是對技術、商務等非價格因素進行評審,如果技術、商務等條款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那么就近按投標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低于成本的除外)對投標人進行排序,確定中標候選人。所以應該將其歸為第三種評標方法,即: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
另外還有第四種“性價比法”和第五種“雙信封評標法”,此二種方法完全不同于上述三種評標方法,法律中都有具體定義,這里不再贅述。
評標方法的比較、選擇和適用范圍
各部門法規(guī)規(guī)定了不同的評標方法,也原則規(guī)定了其適用范圍。就各種評標方法而言,都有各自的側重點和適用性,換句話說,都有各自的優(yōu)點和適用范圍,很難比較出哪一種方法更科學、合理,同時,也無法制定出一種適合所有招標項目的評標方法。
例如,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叫做合理低價法,主要是適用于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方法相對簡單,但什么樣的低價合理,多少的報價算是低于成本,國家沒有統(tǒng)一的評判標準,而且有些項目也很難計算其成本,評委在評標時很難予以把握。
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招標機構都會遇到過這種情況: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時,有一些投標人故意把投標價報的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以謀取中標。如果評定他們中標,那么他們的利潤就會很少,甚至虧損,但是,他們明知如此,為什么還會采取此種“策略”呢?是因為他們一旦中標,就會尋找各種理由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標人提高合同價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以達到盈利之目的。
一旦評委評定其投標報價低于成本不予中標,他們會不承認報價低于成本,有時會提出質疑和投訴,嚴重影響和干擾評標工作。而所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對投標人無理投訴行為給予必要的處罰,所以采用這種評標方法有時也會給招標工作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再如,最低評標價法是國際招標普遍使用的評標方法。商務部13號令規(guī)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一般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的項目,其招標文件必須詳細規(guī)定各項商務要求和技術參數的評分標準,并通過招標網向商務部備案。所有評分方法和標準應當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對投標人公開”。所以,這項規(guī)定限制了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使用“綜合評估法”,其目的是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盡最大可能地實現(xiàn)“三公”原則和保護投標人利益。(上)
“最低評標價法”需要完全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計算評標價,評委評標的靈活性和自主性得以限制;而“綜合評估法”卻給評委成員更大的自主打分的空間或靈活性,打分時受評委的主觀影響相比較大。所以“最低評標價法”本身而言,在某種程度上體現(xiàn)了“三公”原則,是一種很好的評標方法。
但是,筆者認為“最低評標價法”也有局限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詳盡地列出的技術參數、商務要求,這對招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有專業(yè)技術人員了解和董得貨物的性能和技術要求;如果編制技術文件時遺漏了重要條款,也會給評標、招標工作帶來麻煩,甚至造成招標工作的失敗。
二是評標時對交貨期的偏離、付款方式的偏離、在中國境內的備件供應和售后服務設施、投標設備的預計運營費和維護費、投標設備的性能和生產率等因素,進行投標價格的調整。
如果在中國境內無備件供應和售后服務設施,那么建立新的備件庫和提供售后服務設施需要多少資金;投標設備的預計運營費和維護費、投標設備的性能和生產率如何計算等,都需要折算成報價,加入到評標價中,而這些計算都是相當復雜的事情,投標價格的調整比例定為何值更科學、合理,都是很難說得清楚的。
綜上所述,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要根據項目的類別及其具體情況,選擇適合項目評標方法。選擇哪一種評標方法,制定什么樣的評標標準,受很多因素的影響,筆者認為,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受行業(yè)規(guī)定和慣例的影響。各行業(yè)和領域的招投標活動,在受《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約束的同時,還受各部門法規(guī)的約束和行業(yè)慣例的影響。評標方法的選擇,同樣受部門規(guī)定的約束,絕大多數是在部門法規(guī)直接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中做出選擇。
所以,目前不同行業(yè)和領域在招標工作中經常使用的評標方法有所不同。貨物類招標采購大多使用“最低評標價法”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尤其是我國機電設備國際招標以及政府采購活動。工程和服務領域評標時大多選用綜合評估法。
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明確規(guī)定,如果采用“綜合評估法”必須事先將具體評標細則報商務部機電辦審批,對綜合評估法的使用予以嚴格的限制。各招標代理機構,除非特殊原因,都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省去了采用綜合評估法需備案的麻煩?!墩少彿ā分忻鞔_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方式和詢價方式采購,確定成交供應商應遵循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報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所以大多數競爭性談判方式和詢價方式采購所采用的評標方法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二是受項目情況的影響。評標方法的使用,不僅受行業(yè)規(guī)定和習慣的影響,同時也受項目具體情況的影響,如項目的復雜程度、采購目標、招標人是否有特殊要求等。項目越復雜,評標方法的選擇就越需要慎重。如一些大型成套設備的采購,設備復雜,涉及的領域多,在制定評標方法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也多,這就應該有所取舍和變化。
有些項目即使是通用設備,最低評標價法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不一定適用。有一些三甲醫(yī)院,自己有足夠的資金采購高檔次、知名品牌的醫(yī)療設備,雖然一次性投資大一些,但工作效率、售后服務、設備返修率、使用壽命等方面有很多優(yōu)點,同時使用高檔次的設備能夠提升單位的知名度,并帶來很好的社會效益和豐厚的經濟效益,等等,這種要求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如果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只能采購低檔設備,無法采購到高檔設備,達不到采購目標。所以,對應根據不同的項目采用不同的方法。
三是受招標人的影響。招標人是貨物、服務的使用或接受者,是工程的發(fā)包人,是招標項目技術、商務條款和要求的提出和制定者,對招標工作有著很大的影響力,甚至是決定權。所以影響評標方法的選擇和確定的第三個因素是招標人。由于種種原因,招標人可能對某些品牌的貨物有所青睞,甚至就想采購指定品牌的貨物,所以編制出的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和其他商務條款,都有很大的傾向性,他們對招標機構選擇評標方法也進行干預。要求招標機構選擇對招標人有利的評標方法。
法律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這就決定了招標機構與招標人是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招標人具有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決定權。如果招標機構完全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事,那么采購單位就有可能會另行委托其他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招標人對評標方法的選擇和確定有著很大的影響。
評標標準的制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各種評標方法概念及做法,但這也只是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具體的評標標準,還需根據行業(yè)慣例和項目情況等,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人加以細化。評標標準應該細化到什么程度,尤其是工程招標評標中大多數采用的“綜合評估法”,更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
目前的土建工程招標文件中,對評標標準都規(guī)定的非常詳細和具體,包括分部分項施工方法、工程投入的主要材料和進場計劃、工程投入的施機械設備情況及進出場計劃、勞動力計劃、確保工程質量的技術組織措施、確保安全生產的技術組織措施、確保文明施工的技術組織措施、確保工期的技術組織措施、施工進度計劃(網絡圖或橫道圖)、施工總平面布置設計及臨時用地表、冬雨季施工的技術措施、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情況表、項目經理簡歷表、項目技術負責人簡歷表等項目,每一項的滿分是多少,什么條件下扣多少分,都制定得非常詳細。這樣做是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但是,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是否制定得越詳細越好,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制定得越詳細,投標人就越容易了解和掌握項目的側重點,也能夠了解和掌握評標的采分點,這樣就越容易使他們編制出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響應性就越強。但是,評標標準越詳細,在國內企業(yè)尚未形成誠信之風時,難免會有一些企業(yè),甚至是不少企業(yè)弄虛作假,就越有可能造成投標人不根據企業(yè)實際編制投標文件,而是照抄照搬招標文件條款,從而看不出投標人的真實情況,如技術能力、管理水平、施工方案、措施和能力或者設備質量、性能等。這樣對其他企業(yè)不公,也難免造成評標結果失誤。
總之,評標方法的選擇,評標標準的制定是編制招標文件的一項基本的,也是重要內容,關系到招標工作的成敗。我們必須認真對待。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xié)會
評標方法的歸納
目前,國家有關部委下發(fā)的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不盡相同。如:七部委2001年第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二種評標方法:“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建設部2001年第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二種評標方法:“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guī)定二種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價法”;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三種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交通部2006年第7號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四種評標方法:“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雙信封評標法”。除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和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外其他法規(guī)均規(guī)定還可以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認真分析比較這些評標方法,有的評標方法雖然提法不一致,但實質內容卻相同,作為國家法律或者部門法規(guī),應將其統(tǒng)一歸納為一種評標方法;而有的評標方法雖然提法完全相同,但含義卻有著本質區(qū)別,也應該站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與統(tǒng)一的高度予以區(qū)分。
筆者認為以上這些法規(guī)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應該歸納為如下五種:
一是綜合評估法(也可以稱作綜合評價法、綜合評分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叫做綜合評價法,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叫做綜合評分法,其他規(guī)定中叫做綜合評估法。
這些評標方法,雖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對價格、技術、商務等條款進行綜合評價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確定中標與否,其實質內容是相同的。應該歸納為同一種評標方法。
二是最低評標價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7號令都規(guī)定了“最低評標價法”,這三部委法規(guī)的提法雖然完全相同,但含義卻大不一樣,評標價的概念和計算方法等實質性內容有著本質區(qū)別。
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和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所規(guī)定的“最低評標價法”含義相同,都是指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了強制標準條款,即規(guī)定了關鍵的商務和技術條款,如果關鍵條款有一項偏離將導致廢標;在關鍵條款均滿足的情況下,對非價格因素,如對一些非關鍵的技術、商務條款的偏離,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投標報價,然后將投標報價和所有偏離所換算出的價格相加之和,稱作評標價,以評標價格的高低為依據,確定中標人。
交通部2006年第7號令所規(guī)定的“最低評標價法”是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復核,如有計算錯誤,按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也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修正,修正后的報價減去暫定金等非合同因素價格,所得的差稱作“評標價”。按此“評標價”的高低確定中標候選人。
在很大程度上,此種評標價方法與其規(guī)定的“合理低價法”或其他部委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有相同之處,均是對技術、商務等非價格因素進行評審,如果技術、商務等條款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那么就近按投標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低于成本的除外)對投標人進行排序,確定中標候選人。所以應該將其歸為第三種評標方法,即: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
另外還有第四種“性價比法”和第五種“雙信封評標法”,此二種方法完全不同于上述三種評標方法,法律中都有具體定義,這里不再贅述。
評標方法的比較、選擇和適用范圍
各部門法規(guī)規(guī)定了不同的評標方法,也原則規(guī)定了其適用范圍。就各種評標方法而言,都有各自的側重點和適用性,換句話說,都有各自的優(yōu)點和適用范圍,很難比較出哪一種方法更科學、合理,同時,也無法制定出一種適合所有招標項目的評標方法。
例如,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叫做合理低價法,主要是適用于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方法相對簡單,但什么樣的低價合理,多少的報價算是低于成本,國家沒有統(tǒng)一的評判標準,而且有些項目也很難計算其成本,評委在評標時很難予以把握。
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招標機構都會遇到過這種情況: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時,有一些投標人故意把投標價報的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以謀取中標。如果評定他們中標,那么他們的利潤就會很少,甚至虧損,但是,他們明知如此,為什么還會采取此種“策略”呢?是因為他們一旦中標,就會尋找各種理由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標人提高合同價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以達到盈利之目的。
一旦評委評定其投標報價低于成本不予中標,他們會不承認報價低于成本,有時會提出質疑和投訴,嚴重影響和干擾評標工作。而所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對投標人無理投訴行為給予必要的處罰,所以采用這種評標方法有時也會給招標工作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再如,最低評標價法是國際招標普遍使用的評標方法。商務部13號令規(guī)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一般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的項目,其招標文件必須詳細規(guī)定各項商務要求和技術參數的評分標準,并通過招標網向商務部備案。所有評分方法和標準應當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對投標人公開”。所以,這項規(guī)定限制了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使用“綜合評估法”,其目的是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盡最大可能地實現(xiàn)“三公”原則和保護投標人利益。(上)
“最低評標價法”需要完全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計算評標價,評委評標的靈活性和自主性得以限制;而“綜合評估法”卻給評委成員更大的自主打分的空間或靈活性,打分時受評委的主觀影響相比較大。所以“最低評標價法”本身而言,在某種程度上體現(xiàn)了“三公”原則,是一種很好的評標方法。
但是,筆者認為“最低評標價法”也有局限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詳盡地列出的技術參數、商務要求,這對招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有專業(yè)技術人員了解和董得貨物的性能和技術要求;如果編制技術文件時遺漏了重要條款,也會給評標、招標工作帶來麻煩,甚至造成招標工作的失敗。
二是評標時對交貨期的偏離、付款方式的偏離、在中國境內的備件供應和售后服務設施、投標設備的預計運營費和維護費、投標設備的性能和生產率等因素,進行投標價格的調整。
如果在中國境內無備件供應和售后服務設施,那么建立新的備件庫和提供售后服務設施需要多少資金;投標設備的預計運營費和維護費、投標設備的性能和生產率如何計算等,都需要折算成報價,加入到評標價中,而這些計算都是相當復雜的事情,投標價格的調整比例定為何值更科學、合理,都是很難說得清楚的。
綜上所述,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要根據項目的類別及其具體情況,選擇適合項目評標方法。選擇哪一種評標方法,制定什么樣的評標標準,受很多因素的影響,筆者認為,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受行業(yè)規(guī)定和慣例的影響。各行業(yè)和領域的招投標活動,在受《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約束的同時,還受各部門法規(guī)的約束和行業(yè)慣例的影響。評標方法的選擇,同樣受部門規(guī)定的約束,絕大多數是在部門法規(guī)直接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中做出選擇。
所以,目前不同行業(yè)和領域在招標工作中經常使用的評標方法有所不同。貨物類招標采購大多使用“最低評標價法”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尤其是我國機電設備國際招標以及政府采購活動。工程和服務領域評標時大多選用綜合評估法。
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明確規(guī)定,如果采用“綜合評估法”必須事先將具體評標細則報商務部機電辦審批,對綜合評估法的使用予以嚴格的限制。各招標代理機構,除非特殊原因,都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省去了采用綜合評估法需備案的麻煩?!墩少彿ā分忻鞔_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方式和詢價方式采購,確定成交供應商應遵循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報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所以大多數競爭性談判方式和詢價方式采購所采用的評標方法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二是受項目情況的影響。評標方法的使用,不僅受行業(yè)規(guī)定和習慣的影響,同時也受項目具體情況的影響,如項目的復雜程度、采購目標、招標人是否有特殊要求等。項目越復雜,評標方法的選擇就越需要慎重。如一些大型成套設備的采購,設備復雜,涉及的領域多,在制定評標方法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也多,這就應該有所取舍和變化。
有些項目即使是通用設備,最低評標價法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不一定適用。有一些三甲醫(yī)院,自己有足夠的資金采購高檔次、知名品牌的醫(yī)療設備,雖然一次性投資大一些,但工作效率、售后服務、設備返修率、使用壽命等方面有很多優(yōu)點,同時使用高檔次的設備能夠提升單位的知名度,并帶來很好的社會效益和豐厚的經濟效益,等等,這種要求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如果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只能采購低檔設備,無法采購到高檔設備,達不到采購目標。所以,對應根據不同的項目采用不同的方法。
三是受招標人的影響。招標人是貨物、服務的使用或接受者,是工程的發(fā)包人,是招標項目技術、商務條款和要求的提出和制定者,對招標工作有著很大的影響力,甚至是決定權。所以影響評標方法的選擇和確定的第三個因素是招標人。由于種種原因,招標人可能對某些品牌的貨物有所青睞,甚至就想采購指定品牌的貨物,所以編制出的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和其他商務條款,都有很大的傾向性,他們對招標機構選擇評標方法也進行干預。要求招標機構選擇對招標人有利的評標方法。
法律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這就決定了招標機構與招標人是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招標人具有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決定權。如果招標機構完全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事,那么采購單位就有可能會另行委托其他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招標人對評標方法的選擇和確定有著很大的影響。
評標標準的制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各種評標方法概念及做法,但這也只是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具體的評標標準,還需根據行業(yè)慣例和項目情況等,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人加以細化。評標標準應該細化到什么程度,尤其是工程招標評標中大多數采用的“綜合評估法”,更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
目前的土建工程招標文件中,對評標標準都規(guī)定的非常詳細和具體,包括分部分項施工方法、工程投入的主要材料和進場計劃、工程投入的施機械設備情況及進出場計劃、勞動力計劃、確保工程質量的技術組織措施、確保安全生產的技術組織措施、確保文明施工的技術組織措施、確保工期的技術組織措施、施工進度計劃(網絡圖或橫道圖)、施工總平面布置設計及臨時用地表、冬雨季施工的技術措施、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情況表、項目經理簡歷表、項目技術負責人簡歷表等項目,每一項的滿分是多少,什么條件下扣多少分,都制定得非常詳細。這樣做是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但是,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是否制定得越詳細越好,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制定得越詳細,投標人就越容易了解和掌握項目的側重點,也能夠了解和掌握評標的采分點,這樣就越容易使他們編制出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響應性就越強。但是,評標標準越詳細,在國內企業(yè)尚未形成誠信之風時,難免會有一些企業(yè),甚至是不少企業(yè)弄虛作假,就越有可能造成投標人不根據企業(yè)實際編制投標文件,而是照抄照搬招標文件條款,從而看不出投標人的真實情況,如技術能力、管理水平、施工方案、措施和能力或者設備質量、性能等。這樣對其他企業(yè)不公,也難免造成評標結果失誤。
總之,評標方法的選擇,評標標準的制定是編制招標文件的一項基本的,也是重要內容,關系到招標工作的成敗。我們必須認真對待。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xi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