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評標價法也能發(fā)揮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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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7月27日
有人說,無論是在招標采購時還是在組織競爭性談判時,最低評標價法操作起來更難,且也沒有綜合評分法那么受歡迎。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主要是兩方面原因所致:一是認為最低評標價法就是簡單的最低價中標,商務和技術方面的情況無法被全面顧及,二是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全部滿足實質性要求”這一條款難以掌握,且認為“質量和服務完全相等”很難成立,沒有比價的基礎就如同建筑物沒有地基,后續(xù)工作很難進行。
其實,如果談判文件編制得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適用空間也很大。而且,對于一些技術相對成熟、服務也趨于標準化的采購項目來說,最低評標價法要比綜合評分法更為適合。那么,編制談判文件應該注意哪些內容?
首先,對“采購需求、質量、售后服務”應給出具體、規(guī)范的尺度或標準。其次,依據(jù)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符合性檢查、商務性審查、技術性審查程序等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進行審核。對于符合性檢查、商務性審查、技術性審查均合格的投標文件,可稱其為“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沒有通過審查的可宣布其投標無效。完成上述步驟再進入談判的下一個環(huán)節(jié)。需要注意的是,“三項審查”環(huán)節(jié)只是一種談判文件實質性條款的符合性判斷,對于那些條件優(yōu)于文件要求的產品,不應給予加分。
審查環(huán)節(jié)結束后,談判小組可就價格與供應商進行談判或者要求供應商做最終報價。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其成交資格無可爭議。
目前,業(yè)界有一種觀點認為,使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采購很難發(fā)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其實不然,對于那些符合政府采購扶持政策的供應商或產品,談判小組完全可以在履行正常審查程序之后,對于供應商給出的最終報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定比例的扣除。
總之,在使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的競爭性談判中,價格為談判、評審的主要因素,但并不是惟一因素。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其實,如果談判文件編制得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適用空間也很大。而且,對于一些技術相對成熟、服務也趨于標準化的采購項目來說,最低評標價法要比綜合評分法更為適合。那么,編制談判文件應該注意哪些內容?
首先,對“采購需求、質量、售后服務”應給出具體、規(guī)范的尺度或標準。其次,依據(jù)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符合性檢查、商務性審查、技術性審查程序等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進行審核。對于符合性檢查、商務性審查、技術性審查均合格的投標文件,可稱其為“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沒有通過審查的可宣布其投標無效。完成上述步驟再進入談判的下一個環(huán)節(jié)。需要注意的是,“三項審查”環(huán)節(jié)只是一種談判文件實質性條款的符合性判斷,對于那些條件優(yōu)于文件要求的產品,不應給予加分。
審查環(huán)節(jié)結束后,談判小組可就價格與供應商進行談判或者要求供應商做最終報價。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其成交資格無可爭議。
目前,業(yè)界有一種觀點認為,使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采購很難發(fā)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其實不然,對于那些符合政府采購扶持政策的供應商或產品,談判小組完全可以在履行正常審查程序之后,對于供應商給出的最終報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定比例的扣除。
總之,在使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的競爭性談判中,價格為談判、評審的主要因素,但并不是惟一因素。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