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不能輕易讓“替補隊員”轉(zhuǎn)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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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8月17日
沿海某科技公司在參加一個網(wǎng)絡工程項目投標并中標后,該公司項目經(jīng)理卻發(fā)函表示要放棄中標資格。因為放棄中標,2.6萬元投標保證金也被沒收了。但當有人對這筆損失表示惋惜時,該公司項目經(jīng)理卻不以為然地說:“2。6萬元算什么呀,放棄這2。6萬元,我們可以在不履約的情況下收獲12萬元。你說哪個劃算?”
原來,該公司在被確認為中標人后,報價比他們高27萬元的第二中標候選人找他們商量:“如果你們愿意放棄這個項目,我公司也能順利成為中標人的話,可以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一次性支付你們12萬元;如果你們公司放棄了,我公司還是沒能替補的話,我公司也將支付8萬元給你們作為補償……”但這個“陰謀”因有人向代理機構(gòu)告密而最終未能得逞。
據(jù)了解,在具體采購活動中,第二中標候選人與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進行“交易”的情況也不在少數(shù)?!耙蝾愃圃颍琶谝坏闹袠撕蜻x人放棄中標的情況,我就遇到過?!焙幽鲜÷尻柺姓少徶行闹魅卫铎o如是說。
那么,政府采購相關(guān)部門應當如何杜絕這樣的行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棄標后,第二中標候選人能否順理成章地“轉(zhuǎn)正”?
報價懸殊大更要留心
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標專家?guī)旆蓪<摇⒈本┦姓少徶行某D攴深檰枏埨卒h指出,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依此類推。
按照這個規(guī)定,第一中標候選人如果棄標的話,可以由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但業(yè)界專家卻表示,如果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必須嚴查其棄標的原因,不能讓其想放棄就放棄。
業(yè)界專家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投標人投標是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gòu)發(fā)出的要約,要約當然可以撤銷,但根據(jù)《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中標結(jié)果已經(jīng)確定且告知了投標人,投標人再放棄中標,顯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加之在具體操作中,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報價與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報價相差較大往往就會導致這兩家供應商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謀取不法之財。因此,業(yè)界專家認為,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棄標”的,不能草率地進行處理,更不能輕易由第二中標人替補,一定要嚴查“棄標”的真正原因。
如果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棄標”的確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而不得不放棄中標的,第二中標候選人可以順理成章地轉(zhuǎn)正。但如果發(fā)現(xiàn)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且與第二中標候選人進行“串通”的可能性較大時,不僅不能讓第二中標候選人作替補,而且還必須進行調(diào)查了解,對違法違規(guī)者進行處罰。對“棄標”的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也應進行懲處。
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總認為,對那種因投標前考慮不周、中標后才發(fā)現(xiàn)公司履約能力有限的的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棄標”行為,應嚴格按規(guī)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而對與第二中標候選人進行“交易”或者“串通”而“棄標”的供應商,則要加大懲處力度,并將處理結(jié)果公布于眾。
能否“替補”采購人說了算
在具體操作中,有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gòu)還會遇到“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棄標后,確需由第二中標候選人替補”的情況。這時還有一種情況值得注意: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報價與與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報價相差太大,采購人不予確認。某市政府采購中心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據(jù)了解,事情的經(jīng)過是這樣的,在一個服務項目的招標評審工作結(jié)束后,A、B、C三家公司分別以45萬元、53萬元、49萬元的報價成為此次采購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第二中標候選人、第三中標候選人。但A公司被確認為中標人后,卻又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中心表示由于公司員工大量流失,不能履行好這個合同,所以決定放棄中標。采購中心立即與采購人代表溝通,建議其確定B公司為中標人。但采購人代表卻表示:“A公司和B公司的報價是8萬元之差,你讓我怎么向領(lǐng)導交代?我不確認!”
有業(yè)界專家表示,采購人如不接受第二中標候選人不僅可能會引發(fā)投訴,而且還會影響履約進度,另外,重新招標的成本也不小。只要是依法確定的中標候選人,采購人就不能因為報價過高而不予確認?!安荒芤驗榕紶柍霈F(xiàn)的‘不得不確認價格較高的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就改變了政府采購活動的既定規(guī)則?!焙鲜∧持薪楣镜睦峡?cè)缡钦f。
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卻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是,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就是說,采購人也可以不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而選擇重新采購。采購人并非必須選擇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從節(jié)約財政資金的角度考慮,上述案例中,采購人不確認是對的。是否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是采購人的權(quán)利,報價高了當然可以不確認,畢竟節(jié)約財政資金是政府采購的目的之一。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原來,該公司在被確認為中標人后,報價比他們高27萬元的第二中標候選人找他們商量:“如果你們愿意放棄這個項目,我公司也能順利成為中標人的話,可以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一次性支付你們12萬元;如果你們公司放棄了,我公司還是沒能替補的話,我公司也將支付8萬元給你們作為補償……”但這個“陰謀”因有人向代理機構(gòu)告密而最終未能得逞。
據(jù)了解,在具體采購活動中,第二中標候選人與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進行“交易”的情況也不在少數(shù)?!耙蝾愃圃颍琶谝坏闹袠撕蜻x人放棄中標的情況,我就遇到過?!焙幽鲜÷尻柺姓少徶行闹魅卫铎o如是說。
那么,政府采購相關(guān)部門應當如何杜絕這樣的行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棄標后,第二中標候選人能否順理成章地“轉(zhuǎn)正”?
報價懸殊大更要留心
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標專家?guī)旆蓪<摇⒈本┦姓少徶行某D攴深檰枏埨卒h指出,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依此類推。
按照這個規(guī)定,第一中標候選人如果棄標的話,可以由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但業(yè)界專家卻表示,如果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必須嚴查其棄標的原因,不能讓其想放棄就放棄。
業(yè)界專家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投標人投標是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gòu)發(fā)出的要約,要約當然可以撤銷,但根據(jù)《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中標結(jié)果已經(jīng)確定且告知了投標人,投標人再放棄中標,顯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加之在具體操作中,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報價與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報價相差較大往往就會導致這兩家供應商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謀取不法之財。因此,業(yè)界專家認為,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棄標”的,不能草率地進行處理,更不能輕易由第二中標人替補,一定要嚴查“棄標”的真正原因。
如果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棄標”的確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而不得不放棄中標的,第二中標候選人可以順理成章地轉(zhuǎn)正。但如果發(fā)現(xiàn)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且與第二中標候選人進行“串通”的可能性較大時,不僅不能讓第二中標候選人作替補,而且還必須進行調(diào)查了解,對違法違規(guī)者進行處罰。對“棄標”的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也應進行懲處。
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總認為,對那種因投標前考慮不周、中標后才發(fā)現(xiàn)公司履約能力有限的的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棄標”行為,應嚴格按規(guī)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而對與第二中標候選人進行“交易”或者“串通”而“棄標”的供應商,則要加大懲處力度,并將處理結(jié)果公布于眾。
能否“替補”采購人說了算
在具體操作中,有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gòu)還會遇到“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棄標后,確需由第二中標候選人替補”的情況。這時還有一種情況值得注意: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報價與與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報價相差太大,采購人不予確認。某市政府采購中心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據(jù)了解,事情的經(jīng)過是這樣的,在一個服務項目的招標評審工作結(jié)束后,A、B、C三家公司分別以45萬元、53萬元、49萬元的報價成為此次采購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第二中標候選人、第三中標候選人。但A公司被確認為中標人后,卻又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中心表示由于公司員工大量流失,不能履行好這個合同,所以決定放棄中標。采購中心立即與采購人代表溝通,建議其確定B公司為中標人。但采購人代表卻表示:“A公司和B公司的報價是8萬元之差,你讓我怎么向領(lǐng)導交代?我不確認!”
有業(yè)界專家表示,采購人如不接受第二中標候選人不僅可能會引發(fā)投訴,而且還會影響履約進度,另外,重新招標的成本也不小。只要是依法確定的中標候選人,采購人就不能因為報價過高而不予確認?!安荒芤驗榕紶柍霈F(xiàn)的‘不得不確認價格較高的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就改變了政府采購活動的既定規(guī)則?!焙鲜∧持薪楣镜睦峡?cè)缡钦f。
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卻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是,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就是說,采購人也可以不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而選擇重新采購。采購人并非必須選擇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從節(jié)約財政資金的角度考慮,上述案例中,采購人不確認是對的。是否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是采購人的權(quán)利,報價高了當然可以不確認,畢竟節(jié)約財政資金是政府采購的目的之一。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