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競爭性談判與公開招標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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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
實踐證明,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凡是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其質疑投訴比率明顯低于公開招標方式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質疑投訴比率。其中的原因值得從事政府采購的同行認真研究。
鼓勵競爭是政府采購的必然趨勢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方式中運用得較為普遍的一種采購方式,該方式給人一種公平競爭、充滿活力的感覺。從采購方式看,競爭性談判比公開招標更具有靈活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边@段法律條文說明競爭性談判具有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所不具有的空間和時間優(yōu)勢,一是談判小組與單一供應商談判相比于公開招標更具有針對性,談判小組能夠及時掌握和了解單個供應商投標方案的深層次問題,可以在不改變投標文件實質內容的前提下澄清誤解,解決紛爭,使采購需求得到較大的滿足,這種直接談判削弱了評審專家?guī)в袃A向性的“小九九”;二是談判小組與單一供應商談判,無論是價格、技術談判還是商務談判都釋放出一種保密性,這種保密氛圍實質上促成了一種競爭態(tài)勢的產生,使采購人可以花最少的錢辦最大的事,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謂細節(jié)決定成敗、競爭產生效益就是這個道理;三是在將采購內容告知所有投標人的前提下可以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提出修改意見,以政府采購的理性原理來看待每一個采購項目,認清實現采購需求的渠道并不是唯一的(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的規(guī)律,這是因為競爭性談判充分尊重采購內容可以變更這一客觀存在的事實,能夠較好地解決采購效率與采購需求所引發(fā)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從而達到政府采購的和諧統一,當然前提是必須讓所有投標人知悉。還可以當場化解由于投標供應商在價格、技術、商務等實質性條款方面達不到招標文件要求而產生廢標的境地,為采購人贏得了寶貴的采購時間。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評標方式則不具備上述優(yōu)勢。
自由裁量權難以規(guī)范
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看,競爭性談判方式幾乎沒有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問題,限制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是減少投標供應商質疑投訴的重要原因。從公開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案例來看,投標供應商大部分質疑的起源是對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表示懷疑,這正是由于公開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本身存在弊病,導致評審打分過程不夠公開,一個項目中評審專家對同一個問題出現很多種不同的打分情況,進而使投標人對專家的公平、公正產生一些懷疑。在綜合評分法的制度層面設計中,財政部第18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評審專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從“承擔個人責任”和“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的意思上看,不難覺察和發(fā)現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端倪,同時該法規(guī)將綜合評分法的評標分為價格、技術、商務等幾個方面,除價格、商務等硬性指標外,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專家在技術方面自由裁量才能拉開評分的檔次,有的監(jiān)管機構不允許專家之間有任何討論,害怕打出來的分值都一樣,分不出高下,難以定標。這充分說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自己對投標文件的理解“自由”地進行評標打分。這也是采購人廣泛地選擇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評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深層次原因。因為,綜合評分法可能買到性價比適中的貨物,而不是價格最低的貨物?,F在采用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評標的政府采購結果公開工作相對做得不錯,但評審過程的公開做得不夠好,還需要不斷完善。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根據適用法律和投標文件所展現的事實和證據,在一定幅度內量體打分,比如評分標準中的0分到5分,其中就有從輕從重情節(jié),讓專家來裁決,表現為專家的自由裁量權。不能說評審專家對每個項目每個供應商都對號入座,分打得一模一樣,這是做不到的,專家沒辦法操作。因為項目的時間、地點、情節(jié)、采購需求、投標響應程度等都有區(qū)別,因此,每位評審專家對每個項目每個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判出來分值不一樣是正常的,因為這是自由裁量權在發(fā)揮影響。
另一方面,當投標供應商的大體情況相當時,約束自由裁量權就要求專家在規(guī)定的分值幅度內,并且適用法律程序正當,不能為支持一個供應商的勝出而在分值上去打壓其他供應商,否則就失去公平公正。當然,這就要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嫻熟的業(yè)務能力,要廉潔公正、公開公平,要憑良心去裁判,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允許對同樣的情況裁出不同的結果。投標供應商之所以對專家打分產生疑問,根子在于自由裁量權出了問題,或者更進一步說,是專家的形象出了問題,如果專家枉法裁判、胡亂打分,就會使政府采購專家的公信力降低。
政府采購專家在使用自由裁量權的時候,從程序到實體,必須是公平公正的。除此之外,還有評審專家的業(yè)務能力水平的問題,還必須以此入手加以規(guī)范,在這個層面上要建立許多規(guī)范性措施,但須注意度。打分規(guī)范化只能是方向性和原則性的規(guī)范,就如同醫(yī)生看病一樣,中醫(yī)號脈,西醫(yī)查體,如果把病情都列出來,輸入電腦叫醫(yī)生看病,還要醫(yī)生干什么?因此,專家打分規(guī)范化不能太過,什么事情都要掌握適度,過頭了也有問題。
直面矛盾有利于破解難題
在競爭性談判過程中,由于一切都可以談,而且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集體與單個供應商的面對面談判,而不是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那樣獨立“打分”,從而減少了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增加了評審的公開性、透明度,另一方面,由于評審專家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直接詢問供應商求得解答,供應商對自己的投標文件存在的任何瑕疵,通過專家組的詢問、辨別和供應商自己的確認,使問題當場得到驗證,供應商心服口服,也就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購的質疑、投訴,從而減少了由于廢標而使政府采購成本增加的可能性,也使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良好形象得到積極維護。當然,競爭性談判的定標原則是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以提出最低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這與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關于分值最高者中標的原則似乎大相徑庭,格格不入。對于這點,政府采購制度的設計者可否考慮將兩者進行有機的融合,比如在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方式中采取競爭性談判的集體與供應商談判這一公開性較強的方式,加上在綜合評分法中取高分中標的做法,使采購人采購到性價比最優(yōu)的產品和服務,從而使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變得陽光照人,使政府采購進一步向高開穩(wěn)走的方向發(fā)展。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