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機構設置可探索第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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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
集中采購機構的內部機構如果以采購流程為依據(jù)實施“分段式”設置,則有利于加強規(guī)范操作;如果依據(jù)采購項目類別采取“項目負責制”設置,則有利于提高采購效率、突出操作的專業(yè)性。但與此同時,兩種機構設置模式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那么,在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快速發(fā)展的現(xiàn)階段,集中采購機構內部機構設置究竟采取哪種方式更好呢?
“兩種機構設置模式出發(fā)點不同,目的卻毫無差別--都是為了更好地操作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給采購人提供最優(yōu)質的服務。從目前的情況看,集中采購機構的機構設置模式不可強求統(tǒng)一,各地根據(jù)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科學設置效果最好?!北本┦姓少徶行母敝魅稳尉┢颊f。
兩種方式將長期并存
《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東部某省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原為“分段式”機構設置模式,最近他們正在研究機構調整方案,準備依據(jù)采購項目類別劃分機構職能。該集中采購機構主要負責人表示,這樣做是為了解決采購人長期抱怨政府采購效率較低的問題,與此同時,全面提升項目操作的專業(yè)性,滿足政府采購需求,但他們也不會忽視對采購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內部監(jiān)督,將賦予綜合管理部門以內控職能,保證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操作不出問題。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處長高志剛表示,在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快速發(fā)展的當下,兩種機構設置模式會長期并存并互有轉換,一段時間內“分段式”模式占據(jù)主流,一段時間內“項目負責制”成為大多數(shù),在這種不斷反復、向上發(fā)展的過程中,集中采購機構會漸漸摸索出更加適合制度改革發(fā)展需要的機構設置模式,從而在未來漸漸趨于統(tǒng)一。但目前,統(tǒng)一后的模式究竟怎樣還不能下定論。
第三種模式有可能出現(xiàn)
許多被訪對象認為,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目前的模式屬于獨立于按采購流程設置機構和按采購項目類別設置機構的第三種機構設置模式。因為他們既從形式上將采購各環(huán)節(jié)分開,又沒有單獨將評審環(huán)節(jié)獨立出來,同時還設置了一個負責監(jiān)督采購全流程操作的監(jiān)督管理處,這種機構設置模式在國內還不多見。但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穆恩科堅持認為,他們仍屬于按采購流程設置機構的“分段式”模式,并非另辟蹊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省級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表示,他也在長期思索改變現(xiàn)有按采購流程設置內部機構的模式,徹底解決各處室溝通不順暢影響采購效率的難題,使得采購各環(huán)節(jié)之間既能相互制約,又不影響采購效率。
“我的設想是,在按采購類別設置機構的基礎上實施‘小分段’,如采購一處負責IT類項目采購,與此同時,在一處內部進行‘分段式’管理,即有人專門負責項目受理、有人負責編制招標文件、有人負責組織開評標、有人負責簽訂采購合同和項目驗收。這樣,采購各環(huán)節(jié)既相對獨立又融合在一個部門內部,容易溝通,提高了采購效率和操作專業(yè)性?!痹撠撠熑苏f。
設立特色部門滿足需要
個別集中采購機構經常操作一些特色采購項目,常規(guī)采購部門無法滿足此類項目的采購需要,他們就根據(jù)需求單獨設立了一些特色機構。
如遼寧省政府采購中心承擔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為此,他們專門向遼寧省政府申請增加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2009年4月13日,遼寧省編制辦公室批復遼寧省政府采購中心增加內部職能處室1個,即現(xiàn)在的藥品采購處。
海南省政府采購中心的前身是海南省機電招標中心,由于當時他們就擁有國際項目的招標資格,因此,采購中心組建之后,國際招標處也相應成立?!墩少徯畔蟆酚浾吡私獾?,目前該機構不僅面向使用預算性資金的國際項目,也接受社會上其他類別國際項目的委托。
其實,類似的特色機構還有很多。某業(yè)內專家表示,這對于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發(fā)展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表明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能在拓展,政府采購的作用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認可,地位逐漸不可替代。
短 評
科學設置內部機構是制度要求
目前,我國操作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但就內部機構設置而言,許多社會中介機構都比集中采購機構簡單得多。
據(jù)業(yè)內人士透露,除了一些國有大型招標代理公司之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普遍實行單純的項目負責人制,即一個招標項目由一名項目經理從頭負責到底,且很少設置獨立的監(jiān)督部門來審核采購項目全流程的規(guī)范性。無論是項目受理還是溝通采購需求,無論是編制招標文件還是組織開標、評標,無論是確定中標供應商還是簽訂采購合同,一名工作人員全程負責的好處就是容易與采購人溝通且采購效率高,與此同時,按照此種方法操作項目需要的工作人員數(shù)量少,有利于降低社會中介機構人員成本,最大化地獲得盈利空間。
更有知情人士表示,社會中介機構的這種項目負責人制深受個別采購人青睞。究其原因,是因為項目負責人為了盡可能多地承攬業(yè)務,不惜犧牲采購的公正、公平,最大化地向采購人傾斜,滿足采購人的各種傾向性需求,以求得與采購單位的“可持續(xù)合作”。有許多人說,這是由社會中介機構的盈利性決定的,他們也有自己的難處。但是,面對著承載公眾利益的政府采購行為,這種傾向性損害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威,失去的是民心,得到的只能是公眾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誤解。
當然,也并不是說所有的集中采購機構都已經在機構設置上做到了嚴謹、規(guī)范,作為服務于政府公共行為的非營利性事業(yè)法人,有違政府采購法律精神的做法也應被反省。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兩種機構設置模式出發(fā)點不同,目的卻毫無差別--都是為了更好地操作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給采購人提供最優(yōu)質的服務。從目前的情況看,集中采購機構的機構設置模式不可強求統(tǒng)一,各地根據(jù)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科學設置效果最好?!北本┦姓少徶行母敝魅稳尉┢颊f。
兩種方式將長期并存
《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東部某省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原為“分段式”機構設置模式,最近他們正在研究機構調整方案,準備依據(jù)采購項目類別劃分機構職能。該集中采購機構主要負責人表示,這樣做是為了解決采購人長期抱怨政府采購效率較低的問題,與此同時,全面提升項目操作的專業(yè)性,滿足政府采購需求,但他們也不會忽視對采購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內部監(jiān)督,將賦予綜合管理部門以內控職能,保證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操作不出問題。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處長高志剛表示,在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快速發(fā)展的當下,兩種機構設置模式會長期并存并互有轉換,一段時間內“分段式”模式占據(jù)主流,一段時間內“項目負責制”成為大多數(shù),在這種不斷反復、向上發(fā)展的過程中,集中采購機構會漸漸摸索出更加適合制度改革發(fā)展需要的機構設置模式,從而在未來漸漸趨于統(tǒng)一。但目前,統(tǒng)一后的模式究竟怎樣還不能下定論。
第三種模式有可能出現(xiàn)
許多被訪對象認為,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目前的模式屬于獨立于按采購流程設置機構和按采購項目類別設置機構的第三種機構設置模式。因為他們既從形式上將采購各環(huán)節(jié)分開,又沒有單獨將評審環(huán)節(jié)獨立出來,同時還設置了一個負責監(jiān)督采購全流程操作的監(jiān)督管理處,這種機構設置模式在國內還不多見。但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穆恩科堅持認為,他們仍屬于按采購流程設置機構的“分段式”模式,并非另辟蹊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省級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表示,他也在長期思索改變現(xiàn)有按采購流程設置內部機構的模式,徹底解決各處室溝通不順暢影響采購效率的難題,使得采購各環(huán)節(jié)之間既能相互制約,又不影響采購效率。
“我的設想是,在按采購類別設置機構的基礎上實施‘小分段’,如采購一處負責IT類項目采購,與此同時,在一處內部進行‘分段式’管理,即有人專門負責項目受理、有人負責編制招標文件、有人負責組織開評標、有人負責簽訂采購合同和項目驗收。這樣,采購各環(huán)節(jié)既相對獨立又融合在一個部門內部,容易溝通,提高了采購效率和操作專業(yè)性?!痹撠撠熑苏f。
設立特色部門滿足需要
個別集中采購機構經常操作一些特色采購項目,常規(guī)采購部門無法滿足此類項目的采購需要,他們就根據(jù)需求單獨設立了一些特色機構。
如遼寧省政府采購中心承擔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為此,他們專門向遼寧省政府申請增加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2009年4月13日,遼寧省編制辦公室批復遼寧省政府采購中心增加內部職能處室1個,即現(xiàn)在的藥品采購處。
海南省政府采購中心的前身是海南省機電招標中心,由于當時他們就擁有國際項目的招標資格,因此,采購中心組建之后,國際招標處也相應成立?!墩少徯畔蟆酚浾吡私獾?,目前該機構不僅面向使用預算性資金的國際項目,也接受社會上其他類別國際項目的委托。
其實,類似的特色機構還有很多。某業(yè)內專家表示,這對于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發(fā)展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表明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能在拓展,政府采購的作用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認可,地位逐漸不可替代。
短 評
科學設置內部機構是制度要求
目前,我國操作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但就內部機構設置而言,許多社會中介機構都比集中采購機構簡單得多。
據(jù)業(yè)內人士透露,除了一些國有大型招標代理公司之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普遍實行單純的項目負責人制,即一個招標項目由一名項目經理從頭負責到底,且很少設置獨立的監(jiān)督部門來審核采購項目全流程的規(guī)范性。無論是項目受理還是溝通采購需求,無論是編制招標文件還是組織開標、評標,無論是確定中標供應商還是簽訂采購合同,一名工作人員全程負責的好處就是容易與采購人溝通且采購效率高,與此同時,按照此種方法操作項目需要的工作人員數(shù)量少,有利于降低社會中介機構人員成本,最大化地獲得盈利空間。
更有知情人士表示,社會中介機構的這種項目負責人制深受個別采購人青睞。究其原因,是因為項目負責人為了盡可能多地承攬業(yè)務,不惜犧牲采購的公正、公平,最大化地向采購人傾斜,滿足采購人的各種傾向性需求,以求得與采購單位的“可持續(xù)合作”。有許多人說,這是由社會中介機構的盈利性決定的,他們也有自己的難處。但是,面對著承載公眾利益的政府采購行為,這種傾向性損害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威,失去的是民心,得到的只能是公眾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誤解。
當然,也并不是說所有的集中采購機構都已經在機構設置上做到了嚴謹、規(guī)范,作為服務于政府公共行為的非營利性事業(yè)法人,有違政府采購法律精神的做法也應被反省。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