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中標是否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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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
1、第一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公示期間(中標通知書未發(fā)),向招標人提出放棄本次中標,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后,要求其賠償損失,請問第一中標候選人是否存在違約責(zé)任?需要負賠償責(zé)任嗎?
答:由于對投標保證金的沒收歸屬問題還存在爭議,因此這個問題不是很好回答。投標保證金的沒收,說到底是為了補償招標人(含招標代理機構(gòu))在招標過程中由于投標人的過失而造成的損失,但只能針對直接損失。其實,像這種損失很難確切地計量,您講的這種情況,也不可能將2個報價的差額給補上。如果發(fā)生此事有其他原因,那損失就更不好估量了。而且真的會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況少之又少,大都會采用其他中庸的做法解決。
2、我們最近進行的2個招標項目都發(fā)生了投標人在投標承諾書中將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寫錯的情況:招標文件要求提供15萬元的投標保證金,實際上投標人提供的投標保證金也是這個金額,只是在承諾書中寫成了30萬元。此種情況是否屬于細微偏差,是否應(yīng)該作無效投標處理?
答:這種情況一般是編制投標文件時忘記修改了,應(yīng)該屬于馬虎大意,不愿意相信他們是有意的。遇到這種情況在開標后至評標結(jié)束前,找個機會讓其法人授權(quán)代理人修改后簽字即可,沒有必要大驚小怪。如果情況相反,即招標文件要求30萬元而承諾并交了15萬元的話那問題性質(zhì)就不一樣了,必須作無效投標處理。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答:由于對投標保證金的沒收歸屬問題還存在爭議,因此這個問題不是很好回答。投標保證金的沒收,說到底是為了補償招標人(含招標代理機構(gòu))在招標過程中由于投標人的過失而造成的損失,但只能針對直接損失。其實,像這種損失很難確切地計量,您講的這種情況,也不可能將2個報價的差額給補上。如果發(fā)生此事有其他原因,那損失就更不好估量了。而且真的會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況少之又少,大都會采用其他中庸的做法解決。
2、我們最近進行的2個招標項目都發(fā)生了投標人在投標承諾書中將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寫錯的情況:招標文件要求提供15萬元的投標保證金,實際上投標人提供的投標保證金也是這個金額,只是在承諾書中寫成了30萬元。此種情況是否屬于細微偏差,是否應(yīng)該作無效投標處理?
答:這種情況一般是編制投標文件時忘記修改了,應(yīng)該屬于馬虎大意,不愿意相信他們是有意的。遇到這種情況在開標后至評標結(jié)束前,找個機會讓其法人授權(quán)代理人修改后簽字即可,沒有必要大驚小怪。如果情況相反,即招標文件要求30萬元而承諾并交了15萬元的話那問題性質(zhì)就不一樣了,必須作無效投標處理。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