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現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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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07月07日
摘 要:由于我國招標投標法律適用的領域和行業(yè)非常廣,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法律法規(guī)交錯引起的問題,這些問題雖然表現為招標投標活動的微觀層面,其源頭還是在于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整體性和一致性方面。借紀念《招標投標法》實施十周年之際,筆者呼吁以《招標投標法》為基本法構建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并在此基礎上統一招標投標法律術語,統一監(jiān)督機關,真正實現為招標投標活動保駕護航,促進招標投標事業(yè)的澎湃發(fā)展。
關鍵詞:招標投標法 政府采購法 法律體系 監(jiān)督機關
筆者長期從事一線招標投標法律服務以及招標投標法律的授課,在提供法律服務和授課的過程中了解到,有很多在一線工作的同志深感到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分類繁多、規(guī)范龐雜,導致出現了一些招標活動當事人無法適從的局面。為了更好的推進招標投標活動朝著持續(xù)高效的發(fā)展,減少招標投標實踐活動中的摩擦,非常有必要對招標投標法律的體系問題進行一番梳理,在此基礎上才能提出有針對性的分階段的解決方案,這也是筆者寫著本文的主要目的之一。
一、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構成
本文所稱的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實際上指的是我國法律中調整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集合體,也可以稱之為招標投標法律部門。目前我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問題主要體現在規(guī)定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多而繁雜,正因如此,導致各規(guī)定之間難免存在沖突,更加大了法律適用的難度。我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按照效力層級可以分為四個部分:
(一)法律,涉及有《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建筑法》、《合同法》等。
(二)法規(guī),包括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如我國正在制定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將是招標投標領域內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guī)。
(三)規(guī)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鑒于我國行政監(jiān)督職權劃分的現狀,目前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監(jiān)督職權的部門較多,各職權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各自出臺了很多規(guī)章,這些規(guī)章基本涵蓋了工程、貨物和服務等方面,當然也導致了我國招標投標活動規(guī)范的復雜性。
(四)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體規(guī)定。
二、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關于《招標投標法》的性質和地位的定位問題。對于《招標投標法》的性質和地位,理論和實務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說認為,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公共采購的招標投標,傳統上屬于財政預算法的范疇,因此宜將該法列入財政預算法的框架內,建議將《招標投標法》并入到《政府采購法》當中,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財政法觀點”。一說認為是將公共招標投標放在維護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秩序的框架下進行觀察,強調在招標投標程序中應貫徹盡可能充分競爭的原則,因此招標投標法是競爭法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競爭法觀點”。這種意見認為,作為競爭法的組成部分,《招標投標法》應對違法行為規(guī)定行之有效的監(jiān)督檢查機制,受違法行為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訴請加害人賠償損害。除了這兩種說法外,還有人建議在補貼法甚至法院組織法中規(guī)范公共采購的招標投標。
正是由于對《招標投標法》的性質和地位的不夠清晰,才產生了在招標投標法律的立法過程中包括法律術語、部門法相互關系上的種種復雜性,并影響了法律適用的效率。
(一)關于《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異同問題
《招標投標法》的定位不清,最直接體現在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上面。這兩部法律實施頒布的時間相隔很短,在立法過程中的很多步驟都是同步進行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規(guī)定的不同,本文僅簡單列舉部分如下:
1.調整范圍的不同
《招標投標法》要調整所有的招標采購活動,包括強制招標與自愿招標,《政府采購法》則要規(guī)范所有的政府采購活動,包括通過直接采購、招標以及參與拍賣等方式所進行的政府采購。
2.法律術語的不同
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規(guī)定廢標的法定情形,而《政府采購法》第36條通過例舉立法的形式羅列了四種法定廢標情形。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等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法定程序,卻規(guī)定了廢標的法定情形,這些規(guī)定影響了法律條款之間應有的呼應和國家大法之間的有機聯系,在實踐應用過程中發(fā)生了很多歧義。
3.自然人投標資格的不同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25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非科研項目,其投標人不包括自然人。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21條規(guī)定:“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憋@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自然人投標行為有效。
4.投標人數量底線的不同
《政府采購法》第36條規(guī)定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予廢標,用以保證政府采購的公正性。而《招標投標法》第28條和第42條規(guī)定:只要投標人不少于三個,就可以確定中標人;并沒有對投標人做出任何限制性規(guī)定。
5.非公開招標的審批機關發(fā)生法律沖突
《政府采購法》第27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然而,《招標投標法》第11條規(guī)定: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二)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不同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墩袠送稑朔ā芬?guī)定,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而行政監(jiān)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則由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文件來規(guī)范。政府采購法實施5個月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又明確了各級發(fā)改委、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yè)、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尤其是使用政府采購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監(jiān)督沖突問題同步浮出水面,這一點從近幾年來發(fā)生的一些政府采購或招標投標活動中可以得到印證。
三、構建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建議
國際上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已成體系,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我國招標投標雖然有了近三十年的歷史,但法律制度體系還遠未健全。這是招標投標推廣力度不夠,采購行為不規(guī)范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法律經濟,意味著法律將成為規(guī)范和調整社會經濟的主要手段。招標投標是市場主體行為,是平等的契約關系,不能完全用行政手段干預,必須使用法律手段。在此,筆者呼吁,我們要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工作,對若干法律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明確,有利于招標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將《招標投標法》準確定位為經濟法
招標投標活動是市場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之一,作為規(guī)范市場經濟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行為的《招標投標法》毫無疑問是屬于經濟法的部門法領域。將《招標投標法》定位為經濟法,將從根本上厘清《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招標投標法》屬于經濟法領域,《政府采購法》屬于財政法領域,《招標投標法》的調整范圍為招標投標活動,《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應該為政府財政資金的審批使用和監(jiān)管,二者處于并行不悖的關系中。理論界中有關是否將《招標投標法》并入《政府采購法》爭議也將得到根本解決。
(二)強調《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
在明確《招標投標法》屬于經濟法的基礎上,還應該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法》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基本法的地位。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2條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nbsp;該條說明《招標投標法》適用于所有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僅包括本法列出的必須進行招標活動,而且包括必須招標以外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具體而言,從主體上說,包括政府機構、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集體企業(yè)、私人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等的招標;從項目資金來源上說,包括利用國有資金、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企業(yè)自有資金、商業(yè)性或政策性貸款、政府機關或事業(yè)單位列入財政預算的消費性資金進行的招標;從采購對象上說,包括貨物(設備、材料、產品、電力等),工種(建造、改建、拆除、修繕或翻新以及管線鋪設、裝飾裝修等),服務(咨詢、勘探、設計、監(jiān)理、維修、保險等)的招標采購。
強調《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就從法律適用角度解決了《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適用關系,也同樣決定了下位法中的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的立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參照,不至于因為不同的立法機構,在術語、行政管理權限等方面發(fā)生重大的差異。
(三)盡可能統一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機關
如前文所述,國家可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部門有數十個之多,《招標投標法》屬于招標投標市場主體法,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促進招標投標市場的有效有序競爭,如何達到這個目的,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就是重中之重了。目前我國的監(jiān)管體系的復雜性必然會加大解決現實問題的難度,而在號稱“中國政府采購第一案” 當中,財政部一審敗訴的結果,更凸顯了監(jiān)管混亂問題之嚴峻。筆者建議借國家立法改革促進之機,力爭盡可能統一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機關,使得招標投標法成為一部高效率高質量運行的法律。
(四)以《招標投標法》為基礎,統一招標投標法律體系法律術語
我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當中,各個法律法規(guī)在立法過程中,在法律術語的選擇上彼此不統一(已如前述)。比如,《政府采購法》中有廢標的概念,但是《招標投標法》只有無效標的概念,而無廢標概念。再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guī)定了異議和質疑,但其本質上是一種投訴。這種法律術語選擇上的混亂,也是造成實務中法律適用混亂的原因之一,應該以《招標投標法》這部基本法為基礎,對涉及到規(guī)范招標投標行為的法律術語在使用上進行統一。
(五)對招標投標市場主體的法律性質和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guī)范,使得招標投標主體有法可依
作者在參與處理招標投標法律糾紛的過程中,通過法律實踐認為,目前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和權利義務的認識在法院、當事人、律師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招標代理機構實際上不屬于招標投標的當事人,而只是以招標人的代理出現,其與招標人之間是代理關系,最終的招標投標結果由招標人負擔。還有人認為,招標代理機構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其在招標活動中獨立負有其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種對招標代理機構法律地位的不同定位,將直接影響到法律后果的負擔,如中標無效后法律責任的分配等等,而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并無對其明確的規(guī)范,只有部分部委頒布的規(guī)章有零散的規(guī)定,如此即導致法院在審理糾紛案件過程中的不同判決結果。
(六)充分考慮新型業(yè)務的規(guī)范,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蓬勃發(fā)展
我國的招標投標市場正處于蓬勃發(fā)展的階段,尤其是在工程建設領域,近幾年融資建造在工程建設中得到了極大的運用,無論是融資建造的方式還是招標投標的選擇,均發(fā)展出很多創(chuàng)新領域。當然隨之而來的就是,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缺失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這部分新的招標投標市場在法律的適用上比較模糊。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利于招標投標市場的發(fā)展,亟待法律加強規(guī)定,而這也正是以《招標投標法》為基礎的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當仁不讓要承擔的責任。(作者: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 譚敬慧)
來源:《紀念<招標投標法>實施十周年論文集》
關鍵詞:招標投標法 政府采購法 法律體系 監(jiān)督機關
筆者長期從事一線招標投標法律服務以及招標投標法律的授課,在提供法律服務和授課的過程中了解到,有很多在一線工作的同志深感到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分類繁多、規(guī)范龐雜,導致出現了一些招標活動當事人無法適從的局面。為了更好的推進招標投標活動朝著持續(xù)高效的發(fā)展,減少招標投標實踐活動中的摩擦,非常有必要對招標投標法律的體系問題進行一番梳理,在此基礎上才能提出有針對性的分階段的解決方案,這也是筆者寫著本文的主要目的之一。
一、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構成
本文所稱的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實際上指的是我國法律中調整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集合體,也可以稱之為招標投標法律部門。目前我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問題主要體現在規(guī)定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多而繁雜,正因如此,導致各規(guī)定之間難免存在沖突,更加大了法律適用的難度。我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按照效力層級可以分為四個部分:
(一)法律,涉及有《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建筑法》、《合同法》等。
(二)法規(guī),包括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如我國正在制定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將是招標投標領域內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guī)。
(三)規(guī)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鑒于我國行政監(jiān)督職權劃分的現狀,目前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監(jiān)督職權的部門較多,各職權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各自出臺了很多規(guī)章,這些規(guī)章基本涵蓋了工程、貨物和服務等方面,當然也導致了我國招標投標活動規(guī)范的復雜性。
(四)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體規(guī)定。
二、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關于《招標投標法》的性質和地位的定位問題。對于《招標投標法》的性質和地位,理論和實務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說認為,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公共采購的招標投標,傳統上屬于財政預算法的范疇,因此宜將該法列入財政預算法的框架內,建議將《招標投標法》并入到《政府采購法》當中,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財政法觀點”。一說認為是將公共招標投標放在維護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秩序的框架下進行觀察,強調在招標投標程序中應貫徹盡可能充分競爭的原則,因此招標投標法是競爭法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競爭法觀點”。這種意見認為,作為競爭法的組成部分,《招標投標法》應對違法行為規(guī)定行之有效的監(jiān)督檢查機制,受違法行為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訴請加害人賠償損害。除了這兩種說法外,還有人建議在補貼法甚至法院組織法中規(guī)范公共采購的招標投標。
正是由于對《招標投標法》的性質和地位的不夠清晰,才產生了在招標投標法律的立法過程中包括法律術語、部門法相互關系上的種種復雜性,并影響了法律適用的效率。
(一)關于《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異同問題
《招標投標法》的定位不清,最直接體現在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上面。這兩部法律實施頒布的時間相隔很短,在立法過程中的很多步驟都是同步進行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規(guī)定的不同,本文僅簡單列舉部分如下:
1.調整范圍的不同
《招標投標法》要調整所有的招標采購活動,包括強制招標與自愿招標,《政府采購法》則要規(guī)范所有的政府采購活動,包括通過直接采購、招標以及參與拍賣等方式所進行的政府采購。
2.法律術語的不同
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規(guī)定廢標的法定情形,而《政府采購法》第36條通過例舉立法的形式羅列了四種法定廢標情形。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等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法定程序,卻規(guī)定了廢標的法定情形,這些規(guī)定影響了法律條款之間應有的呼應和國家大法之間的有機聯系,在實踐應用過程中發(fā)生了很多歧義。
3.自然人投標資格的不同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25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非科研項目,其投標人不包括自然人。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21條規(guī)定:“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憋@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自然人投標行為有效。
4.投標人數量底線的不同
《政府采購法》第36條規(guī)定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予廢標,用以保證政府采購的公正性。而《招標投標法》第28條和第42條規(guī)定:只要投標人不少于三個,就可以確定中標人;并沒有對投標人做出任何限制性規(guī)定。
5.非公開招標的審批機關發(fā)生法律沖突
《政府采購法》第27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然而,《招標投標法》第11條規(guī)定: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二)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不同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墩袠送稑朔ā芬?guī)定,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而行政監(jiān)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則由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文件來規(guī)范。政府采購法實施5個月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又明確了各級發(fā)改委、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yè)、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尤其是使用政府采購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監(jiān)督沖突問題同步浮出水面,這一點從近幾年來發(fā)生的一些政府采購或招標投標活動中可以得到印證。
三、構建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建議
國際上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已成體系,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我國招標投標雖然有了近三十年的歷史,但法律制度體系還遠未健全。這是招標投標推廣力度不夠,采購行為不規(guī)范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法律經濟,意味著法律將成為規(guī)范和調整社會經濟的主要手段。招標投標是市場主體行為,是平等的契約關系,不能完全用行政手段干預,必須使用法律手段。在此,筆者呼吁,我們要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工作,對若干法律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明確,有利于招標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將《招標投標法》準確定位為經濟法
招標投標活動是市場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之一,作為規(guī)范市場經濟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行為的《招標投標法》毫無疑問是屬于經濟法的部門法領域。將《招標投標法》定位為經濟法,將從根本上厘清《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招標投標法》屬于經濟法領域,《政府采購法》屬于財政法領域,《招標投標法》的調整范圍為招標投標活動,《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應該為政府財政資金的審批使用和監(jiān)管,二者處于并行不悖的關系中。理論界中有關是否將《招標投標法》并入《政府采購法》爭議也將得到根本解決。
(二)強調《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
在明確《招標投標法》屬于經濟法的基礎上,還應該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法》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基本法的地位。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2條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nbsp;該條說明《招標投標法》適用于所有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僅包括本法列出的必須進行招標活動,而且包括必須招標以外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具體而言,從主體上說,包括政府機構、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集體企業(yè)、私人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等的招標;從項目資金來源上說,包括利用國有資金、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企業(yè)自有資金、商業(yè)性或政策性貸款、政府機關或事業(yè)單位列入財政預算的消費性資金進行的招標;從采購對象上說,包括貨物(設備、材料、產品、電力等),工種(建造、改建、拆除、修繕或翻新以及管線鋪設、裝飾裝修等),服務(咨詢、勘探、設計、監(jiān)理、維修、保險等)的招標采購。
強調《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就從法律適用角度解決了《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適用關系,也同樣決定了下位法中的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的立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參照,不至于因為不同的立法機構,在術語、行政管理權限等方面發(fā)生重大的差異。
(三)盡可能統一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機關
如前文所述,國家可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部門有數十個之多,《招標投標法》屬于招標投標市場主體法,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促進招標投標市場的有效有序競爭,如何達到這個目的,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就是重中之重了。目前我國的監(jiān)管體系的復雜性必然會加大解決現實問題的難度,而在號稱“中國政府采購第一案” 當中,財政部一審敗訴的結果,更凸顯了監(jiān)管混亂問題之嚴峻。筆者建議借國家立法改革促進之機,力爭盡可能統一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機關,使得招標投標法成為一部高效率高質量運行的法律。
(四)以《招標投標法》為基礎,統一招標投標法律體系法律術語
我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當中,各個法律法規(guī)在立法過程中,在法律術語的選擇上彼此不統一(已如前述)。比如,《政府采購法》中有廢標的概念,但是《招標投標法》只有無效標的概念,而無廢標概念。再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guī)定了異議和質疑,但其本質上是一種投訴。這種法律術語選擇上的混亂,也是造成實務中法律適用混亂的原因之一,應該以《招標投標法》這部基本法為基礎,對涉及到規(guī)范招標投標行為的法律術語在使用上進行統一。
(五)對招標投標市場主體的法律性質和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guī)范,使得招標投標主體有法可依
作者在參與處理招標投標法律糾紛的過程中,通過法律實踐認為,目前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和權利義務的認識在法院、當事人、律師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招標代理機構實際上不屬于招標投標的當事人,而只是以招標人的代理出現,其與招標人之間是代理關系,最終的招標投標結果由招標人負擔。還有人認為,招標代理機構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其在招標活動中獨立負有其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種對招標代理機構法律地位的不同定位,將直接影響到法律后果的負擔,如中標無效后法律責任的分配等等,而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并無對其明確的規(guī)范,只有部分部委頒布的規(guī)章有零散的規(guī)定,如此即導致法院在審理糾紛案件過程中的不同判決結果。
(六)充分考慮新型業(yè)務的規(guī)范,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蓬勃發(fā)展
我國的招標投標市場正處于蓬勃發(fā)展的階段,尤其是在工程建設領域,近幾年融資建造在工程建設中得到了極大的運用,無論是融資建造的方式還是招標投標的選擇,均發(fā)展出很多創(chuàng)新領域。當然隨之而來的就是,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缺失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這部分新的招標投標市場在法律的適用上比較模糊。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利于招標投標市場的發(fā)展,亟待法律加強規(guī)定,而這也正是以《招標投標法》為基礎的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當仁不讓要承擔的責任。(作者: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 譚敬慧)
來源:《紀念<招標投標法>實施十周年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