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 將關聯(lián)機構納入回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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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08月18日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有人直接將回避制度、供應商救濟制度、采購活動暫停中止制度并列為我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的三大方面。
敏感個人機構都應要求回避
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業(yè)界專家不約而同地在關注一個問題--目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中的回避制度僅限于從供應商角度出發(fā)的評審專家回避,即人的回避。比如《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逼渲?,有關對利害關系的解釋也僅限于專家與供應商之間,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利害關系主要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專家表示,完善政府采購回避制度應重點關注政府采購各方主體有可能影響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各種情況。其中不僅包括參與采購活動的人員,還應包括單位或機構。如此一來,就不會出現類似X公司案例發(fā)生后眾專家皆認為不合理卻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形。
還有專家表示,單就X公司案例來說,僅“采購人關聯(lián)企業(yè)”這幾個字就足有文章可做,其中涉及企業(yè)的獨立法人資格問題、采購人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人員任命關系問題、采購人是否控股或者僅投資不控股關聯(lián)企業(yè)問題等。
但上海市財政局國庫處副處長王周歡認為,X公司案例中的問題從嚴格意義上講是與采購人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參與投標,有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公平公正。如果從這一角度考慮,即使法律法規(guī)沒有專門規(guī)定,相關問題也應在具體采購活動中得到重視。
政企不分帶來不利影響
也有被訪者認為,X公司案例的發(fā)生從某種程度上說也與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先進性和前瞻性有關。相比之下,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未能完全跟上并適應這一陽光制度的需要。
這一觀點主要基于目前我國在少數領域仍存在“政企不分”現象,例如X公司案例中某部委與X公司之間的關系。由國家行政部門投資控股某個企業(yè),這種情況在我國并不鮮見。國家審計署在今年6月底發(fā)布的一份審計公報中明確指出,鐵道部所屬信息中心6名司局級干部未經批準,在所屬企業(yè)兼職,其中個別領導甚至一人兼任18家所屬企業(yè)董事長?!豆珓諉T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边@也是審計公報中出現“未經批準兼職”的原因。有網友開玩笑地說,看來公務員還是可以“通過批準”兼任企業(yè)高管的。由此可以看出,“政企分開”雖然早在改革之初就被明確提出,但至今仍然沒有達到理想的目標。
某業(yè)內專家認為,政府采購對公平、公正的要求較高,而我國經濟體制中政企不分這種非常規(guī)現象恰恰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原則帶來挑戰(zhàn)。面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推進過程中的形形色色情況,政府采購必然會不時受到影響。業(yè)界能做的就是始終堅持《政府采購法》的立法目標和立法原則,依法采購,推動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程。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敏感個人機構都應要求回避
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業(yè)界專家不約而同地在關注一個問題--目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中的回避制度僅限于從供應商角度出發(fā)的評審專家回避,即人的回避。比如《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逼渲?,有關對利害關系的解釋也僅限于專家與供應商之間,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利害關系主要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專家表示,完善政府采購回避制度應重點關注政府采購各方主體有可能影響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各種情況。其中不僅包括參與采購活動的人員,還應包括單位或機構。如此一來,就不會出現類似X公司案例發(fā)生后眾專家皆認為不合理卻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形。
還有專家表示,單就X公司案例來說,僅“采購人關聯(lián)企業(yè)”這幾個字就足有文章可做,其中涉及企業(yè)的獨立法人資格問題、采購人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人員任命關系問題、采購人是否控股或者僅投資不控股關聯(lián)企業(yè)問題等。
但上海市財政局國庫處副處長王周歡認為,X公司案例中的問題從嚴格意義上講是與采購人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參與投標,有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公平公正。如果從這一角度考慮,即使法律法規(guī)沒有專門規(guī)定,相關問題也應在具體采購活動中得到重視。
政企不分帶來不利影響
也有被訪者認為,X公司案例的發(fā)生從某種程度上說也與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先進性和前瞻性有關。相比之下,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未能完全跟上并適應這一陽光制度的需要。
這一觀點主要基于目前我國在少數領域仍存在“政企不分”現象,例如X公司案例中某部委與X公司之間的關系。由國家行政部門投資控股某個企業(yè),這種情況在我國并不鮮見。國家審計署在今年6月底發(fā)布的一份審計公報中明確指出,鐵道部所屬信息中心6名司局級干部未經批準,在所屬企業(yè)兼職,其中個別領導甚至一人兼任18家所屬企業(yè)董事長?!豆珓諉T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边@也是審計公報中出現“未經批準兼職”的原因。有網友開玩笑地說,看來公務員還是可以“通過批準”兼任企業(yè)高管的。由此可以看出,“政企分開”雖然早在改革之初就被明確提出,但至今仍然沒有達到理想的目標。
某業(yè)內專家認為,政府采購對公平、公正的要求較高,而我國經濟體制中政企不分這種非常規(guī)現象恰恰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原則帶來挑戰(zhàn)。面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推進過程中的形形色色情況,政府采購必然會不時受到影響。業(yè)界能做的就是始終堅持《政府采購法》的立法目標和立法原則,依法采購,推動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程。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