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投標人相關人員須回避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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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
案例回放
近日,在某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一個為某街道辦公室聘請法律顧問服務的項目開標過程中,評標專家發(fā)現(xiàn),該街道辦與某律師事務所涉嫌串標,該街道辦居然安排參與投標的該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陳××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開評標,并作為該項目的評委進行評標打分……評標委會員的其他成員在投標律師事務所的投標文件中發(fā)現(xiàn)陳××的身份后,遂認定該律師事務所的投標行為無效。
最終,陳××仍然以評標專家的身份參與打分,該項目由另一家律師事務所中標,陳××也簽字確認。同時,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將該違規(guī)律師事務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3年內(nèi)參加深圳某區(qū)行政范圍內(nèi)的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中心:陳××有采購人授權
×采購中心負責人說,《政府采購信息報》將這個案例引用到“操作與實務”版的品牌欄目之一“案例細點評”中,很有代表性,對采購各方當事人的操作實踐具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有必要通過《政府采購信息報》說明×采購中心操作的項目與文中所述案例的幾點不同,以免對該采購中心的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首先,×采購中心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在“投標人資格要求”中明確規(guī)定“截至本項目開標之日,擁有不少于10名持合法有效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律師”。在評審前的資格審查時,該律師事務所已因不符合本要求而被淘汰。
其次,采購項目評審前,采購人(街道辦)給采購中心開具了授權書,授權陳××參與該項目評審,陳××給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出示了工作證、身份證。同時街道辦也證實陳××是其工作人員。在這種情況下,采購中心不便讓陳××回避,如果陳××的身份有問題,則屬采購人把關不嚴。
再次,×采購中心所在地紀檢監(jiān)察和財政部門目前正在調查此事,并將根據(jù)調查情況作出進一步處理。
專家:工作證決定陳××是否回避
在《非在職人員可以擔任采購人代表嗎?》一文中,有關專家在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時認為:
陳××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投標被認定無效后,陳××可繼續(xù)參與項目評標,其確認的項目采購結果有效。
對此,沈德能律師持有不同觀點:非采購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并不違法,但陳××是本項目投標人的工作人員,依法必須回避,繼續(xù)參加評標不合法;應依據(jù)調查結果確定陳××與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否涉嫌串標,如果確有串標,則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由于陳××依法必須回避而沒有回避,因而本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合法,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終止招標活動,重新組織招標。
《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對于×采購中心負責人描述的該采購中心操作的項目情況,沈德能律師認為,如果陳××出示的是街道辦的工作證,并且街道辦也證實陳××是其工作人員,則采購中心可以繼續(xù)組織評標,采購結果有效。一旦出現(xiàn)問題,有關部門應追究采購人的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近日,在某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一個為某街道辦公室聘請法律顧問服務的項目開標過程中,評標專家發(fā)現(xiàn),該街道辦與某律師事務所涉嫌串標,該街道辦居然安排參與投標的該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陳××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開評標,并作為該項目的評委進行評標打分……評標委會員的其他成員在投標律師事務所的投標文件中發(fā)現(xiàn)陳××的身份后,遂認定該律師事務所的投標行為無效。
最終,陳××仍然以評標專家的身份參與打分,該項目由另一家律師事務所中標,陳××也簽字確認。同時,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將該違規(guī)律師事務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3年內(nèi)參加深圳某區(qū)行政范圍內(nèi)的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中心:陳××有采購人授權
×采購中心負責人說,《政府采購信息報》將這個案例引用到“操作與實務”版的品牌欄目之一“案例細點評”中,很有代表性,對采購各方當事人的操作實踐具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有必要通過《政府采購信息報》說明×采購中心操作的項目與文中所述案例的幾點不同,以免對該采購中心的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首先,×采購中心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在“投標人資格要求”中明確規(guī)定“截至本項目開標之日,擁有不少于10名持合法有效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律師”。在評審前的資格審查時,該律師事務所已因不符合本要求而被淘汰。
其次,采購項目評審前,采購人(街道辦)給采購中心開具了授權書,授權陳××參與該項目評審,陳××給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出示了工作證、身份證。同時街道辦也證實陳××是其工作人員。在這種情況下,采購中心不便讓陳××回避,如果陳××的身份有問題,則屬采購人把關不嚴。
再次,×采購中心所在地紀檢監(jiān)察和財政部門目前正在調查此事,并將根據(jù)調查情況作出進一步處理。
專家:工作證決定陳××是否回避
在《非在職人員可以擔任采購人代表嗎?》一文中,有關專家在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時認為:
陳××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投標被認定無效后,陳××可繼續(xù)參與項目評標,其確認的項目采購結果有效。
對此,沈德能律師持有不同觀點:非采購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并不違法,但陳××是本項目投標人的工作人員,依法必須回避,繼續(xù)參加評標不合法;應依據(jù)調查結果確定陳××與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否涉嫌串標,如果確有串標,則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由于陳××依法必須回避而沒有回避,因而本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合法,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終止招標活動,重新組織招標。
《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對于×采購中心負責人描述的該采購中心操作的項目情況,沈德能律師認為,如果陳××出示的是街道辦的工作證,并且街道辦也證實陳××是其工作人員,則采購中心可以繼續(xù)組織評標,采購結果有效。一旦出現(xiàn)問題,有關部門應追究采購人的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