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采購活動并非供應商質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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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的規(guī)定導致了有些供應商的權益受損時無法行使質疑權利,違反了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和《政府采購法》關于供應商質疑的規(guī)定,也造成了采購實踐中的混亂。
各地作出如此規(guī)定,可能是考慮到供應商如果不參加采購項目(指報名購買采購文件),其權益根本不可能受到損害,自然就不應受理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但是本文通過三個實際案例分析,說明這樣的考慮是錯誤的,現實當中采購方式或者采購公告本身就限制了某些供應商參加采購項目,而這些供應商的權益就是因為這樣的限制而被侵害的,其質疑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因此建議廢除相關規(guī)定,或放寬對是否參與采購活動的認定條件。
現狀:參加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才能質疑
最近筆者專門查找了一些地方關于政府采購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具備的條件或受理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條件的規(guī)定,發(fā)現都有一個共同規(guī)定就是要求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必須是參加或者直接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如《A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第七條:供應商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必須是參與該質疑政府采購項目活動的供應商;《S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第六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必須是直接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H省財政廳關于規(guī)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工作的通知》:三、質疑供應商提起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參與了所質疑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禞省政府采購中心質疑處理管理辦法》第八條:供應商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參與中心采購活動且利益受到損害的……同時規(guī)定或者在實際操作中以供應商必須報名、購買采購文件作為認定“參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標準。根據參與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的實際經驗和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分析,筆者認為如此規(guī)定不但違法而且在很多采購實踐中不可操作。
實踐:如此規(guī)定行不通
案例1:單一來源采購不能質疑
上海某公司在網上看到了某采購中心的單一來源政府采購項目公告,經過比照公告上的采購需求,該公司認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完全滿足公告上的要求,完全能成為該項目的供應商。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該公司決定向采購中心提出質疑??墒窃摴景奄|疑書和公司產品介紹等資料交給采購中心后,得到的答復卻是“不符合質疑受理的條件,不予受理?!辈少徶行墓ぷ魅藛T拿出該省關于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备鶕艘?guī)定,上海某公司不是參加此次單一來源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不能受理其提出的質疑。該公司十分不解,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預先就已定好了惟一的供應商,能參加采購的肯定只有一個供應商。如果按照該省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只能由已經定好的將要成交的那個惟一供應商提出對采購項目質疑,這聽起來就很荒唐,怎么可能呢?難道單一來源不可能有質疑嗎?采購中心工作人員聽到該公司如此的說法,也覺得這樣做有些不妥,但是如果受理了該公司的質疑,又違反了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采購中心遭遇到了“合規(guī)不合理”的尷尬局面而無法解決。由于該處理辦法是由該省財政廳發(fā)布的,于是建議上海某公司立即向省財政廳有關部門反映。第二天,采購中心接到了省財政廳采購管理辦的電話說: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比較特殊,嚴格按照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不受理該公司的質疑不合理。如果采購中心經過審查認為該公司的產品的確符合采購需求,可以認為該公司是該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可以受理該公司的質疑。
案例2:不合理標書無法質疑
某電器公司在報紙上看到了某衛(wèi)生局采購醫(yī)用電冰箱的招標公告,從該公告上對采購貨物的技術要求上看,電器公司生產的冰箱產品能完全滿足要求。公告中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是“必須具有醫(y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公告還要求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時必須提交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醫(y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原件供查驗。電器公司認為招標的產品就是一般的冰箱,完全與醫(y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無關,招標公告設置的供應商資格要求限制了自己參加投標的權利,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據此向該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某招標公司提出了書面質疑。招標公司經審查認為根據該省的政府采購質疑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電器公司還沒有參加該項目的采購活動,依照規(guī)定,不能受理其提出的質疑,電器公司必須先購買招標文件才能提出質疑??墒钱旊娖鞴咎岢鲆筚徺I該項目的招標文件時,招標公司卻說電器公司沒有提供醫(y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原件不能購買。電器公司十分生氣:我們只生產電器,不生產醫(yī)療器械產品,但是我們的產品完全滿足招標要求。我們提出質疑又說不符合要求,必須先購買招標文件,購買招標文件時又說不能購買。難道政府采購就是這樣無理嗎?
案例3:供應商身份難確定
某采購中心采取電子化操作方式組織采購,供應商無需到采購中心報名和購買采購文件,任何人只需按照采購公告到指定網站下載采購文件就可以編制投標文件(即“無報名、無購買采購文件”)。某供應商下載了一個辦公家具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后,發(fā)現采購文件對供應商資格要求上存在明顯的傾向性,限制了很多合格的供應商,對自己參加采購不利,于是該供應商向采購中心提出了書面質疑。采購中心接到質疑書后卻犯難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在網站下載采購文件,無需提交任何證明身份的資料,因此根本無法判斷該供應商是否已經參加了該辦公家具項目的采購。受理該質疑就違反了省財政廳關于“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規(guī)定;而以“質疑人不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為由不受理質疑又明顯不合理。
法理:如此規(guī)定涉嫌違法
表面上看三個案例尷尬局面的發(fā)生是因為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特殊性(惟一供應商)、有問題的招標公告或者特殊的電子化方式導致的,但實際上從法律上分析可知,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規(guī)定違法。
涉嫌違法限制供應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這一條的規(guī)定非常明確,只要是供應商就可以對政府采購提出質疑,沒有其他任何的限制,根本沒有限制為“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那么誰是供應商呢?《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也規(guī)定得非常明確:“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于此條的“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只能廣義理解為有可能、有意向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即潛在供應商),而不能理解為實際上已經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這樣理解就變成了“中標、成交供應商”),也不能理解為參加了具體政府采購項目才是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這樣理解就會把此條的供應商限定為“參加了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說把政府采購供應商理解為“中標、成交供應商”或者“參加了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都是縮小了供應商的外延,與法律的規(guī)定不符。
因此,把質疑人規(guī)定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就對法律規(guī)定的供應商的含義做了限制,狹義地理解為“只有參加了具體的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才是供應商?!北疚目疾斓娜齻€案例所體現出來的尷尬局面也說明了如此理解是錯誤的,而且實踐中也行不通。
涉嫌違法限制質疑事項
1. 限制了對采購方式的質疑。
有人認為對采購方式提出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法》關于質疑的規(guī)定,因為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采購方式的決定是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就由財政部門作出的,而且對財政部門決定的事項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超出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理權限。筆者認為,事實上并非所有的采購方式都是由財政部門決定的?!墩少彿ā返诙邨l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北緱l僅僅規(guī)定應該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才需要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取得財政部門的批準,其他符合條件的采購方式并不需要財政部門的批準,由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依法決定即可。即便在某些地方通過地方的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采購方式由財政部門決定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方式損害了其權益的(如單一來源方式),同樣可以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出質疑,因為該條規(guī)定了可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而采購過程則是一個廣泛的過程,不只限于采購項目開標評標等,應當說采購活動從發(fā)布采購公告就開始了。對于供應商而言,只有看到了采購公告才能知道具體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而此時采購項目已經進入了采購程序,供應商當然有權對進入采購程序后獲知的采購方式提出質疑。而法律明確賦予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于采購過程中提出的質疑有答復處理的權利和義務,可以也應當對采購方式提出的質疑進行答復和處理。
2. 限制了對采購公告的質疑。
與“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規(guī)定相配合的規(guī)定是“供應商須報名、購買了采購文件后才能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這樣的規(guī)定同樣是違法的。供應商在獲知采購公告后,認為采購公告上的內容損害了自己的權益,就可以提出質疑。
?、俨少徆娴膬热莅丝赡苁构虣嘁媸艿綋p害的采購文件的主要部分,如采購項目的簡要技術要求、供應商資格要求(參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十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含的內容)。如果供應商發(fā)現這些內容對其權益造成了損害,當然可以提出質疑。
?、诓少徆媸遣少徫募慕M成部分,供應商對采購公告提出質疑就是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一)投標邀請。招標公告就是對不特定的供應商發(fā)出的投標邀請。同理,采購公告也就是對不特定的潛在供應商發(fā)出的采購邀請。
?、勰承┎少徆鎸太@取采購文件提出了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有時限制了一定的潛在供應商取得采購文件的機會,進而限制了其參加項目采購的資格,這些條件也可能對潛在供應商的權益造成損害,供應商當然有權依法提出質疑。
如果強制規(guī)定“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同時又把取得采購文件作為“參加”的認定標準,那么即使供應商的權益受到損害也因為無法取得采購文件而無法獲得法律規(guī)定的質疑投訴的救濟。對于這些供應商而言是相當不公平的,也違背了政府采購應當遵循的公正原則。
涉嫌違法限制提出質疑的時間
1.“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的規(guī)定把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限制在報名后,與《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不符。自采購公告發(fā)布時,供應商就有可能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而此時供應商并未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 在“無報名、無購買采購文件”操作方式下,把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限制在開標(談判、報價)后。用“無報名、無購買采購文件”的操作方式,無法在開標(談判報價)前認定供應商是否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也就無法受理供應商在開標(談判、報價)前提出的質疑。不受理供應商在開標(談判、報價)前提出的質疑肯定是違法的。
建議:廢除相關規(guī)定
嚴格執(zhí)法 刪除前述規(guī)定
有人擔心如果不將提出質疑的供應商限制在“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內將導致質疑的爆炸性增長,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墩少彿ā返谖迨l規(guī)定供應商可以提出質疑的條件是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如果供應商無法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依法是不能提起質疑的,即便提起了質疑也會因為不符合此條規(guī)定而將被駁回,涉嫌供應商無理進行惡意質疑。而現有的各地《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都規(guī)定了供應商惡意提出質疑,干擾政府采購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甚至可能被限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如安徽省就規(guī)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被質疑人應當駁回質疑,并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一)一年內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四川省也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陳述虛假事實進行質疑的,被質疑人應當報告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根據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對其予以公告。
放寬“參加、參與”認定標準
1.在報名購買采購文件截止日前,認定供應商是否“參加、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不是憑報名購買采購文件,而是看供應商是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了“參加、參與”的要求,如對采購項目提出了詢問、提出了質疑、 提出了異議或者意見、提交了參加采購的資料等。
2. 超過了報名購買采購文件時間后,認定供應商是否“參加、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憑報名購買采購文件來認定。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各地作出如此規(guī)定,可能是考慮到供應商如果不參加采購項目(指報名購買采購文件),其權益根本不可能受到損害,自然就不應受理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但是本文通過三個實際案例分析,說明這樣的考慮是錯誤的,現實當中采購方式或者采購公告本身就限制了某些供應商參加采購項目,而這些供應商的權益就是因為這樣的限制而被侵害的,其質疑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因此建議廢除相關規(guī)定,或放寬對是否參與采購活動的認定條件。
現狀:參加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才能質疑
最近筆者專門查找了一些地方關于政府采購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具備的條件或受理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條件的規(guī)定,發(fā)現都有一個共同規(guī)定就是要求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必須是參加或者直接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如《A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第七條:供應商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必須是參與該質疑政府采購項目活動的供應商;《S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第六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必須是直接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H省財政廳關于規(guī)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工作的通知》:三、質疑供應商提起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參與了所質疑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禞省政府采購中心質疑處理管理辦法》第八條:供應商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參與中心采購活動且利益受到損害的……同時規(guī)定或者在實際操作中以供應商必須報名、購買采購文件作為認定“參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標準。根據參與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的實際經驗和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分析,筆者認為如此規(guī)定不但違法而且在很多采購實踐中不可操作。
實踐:如此規(guī)定行不通
案例1:單一來源采購不能質疑
上海某公司在網上看到了某采購中心的單一來源政府采購項目公告,經過比照公告上的采購需求,該公司認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完全滿足公告上的要求,完全能成為該項目的供應商。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該公司決定向采購中心提出質疑??墒窃摴景奄|疑書和公司產品介紹等資料交給采購中心后,得到的答復卻是“不符合質疑受理的條件,不予受理?!辈少徶行墓ぷ魅藛T拿出該省關于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备鶕艘?guī)定,上海某公司不是參加此次單一來源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不能受理其提出的質疑。該公司十分不解,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預先就已定好了惟一的供應商,能參加采購的肯定只有一個供應商。如果按照該省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只能由已經定好的將要成交的那個惟一供應商提出對采購項目質疑,這聽起來就很荒唐,怎么可能呢?難道單一來源不可能有質疑嗎?采購中心工作人員聽到該公司如此的說法,也覺得這樣做有些不妥,但是如果受理了該公司的質疑,又違反了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采購中心遭遇到了“合規(guī)不合理”的尷尬局面而無法解決。由于該處理辦法是由該省財政廳發(fā)布的,于是建議上海某公司立即向省財政廳有關部門反映。第二天,采購中心接到了省財政廳采購管理辦的電話說: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比較特殊,嚴格按照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不受理該公司的質疑不合理。如果采購中心經過審查認為該公司的產品的確符合采購需求,可以認為該公司是該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可以受理該公司的質疑。
案例2:不合理標書無法質疑
某電器公司在報紙上看到了某衛(wèi)生局采購醫(yī)用電冰箱的招標公告,從該公告上對采購貨物的技術要求上看,電器公司生產的冰箱產品能完全滿足要求。公告中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是“必須具有醫(y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公告還要求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時必須提交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醫(y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原件供查驗。電器公司認為招標的產品就是一般的冰箱,完全與醫(y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無關,招標公告設置的供應商資格要求限制了自己參加投標的權利,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據此向該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某招標公司提出了書面質疑。招標公司經審查認為根據該省的政府采購質疑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電器公司還沒有參加該項目的采購活動,依照規(guī)定,不能受理其提出的質疑,電器公司必須先購買招標文件才能提出質疑??墒钱旊娖鞴咎岢鲆筚徺I該項目的招標文件時,招標公司卻說電器公司沒有提供醫(y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原件不能購買。電器公司十分生氣:我們只生產電器,不生產醫(yī)療器械產品,但是我們的產品完全滿足招標要求。我們提出質疑又說不符合要求,必須先購買招標文件,購買招標文件時又說不能購買。難道政府采購就是這樣無理嗎?
案例3:供應商身份難確定
某采購中心采取電子化操作方式組織采購,供應商無需到采購中心報名和購買采購文件,任何人只需按照采購公告到指定網站下載采購文件就可以編制投標文件(即“無報名、無購買采購文件”)。某供應商下載了一個辦公家具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后,發(fā)現采購文件對供應商資格要求上存在明顯的傾向性,限制了很多合格的供應商,對自己參加采購不利,于是該供應商向采購中心提出了書面質疑。采購中心接到質疑書后卻犯難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在網站下載采購文件,無需提交任何證明身份的資料,因此根本無法判斷該供應商是否已經參加了該辦公家具項目的采購。受理該質疑就違反了省財政廳關于“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規(guī)定;而以“質疑人不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為由不受理質疑又明顯不合理。
法理:如此規(guī)定涉嫌違法
表面上看三個案例尷尬局面的發(fā)生是因為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特殊性(惟一供應商)、有問題的招標公告或者特殊的電子化方式導致的,但實際上從法律上分析可知,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規(guī)定違法。
涉嫌違法限制供應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這一條的規(guī)定非常明確,只要是供應商就可以對政府采購提出質疑,沒有其他任何的限制,根本沒有限制為“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那么誰是供應商呢?《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也規(guī)定得非常明確:“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于此條的“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只能廣義理解為有可能、有意向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即潛在供應商),而不能理解為實際上已經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這樣理解就變成了“中標、成交供應商”),也不能理解為參加了具體政府采購項目才是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這樣理解就會把此條的供應商限定為“參加了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說把政府采購供應商理解為“中標、成交供應商”或者“參加了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都是縮小了供應商的外延,與法律的規(guī)定不符。
因此,把質疑人規(guī)定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就對法律規(guī)定的供應商的含義做了限制,狹義地理解為“只有參加了具體的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才是供應商?!北疚目疾斓娜齻€案例所體現出來的尷尬局面也說明了如此理解是錯誤的,而且實踐中也行不通。
涉嫌違法限制質疑事項
1. 限制了對采購方式的質疑。
有人認為對采購方式提出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法》關于質疑的規(guī)定,因為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采購方式的決定是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就由財政部門作出的,而且對財政部門決定的事項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超出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理權限。筆者認為,事實上并非所有的采購方式都是由財政部門決定的?!墩少彿ā返诙邨l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北緱l僅僅規(guī)定應該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才需要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取得財政部門的批準,其他符合條件的采購方式并不需要財政部門的批準,由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依法決定即可。即便在某些地方通過地方的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采購方式由財政部門決定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方式損害了其權益的(如單一來源方式),同樣可以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出質疑,因為該條規(guī)定了可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而采購過程則是一個廣泛的過程,不只限于采購項目開標評標等,應當說采購活動從發(fā)布采購公告就開始了。對于供應商而言,只有看到了采購公告才能知道具體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而此時采購項目已經進入了采購程序,供應商當然有權對進入采購程序后獲知的采購方式提出質疑。而法律明確賦予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于采購過程中提出的質疑有答復處理的權利和義務,可以也應當對采購方式提出的質疑進行答復和處理。
2. 限制了對采購公告的質疑。
與“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規(guī)定相配合的規(guī)定是“供應商須報名、購買了采購文件后才能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這樣的規(guī)定同樣是違法的。供應商在獲知采購公告后,認為采購公告上的內容損害了自己的權益,就可以提出質疑。
?、俨少徆娴膬热莅丝赡苁构虣嘁媸艿綋p害的采購文件的主要部分,如采購項目的簡要技術要求、供應商資格要求(參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十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含的內容)。如果供應商發(fā)現這些內容對其權益造成了損害,當然可以提出質疑。
?、诓少徆媸遣少徫募慕M成部分,供應商對采購公告提出質疑就是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一)投標邀請。招標公告就是對不特定的供應商發(fā)出的投標邀請。同理,采購公告也就是對不特定的潛在供應商發(fā)出的采購邀請。
?、勰承┎少徆鎸太@取采購文件提出了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有時限制了一定的潛在供應商取得采購文件的機會,進而限制了其參加項目采購的資格,這些條件也可能對潛在供應商的權益造成損害,供應商當然有權依法提出質疑。
如果強制規(guī)定“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同時又把取得采購文件作為“參加”的認定標準,那么即使供應商的權益受到損害也因為無法取得采購文件而無法獲得法律規(guī)定的質疑投訴的救濟。對于這些供應商而言是相當不公平的,也違背了政府采購應當遵循的公正原則。
涉嫌違法限制提出質疑的時間
1.“質疑人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的規(guī)定把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限制在報名后,與《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不符。自采購公告發(fā)布時,供應商就有可能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而此時供應商并未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 在“無報名、無購買采購文件”操作方式下,把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限制在開標(談判、報價)后。用“無報名、無購買采購文件”的操作方式,無法在開標(談判報價)前認定供應商是否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也就無法受理供應商在開標(談判、報價)前提出的質疑。不受理供應商在開標(談判、報價)前提出的質疑肯定是違法的。
建議:廢除相關規(guī)定
嚴格執(zhí)法 刪除前述規(guī)定
有人擔心如果不將提出質疑的供應商限制在“必須是參加所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內將導致質疑的爆炸性增長,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墩少彿ā返谖迨l規(guī)定供應商可以提出質疑的條件是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如果供應商無法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依法是不能提起質疑的,即便提起了質疑也會因為不符合此條規(guī)定而將被駁回,涉嫌供應商無理進行惡意質疑。而現有的各地《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都規(guī)定了供應商惡意提出質疑,干擾政府采購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甚至可能被限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如安徽省就規(guī)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被質疑人應當駁回質疑,并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一)一年內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四川省也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陳述虛假事實進行質疑的,被質疑人應當報告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根據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對其予以公告。
放寬“參加、參與”認定標準
1.在報名購買采購文件截止日前,認定供應商是否“參加、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不是憑報名購買采購文件,而是看供應商是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了“參加、參與”的要求,如對采購項目提出了詢問、提出了質疑、 提出了異議或者意見、提交了參加采購的資料等。
2. 超過了報名購買采購文件時間后,認定供應商是否“參加、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憑報名購買采購文件來認定。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