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競爭性談判中的幾個現(xiàn)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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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5月30日
在競爭性談判操作中,有幾個問題一直困惑著操作人員,筆者想就這幾個問題談談個人感受。
談判小組何時成立
關于談判小組應何時成立的問題,目前業(yè)內(nèi)有2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談判小組在制定談判文件前就應當成立,并由其制定談判文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直至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就是說整個采購過程都由談判小組負責。但從成立談判小組到確定成交供應商,不是一兩天就能結束的,而是一個耗時比較長的過程,由于當前我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屬于松散型的業(yè)余工作人員,較長時間在一個談判小組工作不符合現(xiàn)實情況,此外,對于一些預算金額較小的采購項目,按照此程序進行,評審所需支出的費用可能比節(jié)約的資金還要多。同時,根據(jù)《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1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這與談判小組在制定談判文件前就成立存在矛盾。另一種觀點認為,《政府采購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談判小組何時成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成立。
筆者認為,談判小組何時成立應與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相關聯(lián)。對于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項目,采購人需要依靠評審專家的專業(yè)知識來深入了解自己的需求,幫助自己編制采購文件,確定邀請的供應商名單,并在談判過程中能代表自己與供應商進行技術上的互動的,在此情形下,應當首先成立談判小組,由其參與整個采購過程。但前提是該項目在技術上足夠復雜,需要專家全程幫助,且采購預算足夠大。否則,談判小組應當在談判開始前半天或前1天成立。
談判文件由誰制定
《政府采購法》并未明確談判文件是由談判小組還是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制定。筆者認為這也與不同的采購項目相關。
對于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項目,采購人必須依靠評審專家才能確定自己的需求的,在此情形下,談判小組參與談判文件的制定,全程跟蹤采購項目的每個環(huán)節(jié),有助于對采購項目的深入理解,以利于在談判時能對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有更適宜的評價。對于預算金額較小、采購人能夠確定需求的采購項目,則沒有必要由談判小組參與制定采購文件,而應由采購代理機構直接負責制定。由于評審專家大多為技術型專家,對于談判文件的整體結構和商務部分的內(nèi)容,不可能替代采購代理機構的專業(yè)人員,因此,不論談判小組是否參與,談判文件最終都應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制定。有談判小組參與制定的,談判文件正式發(fā)布前應當由談判小組簽字確認;無談判小組參與制定的,也最好在談判正式開始前,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認可談判文件的內(nèi)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存在歧視性或排他性內(nèi)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何確定供應商名單
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該如何產(chǎn)生?一種做法是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對供應商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產(chǎn)生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另一種做法是建立供應商庫,事先對供應商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資格條件的入庫管理,需要時從庫中抽取;還有一種做法是由采購人或談判小組推薦。筆者認為,第1種做法所需時間與公開招標基本接近,失去了競爭性談判能節(jié)約采購時間的基本特性。而第2種做法,由于政府采購項目涉及的品目繁多,如需在供應商庫中抽取產(chǎn)生供應商名單,則該庫必須是一個類別極其廣泛、內(nèi)存量極其龐大的數(shù)據(jù)庫,目前,尚未有哪個部門建立有這樣的供應商庫。第3種做法則很容易造成人為操控。
筆者認為,對于大多數(shù)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而言,直接發(fā)布采購公告邀請供應商參加談判,對供應商采取資格后審的方式,可以極大地提高采購效率,也不違背政府采購“三公一誠”原則。因此建議對《政府采購法》進行適當修訂,允許采購機構發(fā)布采購公告并提供談判文件,由談判小組對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和符合性檢查,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名單中隨機確定不少于3家供應商或邀請所有供應商直接參加談判。在今后供應商庫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從庫中隨機抽取產(chǎn)生。對于一些特殊項目,可以采用推薦的方式產(chǎn)生,但必須由采購人和談判小組共同推薦,并在成交公告中公示推薦意見。(作者系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談判小組何時成立
關于談判小組應何時成立的問題,目前業(yè)內(nèi)有2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談判小組在制定談判文件前就應當成立,并由其制定談判文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直至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就是說整個采購過程都由談判小組負責。但從成立談判小組到確定成交供應商,不是一兩天就能結束的,而是一個耗時比較長的過程,由于當前我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屬于松散型的業(yè)余工作人員,較長時間在一個談判小組工作不符合現(xiàn)實情況,此外,對于一些預算金額較小的采購項目,按照此程序進行,評審所需支出的費用可能比節(jié)約的資金還要多。同時,根據(jù)《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1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這與談判小組在制定談判文件前就成立存在矛盾。另一種觀點認為,《政府采購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談判小組何時成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成立。
筆者認為,談判小組何時成立應與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相關聯(lián)。對于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項目,采購人需要依靠評審專家的專業(yè)知識來深入了解自己的需求,幫助自己編制采購文件,確定邀請的供應商名單,并在談判過程中能代表自己與供應商進行技術上的互動的,在此情形下,應當首先成立談判小組,由其參與整個采購過程。但前提是該項目在技術上足夠復雜,需要專家全程幫助,且采購預算足夠大。否則,談判小組應當在談判開始前半天或前1天成立。
談判文件由誰制定
《政府采購法》并未明確談判文件是由談判小組還是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制定。筆者認為這也與不同的采購項目相關。
對于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項目,采購人必須依靠評審專家才能確定自己的需求的,在此情形下,談判小組參與談判文件的制定,全程跟蹤采購項目的每個環(huán)節(jié),有助于對采購項目的深入理解,以利于在談判時能對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有更適宜的評價。對于預算金額較小、采購人能夠確定需求的采購項目,則沒有必要由談判小組參與制定采購文件,而應由采購代理機構直接負責制定。由于評審專家大多為技術型專家,對于談判文件的整體結構和商務部分的內(nèi)容,不可能替代采購代理機構的專業(yè)人員,因此,不論談判小組是否參與,談判文件最終都應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制定。有談判小組參與制定的,談判文件正式發(fā)布前應當由談判小組簽字確認;無談判小組參與制定的,也最好在談判正式開始前,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認可談判文件的內(nèi)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存在歧視性或排他性內(nèi)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何確定供應商名單
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該如何產(chǎn)生?一種做法是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對供應商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產(chǎn)生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另一種做法是建立供應商庫,事先對供應商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資格條件的入庫管理,需要時從庫中抽取;還有一種做法是由采購人或談判小組推薦。筆者認為,第1種做法所需時間與公開招標基本接近,失去了競爭性談判能節(jié)約采購時間的基本特性。而第2種做法,由于政府采購項目涉及的品目繁多,如需在供應商庫中抽取產(chǎn)生供應商名單,則該庫必須是一個類別極其廣泛、內(nèi)存量極其龐大的數(shù)據(jù)庫,目前,尚未有哪個部門建立有這樣的供應商庫。第3種做法則很容易造成人為操控。
筆者認為,對于大多數(shù)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而言,直接發(fā)布采購公告邀請供應商參加談判,對供應商采取資格后審的方式,可以極大地提高采購效率,也不違背政府采購“三公一誠”原則。因此建議對《政府采購法》進行適當修訂,允許采購機構發(fā)布采購公告并提供談判文件,由談判小組對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和符合性檢查,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名單中隨機確定不少于3家供應商或邀請所有供應商直接參加談判。在今后供應商庫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從庫中隨機抽取產(chǎn)生。對于一些特殊項目,可以采用推薦的方式產(chǎn)生,但必須由采購人和談判小組共同推薦,并在成交公告中公示推薦意見。(作者系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