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近期正在組織的一辦公家具項目采購,某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非常郁悶,因為采購人代表堅持要將品牌的知名度作為評分因素之一。根據(jù)采購人代表的要求,品牌的知名度的評分標準為一線品牌8分、二線品牌4分。
在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看來,采購人代表的這一要求是完全沒有操作性的,因為不僅存在"何為一線品牌、何為二線品牌的認定主體難以確定"的問題,而且認定一線品牌和二線品牌的依據(jù)是什么也沒有標準。但因采購代理機構拒絕將此寫入招標文件,采購人代表十分惱火。筆者認為,采購人代表的這一要求一方面不合法,另外一方面也不合理,而且根本就沒必要。
首先,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也規(guī)定了"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采購人代表根據(jù)品牌的知名度來給投標人的投標產品打分顯然是對不同的產品實行了差別待遇,4分之差,讓招標文件已經存在明顯的傾向性。政府采購只能根據(jù)產品的質量、服務的質量、投標報價等來做取舍,而不能根據(jù)產品的知名度來做選擇。
其次,采購人提出的評分因素將直接削弱評分標準的可操作性,因為何為一線品牌、何為二線品牌并沒有任何權威部門進行過歸類或明確,也沒有相關的標準認定什么樣的品牌可以認定為一線品牌、什么樣的品牌只能是二線品牌,這就直接導致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無從下手。如果評標委員會僅憑自己的感覺去打分,一旦有供應商就此提出質疑,采購代理機構將很難應對。
最后,采購人盲目追求大品牌的行為也是不明智的。眾所周知,現(xiàn)在很多商家在做品牌的時候,為了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往往會在產品質量及售后服務方面下很大的功夫。相反地,部分商家在產品成為免檢產品后,往往還會忽略對產品生產質量的監(jiān)控,致使一些知名品牌不時出現(xiàn)問題。筆者在自己買家具的過程中就深有體會,剛開始選擇家具的時候選了大品牌,商家安裝完畢后把安裝留下的垃圾收拾干凈了,筆者就很欣慰,認為大品牌就是不一樣;后來有朋友送了一件完全沒有聽說過品牌名稱的大件家具,該商家上門安裝后,將造成的垃圾收拾得更加干凈,家具的做工也更加精細。
因此,筆者認為,廣大采購人沒必要去迷信名牌、盲目追求大品牌,更不要去一棍子打死小品牌,只要能滿足使用需求、產品質量過硬,就應給予其同等的中標機會。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