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人請筆者瀏覽了某地政府采購網站的一則雜志編輯印刷采購單一來源采購公示及成交公告,認為其存在違法嫌疑。筆者細看后發(fā)現,該項目審批、操作從流程來看是合法的,采購計劃由采購人申請,經過監(jiān)管部門審核審批,并且在指定的媒體發(fā)布公告。但該項目申請所述理由及批準單一來源采購的依據就顯得較為牽強,以下進行詳細分析。
復合型項目定性應慎重
此項目屬于復合型采購項目,包括了刊物編輯、印刷兩大部分。編輯投入的人力資本較多,屬于現代服務業(yè)性質,應歸為服務類項目采購。印刷屬于產品,工廠化生產,屬于制造業(yè),應歸為貨物類采購。按目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貨物與服務兩類評判標準,各有側重,其門檻、價格、售后服務、信譽等評分要素權重,差別較大。
問題的關鍵在于:作為印刷部分,其供應商惟一性的理由不充分。
采購公示所述理由為:"某雜志屬于行業(yè)性和專業(yè)性較強的內部資料性刊物,某省某行業(yè)協會具有專業(yè)和長期從事某一領域工作實踐經驗的工作人員,熟知和便于收集相關領域監(jiān)管的信息,便于同相關單位投稿人員聯系,能更好地減少經費支出,具有單一性。"上述理由,字里行間,描述的都是編輯部分,只字未提及印刷部分。因此,將協會作為該項目惟一的供應商,表面理由似乎很充分。
但實際上,該采購項目共印6期,平均每期成本38000元,發(fā)行數量未提及,監(jiān)管機構或潛在供應商無法判斷其支出是否合理,也難以判斷其成交價格是否合乎市場行情。則若以印刷部分來論,眾所周知,印刷市場是競爭充分的市場,承攬印刷業(yè)務的供應商不具有惟一性。
判斷項目屬性看各部分預算占比
判定項目采購的屬性應主要考慮項目預算及實際成交價格。該采購項目公告預算為22.8萬元,成交公示為22.8萬元,采購技術參數及性能配置要求為版面規(guī)格16K(285mm×210mm)全彩,內文105g銅版紙,封面200g銅版紙,含人員聘用、編輯、印刷、發(fā)行、郵寄和稿酬,以及組織學習,但對各編輯印刷具體項目的預算數額則語焉不詳。而該項目中,判斷的主要依據,恰恰是復合型采購最主要的甄別標準--貨物與服務的預算及實際成交價格哪部分為大--如果服務所占比重大,貨物所占比重小,其供應商惟一性理由就較為充分,批單一來源采購的可能性上升;反之,則供應商惟一性依據不充分,無論是從法律法規(guī)還是從政府采購實踐來看,都不能批準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走公告流程不等于具備惟一性
其三,相關政府采購信息在指定的媒體發(fā)布公告,僅僅是外部監(jiān)督的其中一個形式,可作為審核審批的參考,但并不能作為審核審批的依據或免責的理由和借口。
綜上所述,對復合型采購項目之惟一性進行判定,應依據法律要義,對項目屬性、預算、承擔主體等要素進行綜合考量,不能單憑某一項因素或從字面望文生義。因此,政府采購監(jiān)管者應吃透法律法規(guī)、具備相關領域知識、了解財政預算業(yè)務的挑戰(zhàn)性。如未對采購預算構成進行依法依規(guī)的判別,就予以批準下達采購計劃、發(fā)布公告、公示,再繼而成交、簽訂并履行采購合同,將導致較大的法律風險及從業(yè)風險。政府采購監(jiān)管人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慎重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自由裁量權。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黃民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