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不但重申了有利害關系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回避,而且還規(guī)定了"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將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然而,《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令第18號都沒有明確何為利害關系。一些采購代理機構從業(yè)人員表示,雖然《〈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明確了《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中利害關系所指的內容,但其畢竟還沒有出臺,因此何為利害關系還不好界定。
正因為這樣,代理機構從業(yè)人員在操作實踐中很少能夠深究這個問題,也很難用心審查評標專家和某次采購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多半只是提醒一下有利害關系的評標專家要主動回避。筆者認為,這樣操作其實是一種不負責的表現(xiàn)。
筆者認為,在抽取評標專家時,有哪些供應商會參加投標,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已經心中有數(shù),因此應該仔細看一下評標專家的履歷,既可以了解評標專家是否有資格勝任該項目的評審工作,也可以通過履歷查看抽到的專家是否和此次采購的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在個別評標專家自覺性比較差的情況下,如果不仔細審查,采購代理機構是不可能知道哪位專家應該回避的。
近日,某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完一個印刷項目的招標后,就有供應商提出了質疑:中標結果公布的評標委員會名單中的某位專家去年還在中標單位工作,本次采購的評審公正性值得懷疑。此時,采購代理機構才想到查看該專家的履歷。
當采購代理機構相關負責人指責該專家不主動回避時,這位專家卻說:"雖然我曾在中標單位工作過,但我并沒有偏袒他們,我已經退休了,不會管那么多。之前我不知道這種情況下應該回避,否則我就不參加本項目的評審工作了。"
采購代理機構相關負責人覺得沒法向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作出合理的解釋,于是向當?shù)刎斦块T提出申請,主動要求廢標。自此以后,該采購代理機構開始要求抽取評標專家時,抽到之后一定要打開其簡歷看一下,如果不符合要求則繼續(xù)抽取其他專家。
筆者建議,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不妨也借鑒一下這種做法,防患于未然。
來源:政府信息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