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機構應定期對供應商進行考核,經過連續(xù)幾次(或幾年)考核誠信度高的優(yōu)秀供應商,可以采取自愿原則,由供應商自己提出申請,政府采購機構審核后,根據實際情況,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一年或二、三年)向政府采購機構一次性繳納一定數額的誠信保證金,此后在此期間(一年、二年或三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免繳任何保證金。
收取保證金 遏制不誠信行為
政府采購保證金主要包括締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三大類。
政府采購保證金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為了約束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行為而設立的一種責任信用擔保制度。它主要包括締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三大類。其中:締約保證金又根據采購方式的不同分為:投標保證金(以招標方式采購)、談判保證金(以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和詢價保證金(以詢價方式采購)。
保證金是信用擔保金
政府采購保證金,它既不屬于定金性質,也不屬于行政性或事業(yè)性收費,它是政府采購活動過程的一種信用擔保金形式。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它是一種過渡性質的資金,屬于往來性款項,繳納者記賬為暫付款,收取方記賬為暫存款。繳納保證金者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收取管理者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一般由集中采購機構收取。
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對前來參與政府采購資格審查合格的供應商要收取締約保證金。采取招標方式采購的收取投標保證金;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收取談判保證金;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收取詢價保證金。按照法定程序,經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最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在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要收取履約保證金;當政府采購活動結束,供應商履行完采購合同約定條款,最后經驗收合格,在采購資金結算時還要收取質量保證金。也就是說政府采購保證金貫穿于政府采購前、采購中和采購后的各個環(huán)節(jié)。
保證金收取現象很普遍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和供應商作為"供需"雙方平等主體,各自履行著自己的義務,為什么政府采購機構還要收取供應商的諸多保證金呢?這公平嗎?有何法律依據呢?
筆者作為一名基層政府采購機構的工作人員,從多年的實踐經驗出發(fā),深感政府采購保證金的問題值得研究、探討和思考。關于政府采購保證金的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工程服務招標暫行辦法》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有規(guī)定,而在《政府采購法》中未對保證金作任何規(guī)定,從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看,政府采購保證金的收取很難有完備的法律依據。然而,在實際工作中,諸多政府采購保證金的收取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據了解,很多地方都在采用這一辦法。
保證金是市場誠信不足的產物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廣泛運用各種保證金制度,也從側面折射出社會誠信的缺失,尤其在政府采購領域誠信缺失,特別是有個別供應商品質不良、誠信度不高,利用政府采購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購市場發(fā)育不成熟的缺點,投機取巧,尋找漏洞,鉆空子、耍手腕,惡意競爭。有的相互串通、相互勾結,采取抬標、圍標、串標等手段贏得中標(成交),以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有的中標(成交)供應商一旦中標(成交),又隨意放棄中標(成交)資格;有的中標(成交)供應商不按規(guī)定要求及時簽訂采購合同,有的供應商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以種種理由、借口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事項;有的供應商不能保證采購質量;有的售后服務跟不上,甚至采購款一弄到手,便逃之夭夭……這些不誠信現象無疑增加了政府采購風險,影響了政府采購效率的提高,損害了政府及社會公眾的利益,擾亂了政府采購秩序,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極大地損傷了政府采購的良好形象,阻礙了政府采購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當前保證金仍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為了使政府采購制度順利向前推進,進一步規(guī)范約束供應商的行為,化解政府采購風險,維護政府和社會公眾利益,建立政府采購保證金制度很有必要。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一是能夠防止供應商相互串標、圍標。由于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前繳納了一定數額的締約保證金后,若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這筆保證金將有可能全部或部分失去,這種經濟制約可令其認真對待政府采購活動,更自覺遵守采購紀律規(guī)定,認真按照政府采購文件規(guī)定,做出實質性響應,如實報價,恪守承諾,極大提高政府采購成功率,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二是能夠更好地約束供應商的履約行為,確保其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采購任務;三是能夠約束供應商做好售后服務,避免"撐桿子攆船"的被動局面,規(guī)避售后風險。
保證金管理制度亟待早出臺
政府采購機構應加強對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監(jiān)督管理,研究、探討并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
為了合理運用政府采購保證金這一擔保形式,促進政府采購工作順利開展,作為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監(jiān)督管理,研究、探討并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使政府采購保證金的收繳、退付,以及出現違規(guī)違紀問題時對保證金的處理等方面更科學、合理。
盡快建立政采保證金制度
政府采購要求以效益為先,規(guī)范為本,效益是政府采購追尋的目標,規(guī)范是政府采購的生命和靈魂所在。政府采購運作過程的每一環(huán)節(jié)每一步驟都要求規(guī)范高效,而規(guī)范高效的前提必須要有健全的制度作保障。
《政府采購法》中對政府采購保證金未作規(guī)定,《〈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又未出臺,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面對政府采購保證金的問題,不收吧,不利于工作開展,加大采購風險;收吧,又無法律依據。因此,建議國家或地方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就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管理做出明確規(guī)定,包括:由哪個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監(jiān)督管理,由哪個機構收取,收取的范圍、內容、標準、比例以及退付處理等一系列事項。
這樣采購機構運作有依據,供應商繳款也樂意,減少矛盾和疑惑,有利于促進工作開展。
保證金收取比例要適度
政府采購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不能過高,也不可太低,收取過高會加重供應商的資金承受能力,特別是那些流動資金困難的中小企業(yè)會因無法支付大筆的保證金而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同時也給政府采購造成負面影響;收取過低,又不能更好地發(fā)揮出保證金的作用,達不到經濟制約的效果。
那么保證金收取比例多少為宜呢?這要依據具體情況,切合實際,針對采購項目的類型、特性及風險程度而定,采購項目總額大,風險小的項目收取比例可適當低一些;采購項目總額小、風險大的項目收取比例可適當高一點。當然不可一概而論、千篇一律。
及時退還保證金
因政府采購保證金屬于臨時性過渡資金,其所有權屬于供應商,其臨時管理權在政府采購機構,它只起到供應商信譽擔保金作用,一旦政府采購某一過程某一環(huán)節(jié)結束,對無違紀違規(guī)違約的供應商的保證金必須將其本金和利息如數退還,任何單位任何人無權擠占挪用截留政府采購保證金。締約保證金的退還,對未中標(成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應在中標(成交)結果公示期結束后的七個工作日內退付,對中標(成交)供應商交納的締約保證金則可轉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按照政府采購合同之約定,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條款,采購任務完成經過驗收合格后無任何問題時十四個工作日內退還;質量保證金退還,根據采購合同約定期限,在質保期滿,無質量問題時七個工作日內退還。
保證金管理要科學規(guī)范
政采監(jiān)管機構應加大對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監(jiān)管,定期或不定期對政府采購保證金的收取、退付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集采機構應加強對政府采購保證金的核算管理,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會計管賬、出納管錢,保證金的收取、退付結算方式原則上以轉賬方式為主,若遇特殊情況,為便于供應商結算,小額短時間的也可使用現金方式結算;保證金結算一律開據規(guī)范票據;做好財務登記,既要建好總賬,又要建立分戶明細賬和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強化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
建立供應商誠信保證金制度
政府采購機構應對長期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資質資信、經營業(yè)績等基本情況和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情況進行登記,并通過市場調研,了解其社會信譽度,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同時,政府采購機構應定期對其進行考核,經過連續(xù)幾次(或幾年)考核誠信度高的優(yōu)秀供應商,可以采取自愿原則,由供應商自己提出申請,政府采購機構審核后,根據實際情況,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一年或二、三年)向政府采購機構一次性繳納一定數額的誠信保證金,此后在此期間(一年、二年或三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免繳任何保證金。這樣做既是對誠實守信供應商的信任,又簡化了一些重復環(huán)節(jié),提高了工作效率。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