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采購的五種實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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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年04月01日
■ 汪泳
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法》未給出相關規(guī)定,一直缺少明確的定義。
筆者試將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統一命名為協議采購,定義為:協議采購是指為了減少通用項目的多次、重復和小額的采購活動,提高采購效率,集中采購機構對通用項目采購通過一次統一的公開招標擇優(yōu)定品牌、定價格(優(yōu)惠比例)、定服務、定期限和定協議供貨商,并以簽訂協議的形式加以確定。在協議約定的時期內,各行政事業(yè)單位采購協議范圍內的貨物或服務時,應向中標的協議供應商購買。
經過近10年的實踐,協議采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經歷了諸多演變,筆者試歸納如下。
1.協議采購基本操作。
即事先統一招標確定眾多供應商,各采購單位根據需求不定時不定量分散采購。協議采購高效、便捷,但是價格難以監(jiān)控。
2.協議競價。
即在協議有效期內,采購人向供應商詢價或通過網上競價,在協議價格內確定供貨價格后,再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該模式可以通過競價實現協議價等于或者小于當期的市場價,但該模式的采購批量通常較小,難以達到有效競爭。
3.商場供貨。
該模式完全符合協議采購定義,只是供貨商不再是一般形式下的協議供應商及其指定的經銷商,而是大型商場(大型商場實質上就是經銷商)。商場作為經銷商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價格體系公開透明。
實際上,大型商場由于場租、人員成本等原因,價格優(yōu)勢并不突出,難以體現集中采購、批量采購的優(yōu)勢。同時,商場只能供貨其經營的民用產品,例如電腦、打印機、辦公用品等,商場供貨的產品型號不全不廣,不完全符合政府部門的要求。
4.引入市場價格指數。
即聘請第三方價格監(jiān)測機構給出市場價作為參考。市場價格指數需具備4項基本要求:必須是國內行貨、必須是含稅價、必須帶發(fā)票、必須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保修期。目前市場價格指數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使采購增加了額外成本,二是基本上只針對電子產品,且價格不具備全國性,不同地區(qū)的產品價格本身也不統一,三是政府采購專供機型難以實現比價。毫無疑問,像中關村價格指數這樣的市場價格指數具有一定的參考價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產品在市場上的價格水平。
5.批量協議采購。
即財政部門事先明確政府采購配置標準,采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戰(zhàn)略合作伙伴供應商,簽訂一攬子采購合同,將共同供應協議項目中預期重復性采購集合在一個采購協議中,確定預計總量、價格折扣、送貨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各采購單位根據其實際采購需求進行采購。
筆者認為,針對部分配置標準統一、購買量大的貨物類產品,應當實行批量協議采購。批量協議采購是挖掘采購價格潛力的重要手段。
批量協議采購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價格優(yōu)惠。它將零星采購集約為大宗采購,不論單筆采購量多少,采購人都可以獲得協議價基礎上打包的折扣。如果市場上出現更低價格的同類產品,采購人有權要求供應商降價。二是程序簡單。一攬子采購合同確定了采購價格和執(zhí)行方式,實現了一次協議、多主體分步執(zhí)行,提高了采購效率。三是操作成本低。它將多次需求集中到一次協議中,可以降低查詢貨源、招標投標、協商談判、文件起草等成本,減少重復性的訂購、支付和結算,節(jié)約了運行時間和合同管理成本。四是經濟效能高。采購單位有大宗訂購需求時,可以合理安排預算支出和采購進度計劃,使一定的購買力發(fā)揮最大效用。市級采購機構簽訂批量協議采購的總體合同后,區(qū)級政府采購可適用此協議,既減輕了各級采購機構的負擔,又提高了政府采購的集中度。五是有利于供應商品牌和效益雙贏。成為批量協議采購戰(zhàn)略合作供應商不僅是一種品牌效益,同時也能實現較好的效益。雖然價格較低,但供應商能夠取得協議期間長期穩(wěn)定市場,真正體現了集中采購的本來涵義。
批量協議采購需要在財政預算計劃環(huán)節(jié)進行統籌,制定明確的配置標準,擬定明確的預估總量。政府采購標準制定和政府采購計劃統籌是批量協議采購的前提。
而對于其他難以批量歸集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關鍵要進一步優(yōu)化協議采購,有效利用上述協議采購的各種方式,按需選擇。一是要形成充分競爭,引導供應商自律,按照協議要求及時調整價格。二是采購監(jiān)管部門和采購組織機構要形成采購價格監(jiān)管常態(tài)化,通過各種途徑建立詢價機制和平臺,將采購產品價格與市場價格實現實時對接。三是采購監(jiān)管部門和采購組織機構要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打造“陽光采購”,在網站上公布各類貨物和服務的協議價格,社會公眾可以隨時查詢價格,并與實際采購情況進行對比。四是財政部門通過加大預算公開力度和對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等方式加以規(guī)范,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并與資產管理無縫對接。五是推行公務卡支付,簡化協議采購支付和報銷程序,提高結算效率,規(guī)范公務支出和消費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財政部從2010年開始在中央單位推行批量集中采購,較好地解決了價格和配置標準問題。相比協議采購,批量集中采購具有不可比擬的優(yōu)勢,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2012年底統計的數據顯示,從2011年7月份試點至今、歷經15期公開招標的中央國家機關批量集中采購,其中標產品單價大幅低于參考配置限價,平均資金節(jié)約率逾15%。
但批量集中采購也面臨一些新問題,如缺乏計劃性和統籌性、到貨周期長、采購效率低等。最突出的矛盾是效率問題,這說明在制度設計上還有一定的改進空間。
(作者單位: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法》未給出相關規(guī)定,一直缺少明確的定義。
筆者試將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統一命名為協議采購,定義為:協議采購是指為了減少通用項目的多次、重復和小額的采購活動,提高采購效率,集中采購機構對通用項目采購通過一次統一的公開招標擇優(yōu)定品牌、定價格(優(yōu)惠比例)、定服務、定期限和定協議供貨商,并以簽訂協議的形式加以確定。在協議約定的時期內,各行政事業(yè)單位采購協議范圍內的貨物或服務時,應向中標的協議供應商購買。
經過近10年的實踐,協議采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經歷了諸多演變,筆者試歸納如下。
1.協議采購基本操作。
即事先統一招標確定眾多供應商,各采購單位根據需求不定時不定量分散采購。協議采購高效、便捷,但是價格難以監(jiān)控。
2.協議競價。
即在協議有效期內,采購人向供應商詢價或通過網上競價,在協議價格內確定供貨價格后,再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該模式可以通過競價實現協議價等于或者小于當期的市場價,但該模式的采購批量通常較小,難以達到有效競爭。
3.商場供貨。
該模式完全符合協議采購定義,只是供貨商不再是一般形式下的協議供應商及其指定的經銷商,而是大型商場(大型商場實質上就是經銷商)。商場作為經銷商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價格體系公開透明。
實際上,大型商場由于場租、人員成本等原因,價格優(yōu)勢并不突出,難以體現集中采購、批量采購的優(yōu)勢。同時,商場只能供貨其經營的民用產品,例如電腦、打印機、辦公用品等,商場供貨的產品型號不全不廣,不完全符合政府部門的要求。
4.引入市場價格指數。
即聘請第三方價格監(jiān)測機構給出市場價作為參考。市場價格指數需具備4項基本要求:必須是國內行貨、必須是含稅價、必須帶發(fā)票、必須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保修期。目前市場價格指數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使采購增加了額外成本,二是基本上只針對電子產品,且價格不具備全國性,不同地區(qū)的產品價格本身也不統一,三是政府采購專供機型難以實現比價。毫無疑問,像中關村價格指數這樣的市場價格指數具有一定的參考價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產品在市場上的價格水平。
5.批量協議采購。
即財政部門事先明確政府采購配置標準,采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戰(zhàn)略合作伙伴供應商,簽訂一攬子采購合同,將共同供應協議項目中預期重復性采購集合在一個采購協議中,確定預計總量、價格折扣、送貨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各采購單位根據其實際采購需求進行采購。
筆者認為,針對部分配置標準統一、購買量大的貨物類產品,應當實行批量協議采購。批量協議采購是挖掘采購價格潛力的重要手段。
批量協議采購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價格優(yōu)惠。它將零星采購集約為大宗采購,不論單筆采購量多少,采購人都可以獲得協議價基礎上打包的折扣。如果市場上出現更低價格的同類產品,采購人有權要求供應商降價。二是程序簡單。一攬子采購合同確定了采購價格和執(zhí)行方式,實現了一次協議、多主體分步執(zhí)行,提高了采購效率。三是操作成本低。它將多次需求集中到一次協議中,可以降低查詢貨源、招標投標、協商談判、文件起草等成本,減少重復性的訂購、支付和結算,節(jié)約了運行時間和合同管理成本。四是經濟效能高。采購單位有大宗訂購需求時,可以合理安排預算支出和采購進度計劃,使一定的購買力發(fā)揮最大效用。市級采購機構簽訂批量協議采購的總體合同后,區(qū)級政府采購可適用此協議,既減輕了各級采購機構的負擔,又提高了政府采購的集中度。五是有利于供應商品牌和效益雙贏。成為批量協議采購戰(zhàn)略合作供應商不僅是一種品牌效益,同時也能實現較好的效益。雖然價格較低,但供應商能夠取得協議期間長期穩(wěn)定市場,真正體現了集中采購的本來涵義。
批量協議采購需要在財政預算計劃環(huán)節(jié)進行統籌,制定明確的配置標準,擬定明確的預估總量。政府采購標準制定和政府采購計劃統籌是批量協議采購的前提。
而對于其他難以批量歸集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關鍵要進一步優(yōu)化協議采購,有效利用上述協議采購的各種方式,按需選擇。一是要形成充分競爭,引導供應商自律,按照協議要求及時調整價格。二是采購監(jiān)管部門和采購組織機構要形成采購價格監(jiān)管常態(tài)化,通過各種途徑建立詢價機制和平臺,將采購產品價格與市場價格實現實時對接。三是采購監(jiān)管部門和采購組織機構要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打造“陽光采購”,在網站上公布各類貨物和服務的協議價格,社會公眾可以隨時查詢價格,并與實際采購情況進行對比。四是財政部門通過加大預算公開力度和對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等方式加以規(guī)范,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并與資產管理無縫對接。五是推行公務卡支付,簡化協議采購支付和報銷程序,提高結算效率,規(guī)范公務支出和消費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財政部從2010年開始在中央單位推行批量集中采購,較好地解決了價格和配置標準問題。相比協議采購,批量集中采購具有不可比擬的優(yōu)勢,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2012年底統計的數據顯示,從2011年7月份試點至今、歷經15期公開招標的中央國家機關批量集中采購,其中標產品單價大幅低于參考配置限價,平均資金節(jié)約率逾15%。
但批量集中采購也面臨一些新問題,如缺乏計劃性和統籌性、到貨周期長、采購效率低等。最突出的矛盾是效率問題,這說明在制度設計上還有一定的改進空間。
(作者單位: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