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然離場的評審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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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年04月09日
■ 曹飛洋
案例回放■■■
2013年2月25日,某招標代理機構受該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就該局重點工程項目測量、勘察、設計以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該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邀全程監(jiān)督了該項目。
招標代理機構在發(fā)布競爭性談判采購公告時,事先以“最高限價”形式公布了項目的政府采購預算,并對談判報價次數進行明確:“報價次數原則上總共是兩次,其中,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報價文件是第一次;商務技術談判結束后的報價是第二次。如果符合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采購人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談判小組可視情況在決定給予所有投標人均等機會的條件下,進行第三次的投標報價?!?
共有3家投標供應商參與了該項目的談判。第二輪報價的結果顯示,A公司報價為31.7萬元,B公司、C公司報價一致,均為31.5萬元,比A公司低2000元。面對這種情況,競爭性談判小組組長認為,報價最低的B、C兩家公司價格一致,無法確定由誰中標,同時,B、C兩家公司與A公司僅差2000元,理論上價格還存在較大下調空間,因此,決定召集3家公司進行第3輪報價,并據此確定中標人。
政府采購監(jiān)管人員見狀,及時對該競爭性談判小組組長的行為進行了制止,并表示,因競爭性談判文件對進行第三輪報價作了明確規(guī)定,只要供應商第二輪報價在政府采購預算之內,就失去了進行第三輪報價的先決條件。因此,只能從報價最低的B、C兩家公司中按“同等價格比質量,同等質量比服務”的原則確定其中一家中標。否則,有違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而且,通過第三輪報價的博弈,極有可能改變原先既定的中標結果,損害既得利益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有失公允。而競爭性談判小組組長則認為,評標是專家的事情,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應該也無權干涉評審專家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如果出了問題專家自然會承擔責任。說完這番話,該專家憤然離場,后被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勸回。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導致專家做出離場決定的因素無疑是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干預。那么,是否真如該專家所言,評標是專家的事情,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應該也無權干涉評審專家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
針對該問題,筆者專門咨詢了有關專家,得到的答案是:政府采購監(jiān)管人員參加有關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監(jiān)管工作,并對評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當、違規(guī)或非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制止、糾正,是《政府采購法》賦予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神圣職責。專家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沒有錯,但這種權利必須在正確、合理、合法的前提及框架內行使。
如果評標專家不認真履行評標職責,違規(guī)開展評標活動,或是招標代理機構不依照政府采購程序,違規(guī)開展代理活動。無論最終投標當事人是否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質疑、投訴,當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均可及時介入,通過采取政府采購執(zhí)法檢查的方式,對違規(guī)采購項目的評標程序、行為進行查處、糾正,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如評審專家等)責任,以切實維護政府采購權威及正常的政府采購秩序。
案件啟示■■■
評審專家之所以無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并敢于在評審現場中途離崗,一方面是由于相關專業(yè)知識不足,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當前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規(guī)范化管理舉措、監(jiān)管處罰手段的極度缺失。
從制度設計角度來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對于專家違規(guī)操作行為沒有很具體的量化處罰措施,特別是在經濟、行政處罰條款規(guī)定方面不是很具體,僅僅只有不良行為公示、通報批評、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等。同時,由于處罰的力度很小,相對專家的權利而言,其義務的承擔明顯不足,對專家違規(guī)行為的利益觸動不大,未能形成一種全力打擊違規(guī)評標定標行為的高壓態(tài)勢。
(作者單位:湖南省資興市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案例回放■■■
2013年2月25日,某招標代理機構受該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就該局重點工程項目測量、勘察、設計以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該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邀全程監(jiān)督了該項目。
招標代理機構在發(fā)布競爭性談判采購公告時,事先以“最高限價”形式公布了項目的政府采購預算,并對談判報價次數進行明確:“報價次數原則上總共是兩次,其中,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報價文件是第一次;商務技術談判結束后的報價是第二次。如果符合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采購人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談判小組可視情況在決定給予所有投標人均等機會的條件下,進行第三次的投標報價?!?
共有3家投標供應商參與了該項目的談判。第二輪報價的結果顯示,A公司報價為31.7萬元,B公司、C公司報價一致,均為31.5萬元,比A公司低2000元。面對這種情況,競爭性談判小組組長認為,報價最低的B、C兩家公司價格一致,無法確定由誰中標,同時,B、C兩家公司與A公司僅差2000元,理論上價格還存在較大下調空間,因此,決定召集3家公司進行第3輪報價,并據此確定中標人。
政府采購監(jiān)管人員見狀,及時對該競爭性談判小組組長的行為進行了制止,并表示,因競爭性談判文件對進行第三輪報價作了明確規(guī)定,只要供應商第二輪報價在政府采購預算之內,就失去了進行第三輪報價的先決條件。因此,只能從報價最低的B、C兩家公司中按“同等價格比質量,同等質量比服務”的原則確定其中一家中標。否則,有違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而且,通過第三輪報價的博弈,極有可能改變原先既定的中標結果,損害既得利益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有失公允。而競爭性談判小組組長則認為,評標是專家的事情,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應該也無權干涉評審專家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如果出了問題專家自然會承擔責任。說完這番話,該專家憤然離場,后被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勸回。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導致專家做出離場決定的因素無疑是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干預。那么,是否真如該專家所言,評標是專家的事情,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應該也無權干涉評審專家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
針對該問題,筆者專門咨詢了有關專家,得到的答案是:政府采購監(jiān)管人員參加有關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監(jiān)管工作,并對評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當、違規(guī)或非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制止、糾正,是《政府采購法》賦予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神圣職責。專家獨立行使評審表決權沒有錯,但這種權利必須在正確、合理、合法的前提及框架內行使。
如果評標專家不認真履行評標職責,違規(guī)開展評標活動,或是招標代理機構不依照政府采購程序,違規(guī)開展代理活動。無論最終投標當事人是否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質疑、投訴,當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均可及時介入,通過采取政府采購執(zhí)法檢查的方式,對違規(guī)采購項目的評標程序、行為進行查處、糾正,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如評審專家等)責任,以切實維護政府采購權威及正常的政府采購秩序。
案件啟示■■■
評審專家之所以無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并敢于在評審現場中途離崗,一方面是由于相關專業(yè)知識不足,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當前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規(guī)范化管理舉措、監(jiān)管處罰手段的極度缺失。
從制度設計角度來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對于專家違規(guī)操作行為沒有很具體的量化處罰措施,特別是在經濟、行政處罰條款規(guī)定方面不是很具體,僅僅只有不良行為公示、通報批評、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等。同時,由于處罰的力度很小,相對專家的權利而言,其義務的承擔明顯不足,對專家違規(guī)行為的利益觸動不大,未能形成一種全力打擊違規(guī)評標定標行為的高壓態(tài)勢。
(作者單位:湖南省資興市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