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一個醫(yī)療器械采購項目招標,有A、B、C、D四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由于評標時樣機擺放場地沒有放射性防護環(huán)境措施,不具備開機運行的環(huán)境和條件,投標樣機不可能進行真正的演示,考慮到實際情況,本次采購的招標文件規(guī)定,各投標人只需對投標設備樣機進行講解。評委根據(jù)樣機展示和投標人的講解對樣品演示進行評審打分。
在樣機展示環(huán)節(jié),A、C、D三家供應商對投標設備樣機進行了組裝展示和演示,B供應商則沒有。但評標委員會卻根據(jù)綜合情況推薦B供應商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A供應商對此不服,認為B供應商沒有進行現(xiàn)場演示,評標專家無法判斷裝箱的實際貨物是什么,由此確定的采購結果很難讓人信服。A供應商據(jù)此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了質疑。
采購代理機構卻認為采購活動符合法定程序,完全是按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在進行,因此對A供應商的質疑不予支持。但A供應商卻認為,既然招標文件的第四章"評標辦法及評分標準"中,設定了樣機展示分滿分為6分,其中包括對"使用"方面的評定,如果沒有樣機演示的環(huán)節(jié),如何判定其"使用"的效果呢?評標委員會的打分顯然就不客觀、不科學。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在法定期限內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起了投訴。
但監(jiān)管部門認定,B供應商已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樣機,并對樣機進行了講解。招標文件規(guī)定投標人只需提供樣機,并未要求投標人應對樣機進行裝機演示。因此也駁回了供應商的投訴。
問題:招標文件只要求樣機展示,但卻將樣機"使用"設為評分因素之一,如此制作招標文件是否科學?監(jiān)管部門的處理是否又合適?
專家點評
在采購金額較大、技術參數(shù)較為復雜或通用化、標準化重大采購項目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通常會要求投標供應商提供樣機,以供評委進行現(xiàn)場評審以及采購人在簽訂合同和履約驗收時作樣本檢驗之需。但需要注意的是,"展示"與"演示"雖一字之差,意思卻差之千里。本案例的根源在于招標文件前后矛盾,并直接導致供應商提出質疑。
首先,監(jiān)管部門、代理機構、評委均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招標文件第四章評標辦法及評分標準對技術分有明確規(guī)定,樣機展示分滿分為6分,并分為三檔,結合樣機的性能、樣式、使用等方面綜合評定。評委在評分時要依此評分標準分別給投標的供應商列出不同檔次和給出相應分值。
很顯然,既然樣機擺放場地不具備開機運行的環(huán)境和條件,評委又如何得出樣機"使用"方面的分值,進而得出綜合評定分值呢?由此可見,評委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進行嚴格、認真、細致地打分。
其次,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混淆樣機"展示"和"演示"概念。招標文件確實僅要求提供樣機,并未要求投標人對樣機進行演示,但在評分規(guī)定中卻包括樣機"使用"這一評分因素。如果投標供應商沒有進行演示,僅通過展示,評委難以判斷其使用狀態(tài)如何。僅僅依據(jù)投標供應商投標文件業(yè)績、信譽(簽訂合同及用戶評價)得出評分分值,這種未經(jīng)第三方評價而得出的結論缺少公正性。顯然,因為招標文件對"演示"和"展示"的前后要求不一致,讓監(jiān)管部門在作投訴處理決定時也出現(xiàn)了判斷失誤,錯誤地認同了代理機構質疑答復及評委的判斷。
再次,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違背了采購文件要求提供樣機的初衷。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樣機的目的主要是建立一個評審、校驗機制,其作用是為簽訂合同及履約驗收時提供樣本。招標文件需求一覽表已經(jīng)明確、清晰地提出了對貨物的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配置)要求,提供樣機是為了評標專家能直觀、清楚了解產品的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是否能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特別是機械結構的運動,如探測器中心距地最小距離、臂旋轉范圍、探測器旋轉范圍等,否則評標專家無法客觀地判斷各廠家產品的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是否能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在本案中,綜合評審包含對投標樣機"使用"要素的評審,如果投標供應商不進行樣機演示,就無法判斷"使用"效果,其"使用"分值就應該為零分。
最后,專家論證的缺失導致采購文件存在前后表述矛盾,致使評審過程不嚴密。如果組織專家論證,專家應就樣機演示、使用約束條件提出相關要求,或要求在具備條件的場所提供樣機和進行評標,或取消評分規(guī)則及標準中"使用"分值評判,使采購文件各章節(jié)表述、約束要求前后一致,從而避免采購文件編撰缺乏嚴密性。
提供樣機的目的在于評價其使用性與所投標文件描述是否一致。但是,如果沒有確保演示安全的場所,就要求提供樣機,并且未能對樣機進行演示,就無法判斷樣機的使用效果。
在本案例中,由于采購文件制作不嚴謹,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審過程不嚴密,專家評審不細致,最終確定為投訴人的主張成立。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
(五)招標項目的技術規(guī)格、要求和數(shù)量,包括附件、圖紙等;
(六)合同主要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七)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條款;
(九)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并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后,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yè)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上述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規(guī)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然后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