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市場平均價格"是《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政府采購價格目標(見第十七條)。這個"理想的目標"實際操作起來卻不易實現(xiàn):要找到市場平均價格,先要找到市場價,而評委們在投標文件上看到的只有"投標價",沒有"市場價";即使評委們對市場價心中有數(shù),但是投標價在公開招標中已經沒有商量的余地,你只能認可投標價。退一步說,即使投標價算是一種特殊的市場價,通常說的市場價有批發(fā)價與零售價的區(qū)別,它又是指的哪一種呢?有人說"低于市場平均價格"可用以指導預算的編制,然而不公開的預算又如何能引導投標價呢?何況"低于"是指一個比較大的價格區(qū)間,編制預算也是不好把握的。
"最低價中標"難保采購質量
由于"低于市場平均價"難以把握,實踐中常演化為最低價中標。財政部針對政府采購的價格評審問題在2007年發(fā)出過《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低價優(yōu)先",規(guī)定"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tǒng)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并給定了統(tǒng)一的計算公式。雖然文件中回避了一個"最"字,然而其實質是"最低價優(yōu)先法",即主張以"最低價"為采購活動的價格目標。
由于《通知》規(guī)定的"最低價優(yōu)先法"與上位法《政府采購法》確立的價格目標不盡一致,也就造成了行業(yè)內在價格目標認識上的混亂和操作上的游移不定,導致了招標時在確定價格權值和確定價格評分方法上的隨意和多變。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在價格目標認識不清的前提下,如此大的權值選擇空間,必然使采購人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價格評分方法的確定也比較隨意:有的以最低投標價作為基準值,其價格評分為滿分;有的以全部有效投標人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價)作為基準值;也有以此算術平均值(價)下降某一確定比例之值作為基準值,等等。
各地在招標實踐中價格權值確定的隨意和價格評分方法的多變,雖不敢斷定其背后就一定有什么文章,但至少會讓規(guī)范的醫(yī)療器械廠商在價格政策上難以保持穩(wěn)定。市場價格搞亂了,就更容易給潛規(guī)則留下空間。
采取有效方法 實現(xiàn)合理低價
1.從醫(yī)療器械的招標實踐來看,把最低價定位為價格目標,其資金使用效益并不理想
政府采購醫(yī)療器械的采購文件中,有的聲明"最低價并不是中標的必備條件"。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常常以最低價作為價格評分的基準價(即價格評分滿分),同時取大比例的價格權值,則最低價投標人頻頻中標也就不足為怪。其結果導致有的醫(yī)療器械生產企業(yè)專門研制"投標專用機型"以謀求生存所必需的利潤,有的以售后服務嚴重"縮水"來維持運作,最終吃虧的還是眾多基層衛(wèi)生機構的用戶。政府采購是節(jié)約了資金,但來自基層用戶的不斷抱怨,顯然反映出這種辦法的不足。更有甚者,投標人用串標、圍標、陪標的方法,把高于市場價的投標價"營造"成投標中的最低價,評委們只能無奈認可,導致政府糊里糊涂地買了高價產品。
2."合理低價"可以試行作為政府采購醫(yī)療器械的價格目標
以"算術平均值(價)"作為價格目標也不可行。由于政府采購醫(yī)療器械大多是常規(guī)的通用設備器材,其數(shù)量和金額往往都比較大,在這樣的大批量交易中,以算術平均值(價)作為價格目標不但不合乎買方市場普遍追求低價的心理期待,而且違背了市場批量交易的行規(guī)。
顯然,要找到一個買賣雙方都容易接受又易于操作的價格目標,就只能在低于算術平均值(價)又高于最低價的區(qū)間來討論了。
對所有的有效投標人投標價取一個算術平均值(價),就是"中值",低于中值的就應該是低值(低價)的范疇。低價要適度,是不是適度,就看是不是雙贏;是不是雙贏,就看雙方是不是都可以接受;雙方都可以接受,符合雙方在價格上的心理定位,就說明這個度是合適的,合乎市場規(guī)則和經濟規(guī)律的"理",是一個合"理"的低投標價,筆者權且稱它為"合理低價"。筆者建議,"合理低價"可以試行作為政府采購醫(yī)療器械的價格目標。
3.通過價格權值調節(jié)來體現(xiàn)"合理低價"
政府采購鼓勵采購本國產品。但由于醫(yī)療器械的特殊性,一些項目允許采購進口產品。經過批準的進口產品采購項目,其實仍應允許本國產品參與投標。這時,參與政府采購醫(yī)療器械的投標產品基本上有三個來源:國產品、進口品牌國產品和進口品。三個來源的同一類貨品其市場價是遞增的,即國產品價格最低,進口品價格最高,進口品牌國產品則居中。這也就決定了相應投標人各自不同的價格心理定位。而且這種不同的價格心理定位在行業(yè)內大家都是認同的。
如果以"合理低價"為價格目標,就必須正視價格心理定位的差別,區(qū)別對待才是"合理",合乎"雙贏"之"理",在雙贏的前提下達成的低價才是合理低價。而調節(jié)價格權值可以"補償"不同的價格心理定位,使之趨于"合理"。
具體來講,采購人偏重于在進口品中選擇中標產品,就需要補償進口品的價格劣勢,降低價格評分權值,可以選擇價格評分權值為百分之三十;反之,偏重于國產品的,助長其價格優(yōu)勢,提高價格評分權值,就相對降低了技術評分權值,補償了其技術上的相對劣勢,則可以選擇價格權值為百分之五十甚或百分之六十;偏重于進口品牌國產品的,可以選擇價格評分權值為百分之四十。
4.在價格評分方法上體現(xiàn)"合理低價優(yōu)先"
筆者在醫(yī)療器械的招標中做了些隨機調查,政府采購當事人多數(shù)的意見認為,取有效投標人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價)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九十五,則是買賣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區(qū)間。在這個區(qū)間內的任一價格都可以看作是一個"合理低價"。
操作中,以每一個確定了的合理低價作為價格評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體現(xiàn)"優(yōu)先"。以這個基準價為中心,根據(jù)各個投標價的高低偏離程度(比例),按照"高偏離多扣分、低偏離少扣分"的原則計算,一組體現(xiàn)"合理低價優(yōu)先"原則的價格評分就一目了然了。
當然,"合理低價"并不違背"低于市場平均價"的要求。在政府采購醫(yī)療器械的實踐中,應該繼續(xù)探討實施"合理低價優(yōu)先"原則的可行性和操作細則,最終使二者理想地銜接在一起。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