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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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年07月31日
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第三款規(guī)定:“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中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應如何解釋?指的是中標人嗎?
答:
唐廣慶:
特許經營項目管理方式,特指一些政府將擬定的一些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交由專業(yè)的投資人投資建設,并在項目建成后授予若干年的特許經營權,使其通過運營收回工程投資與收益,再由政府收回管理。其中專業(yè)投資人即為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或稱特許經營權人。政府部門通過招標選擇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可以是私營企業(yè),也可以是國有企業(yè)。私營企業(yè)的項目建設資金由自己籌劃,部分自有資金,部分通過銀行貸款(國際上稱為BOT);國有企業(yè)的項目建設資金也同樣由自己籌劃,一部分自有資金,一部分通過銀行貸款,也可由政府投入部分資金,但是政府不參加經營與回收工程投資與收益(國際上稱為PPP)。
因此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不同于總承包人。項目屬于政府的,但他是建設資金的籌劃者、項目的投資人、項目實施者、項目經營管理者、項目的付息還貸、項目收益的回收、特許經營權期滿后項目轉讓給政府。
也就是說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項目,是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反之不具備上述條件時,也必須招標選擇承包人;總承包項目暫估價涉及的項目達到招標標準的,必須招標。這是總承包人不同于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的地方。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第三款規(guī)定:“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中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應如何解釋?指的是中標人嗎?
答:
唐廣慶:
特許經營項目管理方式,特指一些政府將擬定的一些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交由專業(yè)的投資人投資建設,并在項目建成后授予若干年的特許經營權,使其通過運營收回工程投資與收益,再由政府收回管理。其中專業(yè)投資人即為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或稱特許經營權人。政府部門通過招標選擇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可以是私營企業(yè),也可以是國有企業(yè)。私營企業(yè)的項目建設資金由自己籌劃,部分自有資金,部分通過銀行貸款(國際上稱為BOT);國有企業(yè)的項目建設資金也同樣由自己籌劃,一部分自有資金,一部分通過銀行貸款,也可由政府投入部分資金,但是政府不參加經營與回收工程投資與收益(國際上稱為PPP)。
因此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不同于總承包人。項目屬于政府的,但他是建設資金的籌劃者、項目的投資人、項目實施者、項目經營管理者、項目的付息還貸、項目收益的回收、特許經營權期滿后項目轉讓給政府。
也就是說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項目,是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反之不具備上述條件時,也必須招標選擇承包人;總承包項目暫估價涉及的項目達到招標標準的,必須招標。這是總承包人不同于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的地方。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