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報價超過預算,是否必須作無效投標處理?僅將其價格得分以零分計算而不作無效投標處理,這樣的做法合理合法嗎?
日前,記者了解到,一些單位為了保證采購活動能夠順利進行,避免實質性響應不足3家而廢標的情形出現(xiàn),在不公開項目預算的前提下,并未選擇把供應商超預算報價作無效投標處理,而是在計算價格分的時候,將其價格分以零分計算。這樣的做法究竟是否可行?記者帶著這個問題采訪了部分采購人和業(yè)內專家。
避免廢標是初衷
“招標工作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也是費力耗財?shù)墓ぷ鳎M織一次招標不容易。采購人、采購機構、投標人都要投入一定的成本。”某采購人單位政府采購負責人跟記者數(shù)起了“成本”,“采購機構的調研、編制標書、專家費用等是成本,采購人前期的準備成本、時間成本,投標人購買標書的成本、編制投標文件的成本、支付投標保證金以及訂貨成本等等都是成本?!痹谒磥恚捎诟鞣N原因導致的廢標對任何一方采購當事人來說代價都太大了。
廢標,對采購人來講著實是一個沉重的字眼,它更多意味著全盤否定、前功盡棄。為了不走“回頭路”,降低采購項目的廢標率,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謂絞盡腦汁。
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未將超預算報價供應商作無效投標處理,而只是將其價格得分計算為零,以確保投標供應商數(shù)足夠3家可以繼續(xù)評標的做法,并非個案。
一些采購人認為,在不公開預算的前提下,供應商投標報價更像是“盲人摸象”,報價超出預算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僅因部分供應商報價超出預算而作無效投標處理,最終導致項目實質性響應不足3家的廢標情形發(fā)生,確實會給采購工作帶來不少麻煩。而對于將超預算報價供應商的價格分記為零分,使其在采購活動中充當“湊數(shù)”角色的做法,多數(shù)受訪者從采購效率的角度考慮表示了理解,但是前提是“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對超預算報價價格分作零的規(guī)定予以明確”,以保證評審過程是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且供應商提前知曉此規(guī)則。
無法律依據(jù) 操作弊大于利
雖然受訪者對此做法的初衷表示理解,但仍對上述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據(jù)提出疑問。
專家表示,對于供應商報價超過了預算的處理方法,《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均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而只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以及將“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列入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的情形之一。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采購評審處處長郝愛民表示,在不公開預算的情況下,法律對此沒有相關明確規(guī)定,如果招標文件也沒有提前約定的話,那么對超預算報價供應商采取以價格分取零的做法,看似靈活變通實則缺乏依據(jù)。對采購人來說,會招致供應商質疑的風險。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原本被采購人拿來“充數(shù)”的供應商,最后反而中標的情況也不無可能發(fā)生。中國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的李杭表示,報價最終能否影響到該供應商是否只是“充數(shù)”,和政府采購項目中價格權重有直接關系。如果價格權重高,如貨物項目的價格權重為30%-60%,那么價格分取零就會影響到最終評審結果。對于服務項目,按照法律規(guī)定價格權重為10%—30%,最終結果就很難說了。李杭認為,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采購人依舊會遭遇因超預算無法支付而廢標。
而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華認為,這種做法不管對誰都有失公平,有違政府采購“三公”原則,且不能真正做到《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3家以上供應商競爭的目的,競爭的充分性不能保證。“事實上,報價超預算的供應商根本不應進入實質性評審過程?!眳侨A說。
此外,專家認為,預算未予以公開是這個問題的導火索。預算是確定無效投標和廢標的一個重要條件,所以在編制招標文件時,一定要處理好預算問題。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胡杰認為,公開預算有好有壞。好處在于只有公開了預算,才能有效地分析供應商是不是無效投標,才能運用《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投標人報價均超過了預算應予廢標的規(guī)定,而如果事后公布預算難免有失公允,供應商也會有意見;壞處在于公開了預算,供應商會“貼”著預算報價,可能會影響節(jié)約資金的效果。
實施條例或將彌補漏洞
“我們單位以前就是這么操作的,但是后來看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的有關規(guī)定,就不再用這種方式處理供應商超預算報價了?!币晃徊辉妇呙牟少徣藛挝徽少徹撠熑烁嬖V記者。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47條進行了這樣的表述:《政府采購法》第36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是指所有投標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部分供應商報價超過采購預算,致使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視同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李杭認為,這些對《政府采購法》第36條的補充規(guī)定,其實就是對部分供應商報價超過預算后具體處理方法的明確,是對法律的一種補充。
吳華認為,在目前情況下,上述做法雖未違法但弊端明顯,而待《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出臺后,則有可能觸及法律。因此,建議采購人對超預算報價供應商作無效投標處理,且應在招標文件中加以說明。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