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標評審(以下統(tǒng)稱"評審)時,不止一次遇到這樣的情形:評審專家到場后,項目經(jīng)辦人在組織評審專家簽到、身份核對、評審紀律承諾文件簽署、評審委員會負責人推選等一系列必要的程序后,就該開始對項目的評審,而在這個節(jié)點上,有些項目經(jīng)辦人卻插入一個"采購人代表進行項目介紹"的"插曲",當然,有時是采購人代表要求進行項目介紹。
筆者認為,采購人代表在項目評審時,不僅不必對項目再介紹,而且也不可對項目再介紹。因為此舉將影響和干擾其他專家對項目的獨立評審。
評審時介紹項目屬違法行為
招標采購法律及有關規(guī)章對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中所應當履行的義務、承擔的責任和評審原則都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稱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同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應當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
以上一系列規(guī)定可總結出如下兩個基本要點:一是專家評審的基本依據(jù)是招標采購文件;二是專家評審的基本原則是客觀、公平、公正。
正因為專家評審的基本依據(jù)是招標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當然,如若招標文件存在有違合法合規(guī)、公平公正等情形,供應商可以在此之前通過質疑程序要求對招標采購文件進行修改更正),而不是采購人代表介紹的其他情況和要求,所以筆者認為,若在招標采購文件中已有載錄的內(nèi)容,采購人則不必再作介紹;相反,若在招標采購文件中尚未載錄的內(nèi)容,采購人則不得評審時加入,否則將影響和干擾其他專家對項目的獨立評審。
采購人代表是一般評委
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五條關于評標委員會組成的表述是,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和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由此規(guī)定可知,采購人代表在評審委員會中除了作為項目評審的成員之一以外,并沒有優(yōu)于其他專家的特別權利(如再進行項目介紹)。
采購人對項目采購的所有要求,在編制招標采購文件時和發(fā)出招標采購文件前,有足夠的時間和篇幅,在合法合規(guī)、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得以詳盡地表達,而且,若已發(fā)出的招標采購文件存在未詳盡之處,還可以通過書面補充、更正等法定程序進行完善救濟。因此,筆者認為,未載入招標采購文件(含補充、更正文件)中的其他內(nèi)容,采購人代表不得再在評審時進行"插播",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林柳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