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設價格權重遭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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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年09月27日
案例回放
某年10月10日,某省招標公司受采購人委托,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就其所需醫(yī)療設備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根據招標公告,該項目的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招標公告發(fā)布的當天,招標公司開始出售招標文件。11月11日,招標公司發(fā)布中標結果公告,A公司為此次醫(yī)療設備采購的中標人。
11月15日,B公司向招標公司提出了質疑,認為招標公司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價格分只占了總分的20%,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而正是由于招標公司在評審辦法中的價格權重規(guī)定過低,才導致了自己在這次招標采購中屈居第二。
接到質疑后的第7天,招標公司作出了質疑答復:“評分辦法我公司已經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貴公司于10月10日購買了招標文件,我公司于10月21日還就招標文件進行了公開征集意見的活動。但貴公司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并沒提出質疑?,F在質疑有效期已過,我公司不再受理…… ”
因對招標公司的質疑答復不滿,11月27日,B公司向監(jiān)管部門提起了投訴。B公司在投訴中稱:招標公司在評標活動中采用的評標標準侵害了我公司的權利,在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不應該只占20%;而招標公司拒絕受理我公司提出質疑的做法也不合理。
B公司認為,即便如招標公司所說,“應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他們提出的質疑也不該被拒絕——因為在采購結果沒有公布出來之前,他們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權益可能會因為招標公司的違法規(guī)定而受到影響;采購結果公布后,他們看到了A公司的中標價格,得知自己的投標價格要比A公司價格低很多,卻最終以綜合得分0.2分之差與中標失之交臂。在B公司看來,如果價格權重依法設定,中標供應商就應該是自己。當地財政部門受理了該投訴,并在調查后作出決定:此項目被責令依法重新組織采購。
調查與分析
價格權重不能隨便設
針對B公司提出的價格權重問題,當地財政部門在調查的過程中對招標公司有關責任人進行了批評教育:“既然是政府采購活動,就應該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操作?!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第五十二條已經明確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為什么不按這個標準去執(zhí)行?”
對此,招標公司的解釋是,此批醫(yī)療器械采購比較特殊,同種用途的某些器械價格雖然便宜,但是在使用中耗材比較多,很不劃算,所以價格在此次采購中不能占太大的比重。但這一解釋并沒得到當地財政部門的認可。
當地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提醒,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于相應分值“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質疑時間符合要求就應受理
“B公司在投訴中提出‘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就是看到采購結果當天’,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痹颇鲜∧陈蓭熓聞账蓭煼治稣f。他認為,招標公司的不合理規(guī)定雖然已經發(fā)生很久了,但投訴人只有在采購結果公布后,才能知道自己與中標人之間僅有0.2分的差距,也才有可能意識到“如果招標公司依法定的價格比重進行評審,中標人就是自己”。 如按此時間段計算,可以認定B公司是“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的”。
另外,在對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進行限制時,《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在這里需注意的是,法律中用到的是“可以”二字,而非“應當”,因此,代理機構同樣不應以超過時限為由拒絕受理質疑。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資料來源:安徽省招標局)
某年10月10日,某省招標公司受采購人委托,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就其所需醫(yī)療設備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根據招標公告,該項目的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招標公告發(fā)布的當天,招標公司開始出售招標文件。11月11日,招標公司發(fā)布中標結果公告,A公司為此次醫(yī)療設備采購的中標人。
11月15日,B公司向招標公司提出了質疑,認為招標公司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價格分只占了總分的20%,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而正是由于招標公司在評審辦法中的價格權重規(guī)定過低,才導致了自己在這次招標采購中屈居第二。
接到質疑后的第7天,招標公司作出了質疑答復:“評分辦法我公司已經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貴公司于10月10日購買了招標文件,我公司于10月21日還就招標文件進行了公開征集意見的活動。但貴公司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并沒提出質疑?,F在質疑有效期已過,我公司不再受理…… ”
因對招標公司的質疑答復不滿,11月27日,B公司向監(jiān)管部門提起了投訴。B公司在投訴中稱:招標公司在評標活動中采用的評標標準侵害了我公司的權利,在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不應該只占20%;而招標公司拒絕受理我公司提出質疑的做法也不合理。
B公司認為,即便如招標公司所說,“應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他們提出的質疑也不該被拒絕——因為在采購結果沒有公布出來之前,他們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權益可能會因為招標公司的違法規(guī)定而受到影響;采購結果公布后,他們看到了A公司的中標價格,得知自己的投標價格要比A公司價格低很多,卻最終以綜合得分0.2分之差與中標失之交臂。在B公司看來,如果價格權重依法設定,中標供應商就應該是自己。當地財政部門受理了該投訴,并在調查后作出決定:此項目被責令依法重新組織采購。
調查與分析
價格權重不能隨便設
針對B公司提出的價格權重問題,當地財政部門在調查的過程中對招標公司有關責任人進行了批評教育:“既然是政府采購活動,就應該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操作?!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第五十二條已經明確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為什么不按這個標準去執(zhí)行?”
對此,招標公司的解釋是,此批醫(yī)療器械采購比較特殊,同種用途的某些器械價格雖然便宜,但是在使用中耗材比較多,很不劃算,所以價格在此次采購中不能占太大的比重。但這一解釋并沒得到當地財政部門的認可。
當地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提醒,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于相應分值“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質疑時間符合要求就應受理
“B公司在投訴中提出‘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就是看到采購結果當天’,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痹颇鲜∧陈蓭熓聞账蓭煼治稣f。他認為,招標公司的不合理規(guī)定雖然已經發(fā)生很久了,但投訴人只有在采購結果公布后,才能知道自己與中標人之間僅有0.2分的差距,也才有可能意識到“如果招標公司依法定的價格比重進行評審,中標人就是自己”。 如按此時間段計算,可以認定B公司是“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的”。
另外,在對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進行限制時,《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在這里需注意的是,法律中用到的是“可以”二字,而非“應當”,因此,代理機構同樣不應以超過時限為由拒絕受理質疑。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資料來源:安徽省招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