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在某市高速公路收費系統(tǒng)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投標、開標、評標過程均較順利,評標委員會最終確定了3家中標候選人,采購人按評標報告的推薦,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按規(guī)定在收到評標報告的3日內將評標結果予以公告,同時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但當本次項目的中標人A企業(yè)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看到中標公告后,在沒有拿到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下,通知招標采購單位放棄中標候選人資格。
原來,A企業(yè)同時還中標另一更大項目??紤]到自己難以同時承擔兩個項目,再三權衡之后,A企業(yè)決定"保大舍小",放棄這一項目的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
招標采購單位一致認為A企業(yè)是他們此次項目的最佳選擇,其報價最低,技術和資質各方面也都符合要求。因此,對A企業(yè)放棄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的做法非常不滿,遂要求A企業(y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其3萬元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要求其對與第二中標候選人9.8萬元報價差高于投標保證金的6.8萬元部分予以賠償。
A企業(yè)自然對招標采購單位的"重罰"不滿,認為評標結果處于公示期間,中標通知書并未發(fā)出,評標結果對其并無法律約束力。在不能從采購代理機構那邊得到"滿意"答復后,A企業(yè)向當?shù)刎斦块T提起了投訴。
問題:招標采購單位要求A企業(y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其3萬元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追加6.8萬元賠償?shù)淖龇ㄊ欠窈侠恚?
專家點評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A企業(yè)在這一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是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但不是締約過失責任,而是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合同的磋商過程中,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成立后被撤銷、被認定無效,給另一方造成損失而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而在招標過程中,招標采購單位發(fā)布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屬于合同法中的要約邀請,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屬于要約,評標委員會或者招標采購單位確定中標人屬于承諾,中標通知書送達中標人時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對于本案例的情況,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律師認為,因為中標通知書的收發(fā)有時滯性,中標公告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fā)布時中標通知書還未到達中標人手上,但顯然A公司已經(jīng)看到了中標結果(否則不會聲明放棄中標候選人資格),因此可以視為承諾送達,雙方已經(jīng)建立了合同關系,合同內容即為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因此,A公司與采購人的合同關系已經(jīng)成立,不存在締約過失問題,A公司應當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其次,招標采購單位對A企業(yè)3萬元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追加6.8萬元賠償?shù)淖龇ㄊ怯邢嚓P法律依據(jù)的。
A企業(yè)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與招標采購單位簽訂合同,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中標供應商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之一。所以,招標采購單位對于A企業(yè)3萬元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而對于招標采購單位要求A企業(yè)追加6.8萬元賠償?shù)淖龇?,張雷鋒說:"A企業(yè)放棄中標資格造成的后果就是,招標采購單位不得不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而第二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高于A企業(yè)9.8萬元,相當于采購人在這一項目上要多花9.8萬元的費用,而A企業(yè)3萬元投標保證金又不足以彌補采購人的這部分損失,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對方繼續(xù)賠償不足部分,即向A企業(yè)追加6.8萬元賠償,或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起訴。因此本案中招標采購單位的要求是合法的。"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和電話。
在發(fā)布公告的同時,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金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