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是對采購人的"革命"?!墩少彿ā穼嵤┣埃畽C關、事業(yè)單位的采購活動與企業(yè)和私人一樣,都是按需自由采購。當政府采購作為一項公共采購制度并上升為法律規(guī)范后,其性質才由"私采"變成"公采"。
法律的實施使政府采購活動發(fā)生了三大變革:一是增加了采購活動的主體,由雙邊交易變成多方參與;二是將采購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委托或者轉移給了第三方主體,如采購代理機構,甚至是第四方、第五方如專家評委等;三是規(guī)定了采購活動的程序,由簡單的按需購買變?yōu)榘匆?guī)范程序依法進行采購活動。
但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設計對采購人的"革命"并不徹底。例如,法律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應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采購人可以委托經(jīng)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可見,雖然表面上增加了第三方、第四方主體,采購人也將部分權利和義務"委托"給了這些主體,但這些主體不過是"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采購事宜"的參與者或服務者,真正的采購主體還是采購人和供應商,采購人的強勢地位沒有實質性改變。
另外,政府采購最核心的權利仍然掌握在采購人手中。政府采購從需求沖動到編報預算,從方案制定到實施采購,從簽訂合同到資金結算,其他任何主體都只涉及這個長鏈條中的一段,采購人卻如影隨形,全程參與,并在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不同程度地擁有一定的權利。
按照法律規(guī)定,采購人主要有以下權利:一是有項目技術服務要求和采購方案的確定權、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設置權和審查權,以及采購文件的最終審核確認權;二是采購人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擁有直接參與評標的決策權;三是作為最終所有者和使用者,擁有合同簽訂、履行和驗收權以及項目資金支付權。
由此可見,采購人既是采購預算的編制者,又是采購合同的履行者;既是政府采購的當事人,又是政府采購的參與者;既是采購需求的制定者,又是選擇供應商的評判者。在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集"編"、"導"、"演"眾多角色于一身,占據(jù)強勢地位。深化政府采購改革要從完善制度入手,給予各方主體平等權,促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程功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