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可談”有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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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7月18日
針對兩家供應商能否進行競爭性談判的問題,業(yè)內專家一致認為,只有在公開招標后,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經財政部門批準才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這是74號令里唯一兩家可以談的一個例外。
競爭性談判的前提是供應商必須是三家以上,只有三家以上才能形成有效競爭。上述例外主要是考慮到采購效率問題,其他的所有情形包括詢價采購,三家以下的均為采購活動失敗。程序是不可逆的,不能說公開招標來兩家就是兩家競爭性談判,來一家就是單一來源,如果制度這樣規(guī)定,那么整個政府采購制度的競爭基礎將不復存在。實踐中帶來參與采購活動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原因很多,比如信息公開的范圍不廣或者時間不足、采購項目金額小、供應商投標文件編制不符合要求等。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不少地方出現公開招標不足三家的問題,最后要么兩家談判,要么單一來源,少數基層甚至相當大的比例因公開招標只來一家而采取單一來源實施采購。我們認為,出現該問題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定得過低,導致許多供應商因投標成本過高無利可圖而放棄投標,這需要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轉變工作理念,提高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從制度執(zhí)行上來講,除公開招標失敗經批準轉方式的情形外,不允許競爭性談判出現兩家談判的情形。當然,有的項目確實市場上只有兩家供應商,比如一些高壟斷性行業(yè),可以參照競爭性談判方式先分別跟這兩家供應商去談,談完以后選定一家報價低的,然后實行單一來源采購。
公開招標失敗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74號令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但不可以現場改為競爭性談判繼續(xù)采購。因為這意味著招標文件應變更為談判文件、投標供應商代表成為談判供應商代表,現場轉方式不具備操作性。(文字/王童彥)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