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資質投標屬違法 隨意轉包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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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7月21日
案例回放
某日,采購單位會計持與A公司簽訂的《電梯銷售和安裝合同書》,與B公司簽訂的《電梯銷售和安裝協(xié)議書》、B公司開具的105萬元發(fā)票、法院《民事判決書》以及政府采購中心頒發(fā)給A公司的中標通知書共五份支付憑證向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申請支付項目款。國庫支付中心經辦人員發(fā)現(xiàn)中標人和收款方不一致,不予認可,建議采購單位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反映情況。
經過監(jiān)管部門有關人員全面、調查,并認真審閱了該項目所有資料,案情漸漸浮出水面。
2013年1月,某政府采購中心受采購單位委托就電梯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最終A公司中標,中標金額300萬元。2月采購單位與A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3月設備到貨并初驗合格后,按照招標文件和采購合同的要求,采購單位支付60%的項目款。4月開始安裝設備,安裝期間因技術問題,采購單位要與A公司協(xié)商,Z經理出面協(xié)商但無果。隨即采購單位要求A公司解決問題,但A公司負責人解釋:"Z經理是B公司經理,他代表我們公司投了該項目的標,中標后,我們就與B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包目標管理責任書》,該項目全權由B公司負責實施,除去我公司應得的管理費外,前期180萬元項目款的大部分我們已轉付給B公司,你們還是找B公司吧。"采購單位此時才恍然大悟,項目已被A公司轉包給B公司。
采購單位考慮到項目實施一半,工期緊就勉強答應B公司繼續(xù)安裝,并與B公司簽訂了《電梯銷售和安裝協(xié)議書》。6月項目完工試運行后,B公司要求支付40%的項目款,采購單位持相關支付憑證去國庫支付中心辦理付款手續(xù),但國庫支付中心拒付。經"高人"指點,B公司憑借與采購單位簽訂的《電梯銷售和安裝協(xié)議書》,將采購單位告上法庭,12月法院判定采購單位敗訴,應支付剩余40%的工程款。這樣就發(fā)生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問題:中標人可以將資質借給他人嗎?中標人可以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嗎?
專家點評
案例中,A、B兩家公司行為是典型的借資質投標行為,也是典型的中標后轉包行為,違背了有關規(guī)定?!墩袠送稑朔ā返谒氖藯l明確規(guī)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A公司將中標項目轉讓給B公司,應受到以下處罰: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jié)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廣東聯(lián)建律師事務所的權慶華認為,供應商借用他人資質投標屬嚴重的違法行為,政府采購禁止出借資質、掛靠、隨意轉包,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規(guī)定,其應受到相應處罰。
A公司將中標項目轉讓是對合同履行的擅自變更,為法律所禁止。轉讓實際上在《合同法》中是對合同義務、權利的全部轉讓,但是轉讓勢必在一定程度違反原來中標本意,《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七十五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jié)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作者:陳文妹 趙偉茜 )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某日,采購單位會計持與A公司簽訂的《電梯銷售和安裝合同書》,與B公司簽訂的《電梯銷售和安裝協(xié)議書》、B公司開具的105萬元發(fā)票、法院《民事判決書》以及政府采購中心頒發(fā)給A公司的中標通知書共五份支付憑證向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申請支付項目款。國庫支付中心經辦人員發(fā)現(xiàn)中標人和收款方不一致,不予認可,建議采購單位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反映情況。
經過監(jiān)管部門有關人員全面、調查,并認真審閱了該項目所有資料,案情漸漸浮出水面。
2013年1月,某政府采購中心受采購單位委托就電梯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最終A公司中標,中標金額300萬元。2月采購單位與A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3月設備到貨并初驗合格后,按照招標文件和采購合同的要求,采購單位支付60%的項目款。4月開始安裝設備,安裝期間因技術問題,采購單位要與A公司協(xié)商,Z經理出面協(xié)商但無果。隨即采購單位要求A公司解決問題,但A公司負責人解釋:"Z經理是B公司經理,他代表我們公司投了該項目的標,中標后,我們就與B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包目標管理責任書》,該項目全權由B公司負責實施,除去我公司應得的管理費外,前期180萬元項目款的大部分我們已轉付給B公司,你們還是找B公司吧。"采購單位此時才恍然大悟,項目已被A公司轉包給B公司。
采購單位考慮到項目實施一半,工期緊就勉強答應B公司繼續(xù)安裝,并與B公司簽訂了《電梯銷售和安裝協(xié)議書》。6月項目完工試運行后,B公司要求支付40%的項目款,采購單位持相關支付憑證去國庫支付中心辦理付款手續(xù),但國庫支付中心拒付。經"高人"指點,B公司憑借與采購單位簽訂的《電梯銷售和安裝協(xié)議書》,將采購單位告上法庭,12月法院判定采購單位敗訴,應支付剩余40%的工程款。這樣就發(fā)生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問題:中標人可以將資質借給他人嗎?中標人可以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嗎?
專家點評
案例中,A、B兩家公司行為是典型的借資質投標行為,也是典型的中標后轉包行為,違背了有關規(guī)定?!墩袠送稑朔ā返谒氖藯l明確規(guī)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A公司將中標項目轉讓給B公司,應受到以下處罰: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jié)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廣東聯(lián)建律師事務所的權慶華認為,供應商借用他人資質投標屬嚴重的違法行為,政府采購禁止出借資質、掛靠、隨意轉包,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規(guī)定,其應受到相應處罰。
A公司將中標項目轉讓是對合同履行的擅自變更,為法律所禁止。轉讓實際上在《合同法》中是對合同義務、權利的全部轉讓,但是轉讓勢必在一定程度違反原來中標本意,《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七十五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jié)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作者:陳文妹 趙偉茜 )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