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應盡“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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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7月29日
2009年12月,某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稱,某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在初審中以投訴人投標文件未能提供生產制造商出具的資質證明文件為由作出投訴人投標文件不合格的認定是錯誤的。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后認為:
第一,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的投標人資質要求規(guī)定“投標人所投產品生產制造廠家至少有5年以上該產品的生產制造歷史”。投標人應提交的商務文件部分規(guī)定,按照“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該條為實質性條款。但招標文件既沒有規(guī)定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的格式,也沒有規(guī)定出具證明文件的主體。投訴人針對此項要求,在投標文件廠家介紹章節(jié)中對制造商的生產歷史、經營能力等方面內容做出了詳細說明。該說明已清晰證明了生產制造廠家的資質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因此,評標委員會以投訴人的投標文件缺少制造商出具的資質證明文件為由認定投訴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本項目實質性要求,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49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的規(guī)定。
第二,本項目第2包中標候選人提供的資質方面的材料也是制造商簡介(與投訴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形式一致),并不是制造商出具的資質證明文件,而該公司通過了初審。因此,評標委員會未按照統(tǒng)一標準進行初審,屬于財政部令第18號第77條規(guī)定的“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情形。
第三,招標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資質證明文件的提交形式及出具該文件的主體。評標過程中,由于招標文件存在問題,各投標人無法按照統(tǒng)一的提交形式進行響應,導致對招標文件作出了實質性響應的投訴人的投標文件初審不合格。
處理結果:根據(jù)《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19條的規(guī)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分析■■■
財政部令第18號第18條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應該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文件。第49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之一是: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第77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財政部令第20號第19條規(guī)定了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其中包括: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jù)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依據(jù)采購人需求編制采購文件是代理機構的法定義務之一,評審專家根據(jù)采購文件進行評審,因此,采購文件的內容是否嚴謹直接關系采購項目是否能夠順利進行,采購人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當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對采購需求及提交的文件形式進行明確和細化。同時,對于由于采購文件問題導致各投標人無法按照統(tǒng)一的提交形式進行響應的問題,采購人應當及時提示評審專家,以避免后續(xù)的法律風險。
(作者:高虹靜 單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