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服務須保障群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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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8月06日
當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對政府管理和服務供給模式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向更高層次推進。
筆者認為,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要時刻擺正位置,切實轉變職能。一是強化制度約束,敢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依法依規(guī)行使采購職權;二是強化監(jiān)督,適時考慮引入第三方監(jiān)督機制,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三是建立健全公共服務績效評價機制,提高公共服務購買效率,確保每一筆資金都花到刀刃上。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為這項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據。各地要結合實際出臺購買服務實施細則,設定嚴密的購買服務程序,壓縮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彈性空間,有序推動購買服務工作。同時,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濫用權力、失職瀆職、決策失誤、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相關配套機制,推進制度運行。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還要解決"為了誰"的問題。公共服務的主要特點是公共性和公益性。公共性即根據人民群眾的普遍需求購買服務,將資金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比如居家養(yǎng)老服務、殘疾人就業(yè)培訓等項目。公益性即保障和改善民生,重點安排與民生密切相關的項目,比如義務教育免費教材、中小學純凈飲用水、社區(qū)免費健身器材等項目。
鑒于公共服務具有兩大特點,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核心應該是"為民"。只有做到把人民群眾利益作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才能推動促進這項工作向更高層面、更深層次發(fā)展,繼而塑造服務型政府形象。(李丹 楊棟)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