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抽簽選代理機構的法理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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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8月19日
強制抽簽就是變相指定。
“抽簽確定代理機構”突破了《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和《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劃定的紅線,涉嫌違法。
討論抽簽選擇代理機構的法理問題,并不是簡單糾結于抽還是不抽,更應看重的是隱藏在這個問題背后的應當深思的問題。
當前,招標采購的市場環(huán)境并不樂觀,信用缺失,責權分離,多龍治水,亂象叢生。同時,監(jiān)管權力不清晰,行政行為不合法,是導致招標采購市場不良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很顯然,“抽簽確定代理機構”是一些政府部門未經(jīng)深思熟慮,未作合法性審查,靠“拍腦袋”、想當然作出的規(guī)定。拋開政府部門的行政能力、管理智慧等因素不談,至少守法是一道紅線,任何人不能僭越。在涉法性極強的招標投標領域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不是在強調(diào)法規(guī)制度,而是在破壞法律尊嚴,應當引起重視和反思。
在招投標活動實施過程中,加強行政管理非常必要。但行政管理的范圍有明確的界限,就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即必須依法行政。一是,依法行政要合法行政,做到確保法律法規(guī)得到正確實施。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外義務的決定。如前所述,既然《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和《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那么相關行政機關就必須保證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guī)不折不扣得到落實,不能違法剝奪招標人及相關主體的法定權益,更不能曲解、變通或者違背法律規(guī)定。二是,依法行政要合理行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xiàn)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比如,在招投標活動中,立法時已經(jīng)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diào)節(jié)的、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問題的,行政機關就沒有必要插手介入,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用抽簽的方式代替招標人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授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一種自我設定的變相的行政許可,也是應當在政府職能轉(zhuǎn)變和行政審批改革中廢止的行政行為。三是,依法行政要程序正當,做到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程序正當才能真正保證公正和廉潔,正當程序必須是法定程序或者是合法程序,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guī)程序是完備的,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可以維護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正常秩序,對出現(xiàn)的違法問題應當嚴厲打擊和依法制裁。如果程序確有缺陷或存在不嚴密的問題,應當積極總結經(jīng)驗找出問題癥結,及時提請立法機關修訂完善法律法規(guī),而不能通過自行制定法外程序等“土政策”,用違法的辦法解決涉法問題。
抽簽的方式并非絕對不能應用于選擇代理機構。
當招標采購人內(nèi)部意見不一致,或在不分伯仲的代理機構間難以做出主觀選擇時,可以將抽簽作為輔助決策手段用于選擇。這樣的抽簽是“自行選擇”的一種方式,它源自招標采購人的主動尋求,不是外部干涉的結果,不需要確定的形式和嚴格的程序,其結果可以因時改變。抽簽的方式并非絕對不能應用于選擇代理機構。(作者:梁佳麗 史艷鵬 單位: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