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放棄資格后審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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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9月15日
案例
2013年11月,受當地某中學委托,A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就該單位所需辦公家具進行公開招標。根據采購人的采購需求,代理機構制定了項目采購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并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了招標公告。該項目接受報名時間為201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12日,項目開標時間為2013年12月2日14時30分,資格審查方式為資格后審,截至報名結束共有5家單位報名成功。
2013年11月15日,代理機構收到了投標供應商甲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書面質疑:1.投標人2010年1月1日至今類似項目業(yè)績情況:提供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江蘇省內學校辦公家具項目合同的得0.5分,最多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2.辦公家具涉及的主要原材料要求選材優(yōu)質、美觀、環(huán)保,使用項目清單中推薦品牌的有一項加1分,最多得8分。
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書后與招標人進行了溝通,對供應商甲質疑的兩點內容向所有投標供應商作出了書面回復,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了公告:招標文件中類似業(yè)績要求改為5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辦公家具;主要原材料使用推薦品牌加分這一項取消。
2013年12月2日,項目如期開標,五家單位參與投標。供應商乙報價600多萬元,比其他供應商高出近100萬元,供應商乙的授權代表覺得沒有中標希望,因此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應提交的資格后審所需原件。
經過評比,評標委員會推薦丙供應商為該項目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丁供應商為第二中標候選人,甲供應商為第三中標候選人。隨后代理機構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發(fā)布了該項目的中標公告,確定丙供應商獲得中標資格。公告發(fā)布的第2天,財政部門接到了供應商丁的投訴書。供應商丁表示丙提供的商務評分中的材料存在弄虛作假,要求財政部門調查。
財政部門接到投訴后,要求采購代理機構認真調查,在調查中發(fā)現供應商丙所投產品并未在“環(huán)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范圍內,而丙卻在投標書中提供了證明材料,取得該項加分。財政部門作出了取消供應商丙的中標資格,由供應商丁作為該項目的中標人。
分析
本案中存在以下幾個值得探討的細節(jié)。
第一,業(yè)績設置不應具有排他性。供應商甲質疑的第一條會引發(fā)投標人對招標人的懷疑。從對投標供應商的業(yè)績要求來看,招標人的本意可能是想選擇曾經做過類似業(yè)績且有這方面經驗的供應商。然而對地域和行業(yè)業(yè)績的限制,會影響投標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本項目的業(yè)績加分中的江蘇省就屬于特定行政區(qū)域,而學校則屬于特定行業(yè)。當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主要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本案是政府采購項目,一般來講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法律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1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雖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沒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條款寫得具體,但本案中的業(yè)績設置屬于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
第二,推薦品牌加分屬于違規(guī)行為。在該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過程中,指定采購標的物的某一部件、配件為某一特定廠家生產,或者要求采購標的物某一部件、配件為某一特定品牌,都屬于“指定品牌”的做法。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8條規(guī)定,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對于此類情形,業(yè)內專家指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前應對市場進行調研,在確保最大限度表達采購人實際需求的同時,還需具備辨別各種排他性條款的能力。
第三,依法處理放棄資格后審的行為。本項目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所有投標供應商須提供相關資料原件,供應商乙無故放棄資格后審的行為,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對此,一種觀點認為其屬于撤銷投標文件。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取消投標為撤銷投標。資格后審資料是投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開標后未作任何說明,無故放棄資格審查,就屬于對投標文件的部分撤銷。另一種觀點認為供應商乙的行為只可以認定為資格審查不合格,不對其做任何處理。支持這種觀點的理由是供應商乙沒有書面提出要求撤銷投標文件,乙的投標文件是有效的,乙仍然是本項目的投標人。此外,還有人認為供應商乙的資格審查不合格,但應給予乙相應的處理,如禁止一定期限內不得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參與投標等處理。
評標委員會一致認定供應商乙的資格審查不合格,財政部門慎重考慮后,認為認定撤銷投標缺乏法律依據,但不做任何處理則今后其他供應商可能紛紛效仿??紤]到處罰對企業(yè)產生的影響,財政部門作出了限制其進入本地區(qū)采購招標市場一個月的處罰。
第四,嚴格處理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墩少彿ā返?5條規(guī)定,供應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第77條規(guī)定,本案情形可以對供應商丙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理。
財政部門通過調查認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由于供應商丙積極配合調查,認錯態(tài)度良好,且未造成較大影響。最終財政部門取消了供應商丙的中標資格,扣除其該項目的投標保證金,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并禁止其參加本行政區(qū)域內政府采購活動一年。
反思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條款及評分標準的設置上,無疑會讓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的公正性產生懷疑,供應商的一些“小動作”同樣會給項目的競爭帶來影響。政府采購的參與各方都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為創(chuàng)造良好的采購招標市場環(huán)境出一份力。
?。ㄗ髡撸焊邩?nbsp; 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qū)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