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類貨物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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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0月09日
案例回放
受采購人的委托,某采購代理機構就家用空調(diào)項目進行公開招標。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分法,分別設置了價格、技術性能、實施方案、售后服務、綜合實力五大評分因素。
招標公告發(fā)布后,供應商A公司提出"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等具體評分因數(shù)設置不合理,要求采購代理機構予以澄清,后未被采納。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共有兩家供應商投標(A公司雖遞交了投標文件,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經(jīng)評標委員會評審,本項目廢標。
項目重啟,采購代理機構調(diào)整了招標文件,放寬資質(zhì)條件,修改評標辦法。再次發(fā)布招標公告,到投標截止時間,共有四家供應商投標,其中三家供應商的少量產(chǎn)品不能滿足政府強制采購節(jié)能產(chǎn)品的要求,符合專業(yè)技術條件的供應商只有B公司,項目第二次廢標。評標委員會對招標文件進行了論證,認為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建議報財政部門批準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將評標委員會的論證意見及招標公告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間,A公司提出"家用空調(diào)作為通用類貨物,不存在唯一性"等異議(A公司有相應型號的產(chǎn)品進入節(jié)能清單,但不知何因未報),針對A公司的異議,采購代理機構再次請評標委員會進行論證,論證結論是異議不能成立。最終,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該項目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確定B公司成交。
問題:通用貨物類項目能否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此類項目多次招標失敗后應如何處理?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貨物或者服務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一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是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的,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單一來源采購是最缺乏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其適用條件也最為嚴格。普通家用空調(diào)作為通用類貨物,供應商顯然不"具有唯一性",就本案例來說,也不適用以上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但本項目二次招標,均因"不足三家"而廢標,該項目后續(xù)工作如何開展,重新招標?似乎遙遙無期;競爭性談判?似乎對B公司亦有不公;單一來源采購?似乎也不妥。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本項目屬于"在評標期間出現(xiàn)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zhì)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應報財政部門批準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但財政部門審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其依據(jù)也是《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配套規(guī)章。相關規(guī)章界定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只有上述三種情況,并沒有規(guī)定招標后"僅有一家"而轉為單一來源采購的情況,而對于競爭性談判采購,《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并且進一步明確"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jīng)評審實質(zhì)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jīng)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并無類似規(guī)定,根據(jù)"法無授權則不可"的原則,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確實有些不妥。
而且,從政府采購"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目標分析,首先要保護的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次才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類似家用空調(diào)等通用類設備,多次公開招標失敗廢標,需要仔細分析隱藏在事件表象后的真實原因,資質(zhì)、資格設定是否太嚴,項目預算是否過低,采購專業(yè)技術需求是否合理,商務要求是否過于苛刻等,要逐一排除。就本項目而言,適當進行拆分,少量設備實行單一來源采購,大部分設備進行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采購,應更為妥當。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nèi)容應當包括:
?。ㄒ唬┎少徣?、采購項目名稱和內(nèi)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ㄈ┎捎脝我粊碓床少彿绞降脑蚣跋嚓P說明;
?。ㄋ模M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ㄎ澹I(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镜钠谙?;
?。ㄆ撸┎少徣?、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易 思